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辩”看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答辩制度的完善

2017-01-28 01:03:08冯丽丽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诉讼法审理被告

冯丽丽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从“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辩”看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答辩制度的完善

冯丽丽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我国2012年的民诉法对被告方有规定在民事诉讼审前应该提交答辩状,实际操作中往往选择放弃答辩,最终造成答辩制度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这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答辩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落实有关,因此,必须要落实民事诉讼审前答辩制度,并不断完善,从而促进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答辩制度;被告不答辩;民事诉讼;答辩制度

民事纠纷是我国国民经常会发生的问题,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民事纠纷问题,在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有严格的法律设计,以期做出最公正判断和形成最有效的价值。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分为独立的几项任务,每项任务都要做好事先的资料准备,保证审理的质量。但是在实际民事纠纷审理中,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完善的关于被告答辩方面的制度规定,导致实际诉讼中未能通过被告答辩发挥相应的作用。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性,需要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答辩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答辩制度

2012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被告答辩给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从《民事诉讼法》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对被告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这一改变说明了被告人提出答辩状是法律有关规定的内容,并且有专门的日期规定。但是,最后一句“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这一说法又显示出被告人是否提交答辩状都没有太大的影响,实际的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再进行答辩的方式陈述自己的管理。这种情况下,可以明显的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答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对于开展案件审理提前收集信息没有太大的帮助。因此,《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被告答辩的提出,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也没有使我国的对于审前被告答辩制度有明显的改变。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答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关注的是法院的职权问题,对于答辩制度并没有及时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经常处于“防御”的状态,民事纠纷案件处理之前也很难使被告人及时的应诉和答辩。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却会以诉讼请求以及答辩意见等方式,陈述被告人自己的观点。这种现象经常会造成审前的程序难以成为案件的关键点,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论证,拖延诉讼时间,进而阻碍审判的正常开展。

另外,被告认为审前不答辩是对自身的一种保护行为,审前不答辩,把准备的材料和观点在进行审理过程中突袭答辩。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基于原告的各项信息及准备已经完全完备,被告人可以根据原告准备的论点,通过较长时间的分析,最终在审理现场突袭。这时,原告一方对于被告突袭的问题可能由于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对于原告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一种做法。对于案件的审理方法院来讲,也会造成案件审理一直处于抓不到关键点的状态,影响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原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会对起诉状进行简单的表明,防止被告抓住自身的缺陷,这就造成了简单化的恶性的循环陈述,审理前对信息的收集不全面,审理过程很难达到完整、准确、公正。《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同时进行提交的情况下,起诉状可以对原告的各项要求有明确的表现。而被告在答辩状上对原告说明的问题进行承认或者否认,抗辩或者辩论等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由于被告在原告递送起诉书之后没有提交答辩书,很容易造成原告对被告的实际情况一无所知,辩论阶段没有相关的关键点,接下来的审理工作也会异常难办。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可以答辩”,“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的制度对于真正的实现我国民主法治的进行有很大的不利影响。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与原告之间的争议点始终存在着出入,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过程中也很难及时、准确的做出判定,甚至会出现被告的现场答辩中推翻诉讼的原始所有程序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告的答辩进行准确的规定,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平等民事主体的方向也有偏差。双方因为不再同一时间段进行观点的阐述,很容易造成被告的诉讼方式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对于案件的重点方向和诚信诉讼的正常开展也是非常不利的。所以,需要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答辩制度,尽可能的避免被告恶意突袭答辩情况的发生,保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三、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答辩制度完善措施

民事诉讼审前答辩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最大限度的解决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权利统一,并且也保证了答辩的诚信话。所以,在进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强制答辩的措施,实现诉讼的公正性。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一直在“防御”,原告起诉后,被告不答辩也不开展有实际意义的答辩。而审理中的答辩可以随时提出,这对于法院的法官而言,不能通过查看原告的起诉书以及被告的答辩书,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并对案件的关键点无所查看,争议点也不能通过及时的收集和整理证据得到验证。被告不答辩直接造成的后果有可能是案件审理的时间拉长,审判不能及时准确的做出判断。因此,“强制答辩”的实施尤为重要。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答辩失权”制度,用来实现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内,被告没有根据实际需要提交答辩状,逾期之后将规定被告丧失答辩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规定的时间内,要么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答辩,提交答辩书,在案件审理中根据自己提交的答辩书进行申诉,要么不提交答辩书,直接列为放弃答辩,案件审理中也失去了答辩的机会。这种方式进一步的强化了被告答辩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及时的提交答辩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直接列为原告胜诉。

虽然对于被告而言,答辩是一种诉讼的权利,但是权利的实行,一定要满足法律需求,绝对不能滥用。因此,需要对《民事诉讼法》进一步的完善,在审前答辩环节,明确规定属于被告的一种权利,但是要遵守法律要求,诚信答辩。这样才能够进一步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处于平等的状态下实施。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调查结果等方式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陈述,如果不进行举证和论述,一旦出现法律后果,就要有一定的责任人承担。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也被告的诚实守信予以明确的规定。现在要做的就是在法律的规定之下,再对规定中出现的法律后果进行完善,明确到个人。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答辩,主要是在案件审理之前开展,因此,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应该在这一环节进行。如果被告人没有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进行审前答辩,则通过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点,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调查,设立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点,被告按照程序都不能再进行答辩,也就是说失去了异议答辩的权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民事诉讼审前答辩制度对于被告而言是一种进行直接诉讼的权利,必须通过法律约束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理时,如果剥夺了被告的诉讼答辩权利,要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后果。这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审理中被告的合法诉讼权得到保证。这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法制社会也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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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

:A

:2095-4379-(2017)26-0198-02

冯丽丽(1981-),女,汉族,河南项城人,法学学士,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口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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