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艳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贵州 赫章 553200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证据收集指引
罗 艳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贵州 赫章 553200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威地位,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审判的标准收集证据。
审判;证据收集
(一)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针对性地收集证据的意识。侦查机关在立案后,直接收集证据,然后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去考虑涉嫌什么罪名,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的构成要件去收集相关证据,这样容易导致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在日后收集补充证据时造成无法弥补的困难。
2.缺乏全面收集证据的意识。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即能够基本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某个罪即可,而不注重收集关乎量刑情节的证据,如很多案件未收集前科证明材料,很多通知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未具体写明到案经过,导致难以判断能否成立自首。
3.对涉案财物的价值鉴定存在一定的瑕疵。很多涉及财物的案件,侦查机关有鉴定的意识,但所收集的证实财物价格的证据不够充分。
(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侦查机关有些时候不能严格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侦查活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仍存在。注重收集证据,不注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2.未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仍然存在。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取证过程中,有时候未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审查起诉工作中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有待加强。公诉工作是侦查工作和审判工作的联系点。侦查工作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的环节才能到审判环节。因此,审查起诉环节不仅要对能否构罪进行把关,还要对罪轻罪重的相关证据进行把关,更为重要的是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把关。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灵魂,唯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能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才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的重要支撑。然而因案多人少、办案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部分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审查把关不够严格,与侦查机关的配合大于监督,使部门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甚至违法的证据经过所谓的补正成了合法证据。部分案件存在能有罪就提起公诉,而未在罪轻罪重上严格审查,如部分案件能否认定为自首存在争议,未充分审查判断,而是存在保证有罪,起诉后由法院判断的情况。
(一)部分侦查人员缺乏程序公正才是司法公正的灵魂的司法理念。部分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缺乏合法取证的意识。从而导致证据从来源上就存在违法性,最终导致因非法证据而被排除,不仅不能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反而有损司法公正。
(二)因部门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对起诉案件证据的把关不严,出现案件起诉后法院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者需补充证据的情况。2013-2016年,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补充证据的案件为30件,占起诉案件的比例为3.8%,其中要求补充关于量刑证据的达19件,占法院要求补充证据的案件数的63%。由此可见,公诉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注重对定罪证据的审查,对量刑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
(一)提高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公诉人,都应不断学习宪法、法律及相关规定,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理论基础。只有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才能在实践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办案,收集固定证据,审查证据,才有以裁判的证据标准要求自己的意识,才能保证证据收集的客观真实合法,保障审查把关的证据经得住法庭的质证。
(二)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以敦促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应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应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书面形式通知侦查机关纠正,对个案及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其予以纠正,并对类案以《检察建议书》形式总结侦查机关出现的同一类违法行为,便于侦查机关纠正。
(三)检察机关应以退回补充侦查为抓手,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于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尽可能的写清楚需要补充的证据以及收集这些证据的目的及所需达到的证明力,以免侦查机关不能完全把握退查的目的,导致达不到退查的效果,浪费办案资源,影响办案效率。
(四)检察机关可不定期与法院进行类案交流,更好地把握裁判的证据标准。从近三年来法院要求补充证据的案件来看,其要求补充的主要是关于量刑的证据,这就要求我们公诉人不仅要把握好定罪的证据,还要把握量刑的证据,主要是关于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以及平时表现等酌定情节方面的证据。因此,检察机关可不定期与法院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裁判证据审查标准的交流,通过触类旁通,使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在审查起诉环节以裁判的标准进行审查、以裁判的标准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保障合法、充分地提交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
D925.2
:A
:2095-4379-(2017)26-0155-01
罗艳(1989-),女,彝族,贵州人,本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科员,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