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拒证权探析

2017-01-28 01:03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姻亲直系血亲

王 卓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刑事证人拒证权探析

王 卓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拒证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民所享有的拒绝出庭向法庭提供证言而不受任何刑事处罚的权利。也有学者将拒证权称为“证人作证豁免权”,虽然关于证人拒证权名称不同,但是基本内涵相似,并无实质区别。社会基础要依靠一定的信任关系才能得到维护,对这些信任关系的维护所带来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打击犯罪所实现的价值,因此,出现维护特殊社会关系的原因,有些时候就要牺牲掉与案件有关系的情报。但我国目前并无拒证权的立法规定,仅仅有父母、配偶、子女免于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和律师保密规定。为了维护正常健康的家庭生活与社会关系,也为了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的,应该完善拒证权的相关规定。

拒证;亲属;律师

一、近亲属之间的拒证权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由家庭关系衍生出的近亲属关系是维护家庭的重要内容,家庭成员之间、近亲属之间的信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国法律将不利于近亲属的证言拒绝作证权列为普遍保护的对象。

但是我国目前仅仅规定了父母、配偶、子女有免于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这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拒证权。而直系血亲中的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之间都不享有拒证权,这与中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严重背离,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现实情况。更何况,若强制这些人出庭作证,囿于亲情关系,证言真实性势必难以保证。而现实情况是若这些人如实作证,则更可能被追究窝藏责任。如此一来,更难以保证其证言真实性。所以,应当适当扩大近亲属之间的拒证权,这样既能有效维护亲属之间的信任关系又能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一)直系血亲与姻亲之间应当享有拒证权

直系血亲是一个人最重要的亲属,家庭也是靠着直系血亲来维护。因此,基于维持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应当赋予直系血亲之间拒证权。笔者曾有幸生活在一个五世同堂的家庭,可以明显的感受到直系血亲之间的亲情关系。试想,当家庭成员之间都不在拥有信任关系,那社会必将人人自危。而直系血亲的配偶也就是直系的姻亲关系是家庭得以存在的基础,对家庭关系的稳定也具有重要影响。基于同样原因,也应当赋予其拒证权。

(二)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姻亲应当享有拒证权

近亲属是由家庭衍生出来的,可以视为家庭关系的扩展,近亲属是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往往是一个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但目前的近亲属被法律限定在“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的狭窄范围内,现实生活中,近亲属的范围要远远大于法律的规定。脱离现实制定法律必然导致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近亲属的概念就是其中之一。

中国是非常重视家庭观念的国家,近亲属之间也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拒证权的近亲属范围上,可以适当借鉴日本这一东方国家的做法。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三代以内的血亲、两代以内的姻亲或者和自己有过此等亲属的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四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或者和自己有过此等亲属的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我国仍然是农村为主的社会,而农村里的家族观念仍然很重,亲属观念强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规定四代以内的血亲和三代以内的姻亲具有拒证权的是合适的。

(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应当享有拒证权

此处的监护与被监护是狭义上的,并不包括含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当然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组成基本的家庭单位,在亲属关系类似于直系血亲。基于维护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的需要,应当赋予其拒证权。

二、特定职业人员的拒证权

(一)扩大律师的拒证范围

刑事诉讼活动属于一项专业的活动,而进行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培训,凭其自身力量进行诉讼将十分困难。因此,律师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就会知悉当事人的秘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信任是律师帮助委托人进行法律咨询的前提。如果一个社会失去对律师的信任,将直接影响控辩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刑事诉讼活动势必难以进行。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知悉的委托人案件情况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接受的法律咨询中知道的案件情况是否有权予以保密却没有说明。律师在保障控辩双方势力均衡和被告人权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律师行业的正常发展,赋予律师对在接受法律咨询时知道的秘密享有拒证权具有重要作用。

(二)赋予医生拒证权

和律师一样,医生在执业过程中也非常容易接触到当事人的秘密,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医生并不享有拒证权。医生以救死扶伤为第一要务而不能因为患者身份不同有所区别。若是强制医生出庭作证,就是在强调医生救治病人要以身份作为区分,如此一来穷困潦倒之人势必不能得到医生的专业救治,社会也就会丧失对医生的信任,社会成员的健康问题将得不到保障进而引发动乱。基于此,世界各国普遍赋予医生拒证权,赋予医生拒证权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对医生的信赖,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我国也应该赋予医生基于医患关系享有的拒证权才符合实际。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王敏远.重构诉讼体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改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D925.2

:A

:2095-4379-(2017)26-0218-01

王卓(1992-),男,汉族,河南淮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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