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典型案件的法律分析

2017-01-28 00:01:59刘景春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意外事件油漆

刘景春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过失致人死亡典型案件的法律分析

刘景春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司法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经常存在争议,鉴别有一定困难,论文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辨别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有大量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该类案件在定性时经常存在争议,本文选取一个典型的此类案件,详细做案例分析。文章先从案例详情入手,再分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案例详情

被告人张某,是某市一工程公司的油漆工人。张某在2012年7月15日,在单位门口打水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争吵,然后双方情绪激动发生扭打。张某冲动之下随手拿起旁边的油漆桶砸向李某,但油漆桶内盛放的是香蕉水,而香蕉水是易燃物,随即起火。二人均受伤,被同事送往当地医院医治,但被害人李某伤情较为严重,在被送往医院后因烧伤严重死亡。

二、本案是否构成意外事件

本案是否构成意外事件,如果是意外事件,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刑法学意义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后果,但是行为人对此并无预见能力,而不是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对危害后果是有预见能力的。张某作为单位的油漆工,知道喷漆时需要用到香蕉水,香蕉水是易燃物这类工作常识也应该知晓,而且香蕉水有较浓的香蕉气味,易于分辨。张某具备专业常识,并且能够闻到香蕉气味,应该能猜到油漆内盛放的可能是香蕉水,在此情况下,还是拿桶砸向被害人李某,对于可能引起燃烧的后果也是可以预见到的,所以不符合意外事件的法律规定,不应该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接下来就要分析张某具体构成何种犯罪。

三、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刑法学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伤害对方的行为有致人伤害的后果而去实施。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显不具备明知的故意。张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冲动之下,拿起旁边的油漆桶就砸向李某,此时张某不能准确判断桶内必定存放的是香蕉水,他的情绪焦点在制服被害人李某上,疏忽了有香蕉气味;其次,张某即使闻到了是香蕉水,可能认为盖子是盖好的,这时砸向李某也只相当于是普通的重物,只会引起一般的伤害,如果是把油漆桶的盖子打开,然后拿桶砸向李某,才能认定张某是有用香蕉水伤害李某的故意;再次,在该案中,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李某同时受到了香蕉水的烧伤,如果张某明知这种后果,是不可能实施该行为的;最后,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李某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引起争执,一般人在此情况下是不会考虑用严重伤害对方致人死亡的办法去解决问题。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得出结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四、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学意义上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实际产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对死亡后果是持否定态度的,即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辨别是否构成此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里的应当预见是指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

先分析被告人张某是否有预见的能力,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是某单位的油漆工,在现场作业,有基本的专业知识,知道喷漆需要用到香蕉水,香蕉水属于易燃物,洒在身上会引起燃烧,甚至导致死亡的后果;油漆桶内可能存放香蕉水,香蕉水有特殊的气味可以闻到,油漆桶的盖子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没有盖好,如果砸向被害人会洒出引起燃烧。从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张某是有引起死亡后果的预见能力的。

再从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预见义务来看,在该案件中,被告人张某作为实施伤害行为的一方,拿桶砸向被害人李某,就应该预见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伤害,很明显,张某有预见义务。

以上分别从该案是否为意外事件、被告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被告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样三个方面做详细的案例分析,最终得出结论,被告人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分析该类案件时,首先分析是否构成意外事件,这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定性为意外事件,就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司法程序到此终结。如果案件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根据案件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就要具体看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争议的焦点所在。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判决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审完全推翻一审判决,而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二审一般不轻易推翻一审判决,可见案件争议之大,这也是本文做详细的案例分析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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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6-0182-01

刘景春(1979-),女,汉族,安徽合肥人,硕士研究生,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基础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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