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路路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研究
朱路路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进城落户的农民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在人口流向城市后出现了一些产权不明的现象,今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农村农地问题成为关系到城市化速度和质量的首要问题,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前提是给他们本应享有的权利;应将农村产权合理分配,扩宽农村产权的交易边界,支持和正确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流转农村权益,进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城市化质量。
城镇化进程;农地承包权;退出机制;政策完善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速,大量农民进城打工,最后落户城市。但是这些进城落户的农民并没有合理的渠道退出其原本在农村的闲置的承包地,从而导致我国农村出现大面积的“荒地”现象。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鼓励农转非,进而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自然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不二途径。因此,进行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有偿退出研究,势在必行。这里研究的农地退出并不是说所有农民农地的退出,主要研究的是那些已经进程落户且具备就业能力的农民。
(一)土地立法与管理的缺陷
就近几年来看,现代城镇化进程确实为农户退地创造了条件,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退出机制来看,即便是农户主动自愿退出土地,但也会因种种原因找不到适合的退出渠道。
退出土地后的安置与补偿,怎么补,补多少,补偿费用从何而来,解决不好这些问题势必造成农民心里不公平的感受。
土地退出后,确实是流向了种植大户,但大多人学历较低、知识匮乏,获得经营权后根本不知道该怎么规模化经营,这显然与我们最初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这种情况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现代化,规模化经营的方案,彻底解决农地利用率低的问题。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不明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直接导致了土地产权不明确,严重阻碍了土地流转。另外,农民集体缺乏实现其权利的组织机制和途径,因而对农民集体利益的损害较为严重。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再完善的制度也需要配套的法律制度做后盾,因此我国应抓紧时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界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明确有关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为退出后土地的确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以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相对应的退出引导服务,形成完备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积极探索形成农户对土地承包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确保有意向进城落户农民有
序的退出农地承包权。
建立配套的退地补偿机制,最大限度的提高农地承包权退出的经济和政策补偿标准,毕竟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自愿选择退地的农户并不多。因此制定的补偿形式要多元化,以供农户根据自身的切实情况进行自主选择。达到农民的预期赔偿金额,就能够促进更有条件退出但是意见摇摆不定的农户,自愿选择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另外,政府等有关部门也应多渠道的筹集资金,以解决农地退出后对退地农民补偿的后顾之忧。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政府要做好从农村到城市的衔接工作,协调好落户城市农民所需要的城市生活保障服务。以此促进农民敢于走出农村,以彻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最后,鼓励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户积极承包进城落户农民退出的土地,通过组织技能培训,尽最大可能将这些农民培养成愿意并且能够机械化种植的人,落实机械化,规模化农业生产。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率先制定出农地退出方案并试点实施,为之后的退出地区提供切实可行的经验教训;对于那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保障农户的选择权,从而有效的避免因强制要求农民退出宅基地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在探索退出模式时可借鉴重庆“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取其精华,并且对该种模式所出现的问题要防患于未然。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有偿退出问题的提出已有两年之久,尽管积累了土地碎片化经营的和落荒的经验,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问题。然而,要想彻底的解决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各项问题,还需要我们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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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99.2;F
A
2095-4379-(2017)16-0278-01
朱路路(1991-),女,汉族,山东菏泽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