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害行为的特征

2017-01-28 00:01:59公佩勇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行为人刑法

公佩勇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100



论危害行为的特征

公佩勇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100

危害行为作为刑法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的特征。其三者内涵和外延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是所要研究的,作为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的有害性即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危害行为的必备要素,它也是关于违法犯罪的一个衡量标准。对于整个刑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违法性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从其定义上可以看出,危害行为发生的主体是人,是基于人的意识所支配作出的身体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多种,这些活动可能作用于其他人或物,可能是积极的、有益的活动,也可能是无益的,甚至是损害他人的活动,当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时,这些行为就会被定义为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有意性

有意性作为一个主观的要素是指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识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含一些无意识的行为。“在实质内容上,无意的危害行为属于危害行为但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也就是说,危害行为同时包括有意的危害行为和无意的危害行为,而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只能是有意的危害行为。”[1]所以,我们所说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他不具有有意性,虽然是危害行为,在刑法中就不能称之为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实行行为时对危害行为的认识大体有三种,一是对所实行的行为已经认识到;二是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认识到,刑法中称之为过失。过失和无意识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三是彻底的无意识状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人。有意性一定在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中,而不是先前的意识和之后的意识,那么先前的无意识预备行为就是不可罚的。

二、危害行为的有体性

危害行为的有体性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指的是身体活动,其中身体活动又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的形成和表达。危害行为是通过人实施的身体活动或本应该有人实施的身体活动而未实施的活动。作为一个客观性要素,危害行为需要一个实施的对象,通过身体的作为和不作为而引发危害行为的发生。[2]有体性是有意性和有害性的客观必要,当一个行为的发生,是与身体活动有关系,包括一些积极的举动和静止的不作为。有体性是危害行为的最直接的体现,它通过最直观的方式表现出来。例如甲拿刀刺向乙,导致乙受轻伤。此时甲刺向乙的行为就就体现了有体性,是危害乙生命健康的行为,很明显甲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三、危害行为的有害性和违法性

危害行为的有害性是危害行为特征的实质要素,是判断一个危害行为的关键。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些对社会无害的行为举动,刑法在所不问。危害行为的有害性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其中包括了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存在侵犯的危险的侵犯。危害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作为我国刑法学传统理论的基础知识范畴,对于犯罪论、刑法论以及整个刑法体系的构建和理论的发展起到根基的作用。[3]有体性与有害性相辅相成,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体。对危害行为这一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也必须要有事实上的根据和价值的评判标准。危害行为的有害性是连接危害与行为的桥梁,作为危害行为的基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害性作为危害行为的最核心的特征,体现了对某一行为的价值判断,这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没有关系,危害行为的有害性判断既然是一种价值判断,那么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有危害社会性就应以其为客观标准。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违法性作为危害行为的特征,既是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犯罪构成作为犯罪类型化的客观方面的必然要求。其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是否到位,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则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危害性则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完全认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二是,完全没有意识的情况,例如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这种情况下就谈不上是犯罪,不具有犯罪的可惩罚性。[4]

危害行为的违法性有其自身的价值,用违法性去框住危害行为,可以减少刑法的滥用和乱处罚,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效率。危害行为的特征是认定危害行为的标准,也是对违法犯罪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刑法理论和整个刑法体系的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

[1]蒋明.论刑法中危险行为的有意性特征[J].政法学刊,2000,12,17(4).

[2]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70.

[3]马荣春,周建达.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刑法学地位的新的曲解与新的辩护[J].时代法学,2012(2).

[4]周光权.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00.

D

A

2095-4379-(2017)16-0238-01

公佩勇,扬州大学,法律硕士。

猜你喜欢
犯罪构成行为人刑法
什么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
自杀案件如何定罪
新传奇(2022年23期)2022-06-18 17:55:47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法律方法(2021年4期)2021-03-16 05:35:02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法制博览(2019年36期)2019-12-14 06:00:45
犯罪构成概念的新视域
天津法学(2018年4期)2018-01-27 19:29:48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刑法论丛(2016年3期)2016-06-01 12:15:17
论故意不法先前行为人的作为义务
刑法论丛(2016年3期)2016-06-01 12:15:17
直接损失的认定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释疑刑法
浙江人大(2014年6期)2014-03-20 16:20:40
刑法类推解释禁止之证立
法律方法(2013年1期)2013-10-27 02: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