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留置权执行场所的选择

2017-01-28 01:03:08秦国伟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山西财经大学留置权看守所

秦国伟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监察委员会留置权执行场所的选择

秦国伟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的权责。该决定明确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其中,留置这一措施在此前的监察体制、侦查体制中并无规定,在《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中也未曾有过此项规定,这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本文将对留置执行的场所做出探讨并给出合理建议,本文从多方角度(人权、证据保全、监督)分析了酒店宾馆、监视居住和建立专有场所的利弊,并得出结论,认为监察委员会设置独立的留置执行场所是可取的。

监察委员会;留置;看守所;纪检;专有场所

留置作为监察委员会约束被调查人员人身自由的措施,可能会存在扩大化适用、侵犯私权利、权力运行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因此亟待对留置措施进行规范。本文将探讨留置执行场所的选择问题,从多方角度论证建立专有执行场所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的《国家监察法》尚未出台,许多的具体规定需要时间和实践来一一探索。

一、留置权的性质

《规定》仅仅对监察委员会设置了留置权,①但对于留置权的具体内容并未明确规定,一方面是我国的监察机制尚不完善,监委会仅仅刚开始试点,并未全面展开,许多具体措施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发现并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如果现在就作了详细规定,不仅会导致当前大量的法律做出修改,而且会因为未来出现的不可预见的状况而再次修改法律,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本文认为可以对留置权的性质做出简要说明,顾名思义,留置权是一种合法的强制手段。

二、监察委员会中留置权的执行场所

本文认为相对于留置在看守所或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所不足,应当建立属于监察委员会专有的执行场所,本文将从不同方面对留置权执行场所作简要分析。

(一)人权保障方面

纪检部门对于涉嫌违法乱纪的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党员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对于被调查人员地点往往在酒店、宾馆等公共场合。这样对于尚在调查阶段的公职人员是一种保护措施,因为证据尚不充分,不足以刑事立案,笔者认为不能留置在看守所或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案件尚未清楚,证据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强制留置在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即使被调查对象事后被证明是清白的,但不免对本人的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保证程序公正,被调查对象尚未经过法院依法审判,不能按照罪犯的态度去询问。二是将尚未掌握充分证据并调查清楚的公职人员送进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对国家公权力会造成一定权利的削弱。V如果监察委员会建立了属于自己专有的留置执行场所,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询问调查场所,有着健全的保护设施,对于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都是一种保护,尤其是被调查人员,虽然会一定程度降低自己的声誉,但是如果监察委员会有着执法公正严明的权威,相信对本人不会有太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人权保障方面本文认为建立专门的留置执行场所更加合适。

(二)留置执行监督

如果在目前未经改造和制度完善条件下的看守所执行留置,容易留下留置监督空白。留置权是监察委员会特有的调查措施,从监督的角度来看,因当前的法律尚未作出赋予公安对监察委员会的留置进行监督权利的具体规定,如果将留置放在看守所执行,则会造成留置期间由公安机关内部在事实上对监察委员会的部分事项进行监督,例如监控室同步录音录像问题。②但是现阶段公安机关并未获得授权对执行监察委员会的留置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这就容易导致留置在看守所执行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因此看守所的人员无法参与到监督过程,如果让留置执行人员出入看守所会产生执行不便,无法全方位对监察委员会内部人员做到监督。

同时,当前条件下在看守所执行留置,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否可以介入监督,也面临与公安机关同样的问题。检察机关原本就对公安机关的执行有着法定的监督权,如果公安不对留置执行进行监督,则检察机关也不得对公安进行监督。但是从以往的举措来看,建议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允许公安机关对留置进行监督,这样检察机关就有了对公安的监督,双重监督有了保障。

[注释]

①王晓.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论要[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02):23-31.

②童之伟.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J].法学评论,2017(01):01-08.

[1]李永军.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制度建构探析[J].理论导刊,2017(04):08-14.

[2]李永忠.制度监督与设立监察委员会[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02):21-23.

[3]戴立兴.设立监察委员会为的是啥?[J].人民论坛,2016(12):34-35.

D921.1

:A

:2095-4379-(2017)26-0235-01

秦国伟(1994-),女,汉族,山西运城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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