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下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2017-01-28 01:03:08高溟莲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庭审合法性检察机关

高溟莲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辽宁 营口 115000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下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高溟莲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辽宁 营口 115000

近年来随着冤假错案走进人们关注的视野,非法证据排除引起广泛关注,它的发生多数是在审查、运用证据方面出现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备受关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该《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推动庭审实质化等方面特殊地位、重要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取证方式、科学运用证据,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合法性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发展从零散地出现在规范条款中,到2010年、2012年规定相继出台,它才逐步扎根于司法实践并发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成效值得肯定,但在立法规范、司法实践中不足地方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规定》出台之前检察机关曾面临的困境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自侦权、批捕权、起诉权、监督权等多种权能,检察机关具有多种身份决定其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们曾面临的困境谈以下几点:

(一)诉讼理念滞后。重实体轻程序诉讼理念滞后,过分依赖口供,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不重视,不愿意仅仅因为取证手段违法而排除证据,混淆了非法证据排除与供述的真实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第一,没有具体规定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范围,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机关认识有分歧;第二,其他违法手段取得言词证据是否是非法证据认定难,欺骗与讯问策略如何界定不明确。

(三)非法证据发现难、申请难、证明难、排除难。第一,发现难、申请难。目前明显刑讯逼供基本不存在,隐形刑讯逼供很难发现,犯罪嫌疑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相对滞后;第二,证明难。当犯罪嫌疑人提出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时,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表等证据,这些都是公安机关在自证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第三,排除难。司法实践中多种因素造成非法证据排除十分困难。

(四)犯罪嫌疑人缺乏辩护律师帮助意识,刑讯逼供发现滞后,证据易于灭失。

二、《规定》出台后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一)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的特殊地位

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诉讼阶段,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种特殊地位也将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明显体现。《规定》将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起到至关重要作用,正确引导其取证,合理排除非法证据。庭前,检察机关将非法证据排除,可以防止法官产生先入为主,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

第一,《规定》明确辩护方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证据。辩护方提出申请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不同阶段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予以排除,该规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寻找法律救济。

第二,《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庭审前自行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在庭前会议中,检察机关应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证明。突出检察机关庭前过滤作用,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影响庭审效率及审判顺利进行。

第三,《规定》明确对犯罪嫌疑人入所身体检查时驻监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驻监所检察人员核查。检察人员对看守所收押体检进行现场监督,有助于保障体检纪录客观性,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此后审查调取证据的合法性追究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责任及时固定证据。

第四,《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判程序中对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在庭前会议中,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合法性作出说明,在庭审中对证据合法性加以证明。

三、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具体落实《规定》迎接新挑战

(一)转变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

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坚持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真正做到办案不仅实现实体公正、更注重程序公正,让正义以看得见方式实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正是宪法人权保障的体现。不得过分依赖口供,自觉转变办案方式更加注重对物证、书证等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取证,重点审查各类证据,制定审查类案证据指引,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使其无法进入庭审。

(三)公诉部门与监所部门信息互通

充分发挥了驻看守所检察部门作用,公诉部门与监所部门配合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有效解决刑讯逼供发现滞后,取证难等问题。

(四)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辩护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能作用,确保辩护律师提出申诉、控告等权利,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发挥作用提供保障。

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明确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高度重视证据合法性审查,科学排除非法证据,坚持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坚持程序正义,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1]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陈瑞华.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审判程序的改革方案[J].法学,2011.

D926.3;D925.2

:A

:2095-4379-(2017)26-0159-01

高溟莲(1985-),女,辽宁大石桥人,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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