“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信托的现实困境和法律出路

2017-01-28 01:03:08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分置三权三权分置

周 芳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7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信托的现实困境和法律出路

周 芳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7

农民的土地问题向来都是关乎国计民生。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信托成为了农地金融化过程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土地信托的功能和价值,需要分析农地信托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找寻出解决困境的法律出路,完善农地信托法律制度,使得信托为农地流转注入活力。

农地信托;三权分置;法律完善

一、“三权分置”改革下农村土地信托的功能

近几年中央文件和政策应时提出“三权分置”改革,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之上,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在“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改革的指导下,信托模式可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通过将农地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交付适度规模农业经营者实际经营,可以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之目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利用其融资功能为农地规模经营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便利。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信托对于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可以缓解当前农村土地闲置以及农村劳动力外流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农村土地信托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民收入,整合农村闲置土地,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三权分置”改革下农村土地信托的现实困境

在“三权分置”改革下,当前农村土地的信托流转也在几个试点地区如火如荼地展开。通过分析农村土地信托试点地区的实行情况,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农村土地信托还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境。

(一)农地信托对象确权的模糊性

在“三权分置”改革之后,农村信托流转的对象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上无法清晰的分置和确权,对与土地信托参与各方都形成了障碍。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缺乏登记土地经营权到信托公司名下的法律依据;对于农民来说,往往由政府代为行使委托权,自己常常不能作为信托财产的权益主体;对于经营信托土地的企业或个人来说,无法定性和确权会导致其不能通过土地经营权实现融资。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无法定性和确权,加大了土地信托流转的难度。

(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滞后性

我国由于此前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土地经营权成为信托财产之后,地位不清晰,导致交易和流转受限。此前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我国在《物权法》上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然而在当前的农村土地结构下,作为农地流转对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效力被规定为对抗主义已难以适应农村愈加活跃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市场化的土地流转趋势;再者,因对抗主义模式导致农民登记欲望不高,使得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等相关实施性规定难以做到统一、高效和透明。

(三)农民维权成本较大,信托权利落空

目前,因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特殊构造,农村土地信托制度难以与一般的商业信托相提并论。并且农民由于咨询和信息的不及时,不能很好的理解信托法律制度。这会使得在土地信托中权利流于形式,并且在发生纠纷时维权成本也较高。

三、“三权分置”改革下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制度完善

(一)对农村土地经营权在法律上进行确权定性

为了保证农村土地信托的顺利开展,必须在法律上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确权和定性。目前对于土地经营权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认识,物权说认为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应将其确立为用益物权,从而得意入股、设置担保或者信托;而债权说认为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离不过是承包地的租赁经营方式因此并无刻意分离之必要。笔者认为,土地经营权已经具有了用益物权的特征,并且在事实上有物权的效力,在制度上也发挥着物权的权能,因此应当修改现行法律,厘清土地信托中权利的界限和归属。

(二)加强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

目前规制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主要有《信托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但是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对于农村土地的信托流转在各法律之间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民法典编中注重各法律之间的衔接,对于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规制形成一个统一的认知,才有利于信托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发挥作用。

(三)完善对于农村土地信托的登记机制

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信托登记制度是农地信托中最重要的一种配套制度。信托登记可以帮助交易第三方辨析信托资产的性质,从而避免遭受损害,发挥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并且也要完善信托登记后的公示制度,为今后农地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四)加大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农民的权益的保护问题是任何农村土地改革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对于农民权益的保护要在法律制度中的得以充分体现。笔者认为,要充分赋予农民委托人的权利,并且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政府可对于参与信托流转土地的农民提供咨询和帮助,并且设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对信托行为进行监督。

[1]陈敦.土地信托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J].东方法学,2017(1).

[2]袁泉.土地经营权信托设立的理论构建——以“三权分置”为背景[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D922.32

:A

:2095-4379-(2017)26-0265-01

周芳(1993-),女,汉族,甘肃定西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金融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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