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目标

2017-01-28 00:01:59林佳思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发明人职务知识产权

林佳思

华南理工大学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论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目标

林佳思

华南理工大学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相当具有激发创新意识的制度设计,职务发明制度与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高度呼应。职务发明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功能的发挥。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目标,是指职务发明制度在整个经济法律制度中所欲达到的价值追求。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目标,应当是促进企业和个人利益均衡,有利于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升级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的目标。

职务发明;创新驱动战略;价值目标;利益平衡

一、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的成果主要取决于生产要素的不断投入以及货币、不动产等投资来拉动。经过多年来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我国已于2009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但是资源过度消耗、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枯竭、空气恶化等种种发展带来的后果,开始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此,必须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要强调“量”,更要重视“质”。量变促进质变,我国经济应该从过去单纯的量的积累,逐步过渡到经济运行过程中提升品质和优化结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正是这一过渡阶段的战略选择。创新驱动指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也就是说,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创新带来的效益,以此实现集约的增长方式,用技术变革提高生产要素的产出率等等。归根到底,人才是技术创新的第一资源。

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接受委派等过程中创造的发明或者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都可以属于职务发明的范畴。发明人在发明过程中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其提供的智力资源与单位提供的物质资源相结合,产生职务发明的智慧结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依靠科技人才,提高经济整体与社会个体的自主创新能力,而职务发明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从事科技创新及转化运用最新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具有相当激发创新意识的制度设计,职务发明制度与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高度呼应。职务发明最重要的经济功能,在于通过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激发企业创造物质条件、时间空间、投入资金等研发创新,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此通过无数个经济细胞的发力,推动整个国家综合实力向前迈进。职务发明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等内容。职务发明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专利制度的激励创新功能的发挥。如果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则设计合理,将鼓励企业的科研人员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从而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并由此提高整个社会的技术水平。相反,如果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则设计不合理,一方面将会压制科研人员的创新意识和行动力,另一方面,也会使得职务发明的成果大量流失,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二、法学领域的价值

价值既是一个哲学范畴,也是哲学以外的其他人文社科领域以及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价值代表着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而主体的需要往往带有价值判断的意味,也就是说,客体的特征、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符合主体的偏好,客体对主体就是有价值的,而无助于实现主体的目标,无法满足主体需要和目的的特性,则被视为无价值或负价值。

在法学领域,价值具体有三种使用方法:一是被用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诸如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二是被用来指称法律本身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它是法律本身应当具备的和值得肯定的内在自然包含的品质。三是被用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也就是法律作为价值尺度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和丈量善恶是非的意义。

一项法律制度内在必然包含一组相关价值,即多个价值组成的系统,这些价值在法律上有意义,而且可以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或义务。这数个价值虽然都是法律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然而,由于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以及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个价值之间具有复杂的关系,因此法的价值需要进行有效科学地整合,正是本节讨论的意义所在。

三、职务发明制度的利益主体

(一)发明人

发明人即进行职务发明的独立个人,他们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投入创造性智慧和大量精力,掌握关于专利的大量的技术资料。发明人有两类:专门任职于发明部门的员工,他们日常负责实验研发创新工作,以及非专职于发明部门的员工,其工作内容与发明创新没有关联。第一类员工进行的职务发明,绝大多数属于第一类职务发明,也就是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作为特聘人员进入本单位专门进行职务发明的创新。必须说明的是,第一类员工,有可能从事第二类职务发明,即研发部门员工在非本职工作领域进行创新研发。在企业与员工就上述情形产生争议时,由于发明人是主要掌握技术资料、设计文本等重要的资料文件,所以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下,企业若主张在单位从事研发创新工作的发明人,利用本单位资源,进行与现在或过去的本职工作或者公司主营业务毫无关联的发明创新,往往是拿不出充足的证据加以举证的。第二类员工进行的发明创新,由于通常情况下不存在企业分配发明任务给非研发部门的员工的情形,所以第二类员工进行的发明创新只属于第二类职务发明,即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从事的发明创新。

(二)企业

企业日常给予发明人(雇员)工作报酬,雇员服从于企业的工作安排,包括按时出勤、打卡上下班、任职岗位安排、人事调动等。雇员在企业所提供的工作环境中,利用其具备的工作资料,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等进行发明创新,相对于发明人作为自主能动的个体来说,企业在管理环节并不能完全掌握职务发明的第一手信息,如果发明人有意对职务发明进行隐瞒,企业也无从掌握相关信息,导致企业常常在纠纷官司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国家

吴汉东曾说过,“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历史过程与时代使命。”[1]职务发明,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相当具有激发创新意识的制度设计,与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高度呼应。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突出了人才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特殊地位,职务发明正是人才智慧的结晶。职务发明最重要的经济功能,在于通过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激发无数个经济细胞共同发力,使整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显著提升。职务发明制度的好坏优劣,会直接影响到人才这一生产力最大功能的发挥。

四、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目标

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目标,是指职务发明制度在整个经济法律制度中所欲达到的价值追求,作为一项具体的社会制度,职务发明制度所设计达到的目标并非单一或者一成不变的,笔者认为,职务发明制度应当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结合我国整体的市场经济规则和保护公共利益原则来进行建构。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目标,应当是促进企业和个人利益均衡,有利于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升级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的目标。

(一)利益平衡原则

首先,保护私人权利、促进社会进步的二元立法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之所在。[2]法律制度作为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其调节作用在于对各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之间作出协调,最理想的情况是达到一种适当的平衡。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3]一般认为,平衡理论原则要求职务发明制度设计必须能够同时满足企业发展获利的需要和发明人智力付出回报的实现。然而笔者认为,职务发明制度的平衡可以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表现:一是对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身份的认可与企业物质付出技术支持的肯定的平衡;二是对发明人通过发明创新获得报酬与企业研发投入获得回报的获利的平衡;三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平衡。笔者认为,对于发明人,一方面应当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向发明人承诺其能够获得有保障的物质报偿,从而鼓励发明人积极发挥聪明才智,另一方面,发明人有对其职务发明创造的资料技术向企业全然公开的义务,这样一来技术得以应用乃至后续研发,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企业,一方面应当对职务发明全然知悉,在法律上享有排他的专利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向发明人支付合理报酬的义务。这是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和基石。

其次,效率与公平会在利益协调过程中反复被提及,他们往往是作为制度理想的结果出现。发明人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得当,应当以效率与公平为准则。经济学把效率定义为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率通常涉及资源配置以及收入分配两个方面。很多时候公平会被作为与效率相对的概念提出,有些学者认为两者互不相容,甚至存在根本性的矛盾。的确在很多时候,对效率的追求都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各种不公,笔者认为,公平这个目标的提出以及对公平价值的强调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以及关照人性的一面。正是有了公平的目标,一项制度不再将人作为毫无感情的生产机器来看待,而是将人视为有血有肉的个体。同时,从功利的角度上讲,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有可能造成对效率的损害,甚至根本上的毁灭。因此,效率与公平是即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一对价值。从职务发明制度的设计上,这点启示我们在经济社会的今天,企业与发明人双方对于发明创造的获利都有相当高的预期,较好地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就意味着找到双方权利义务合理科学的平衡点,基本满足双方合理的预期,是职务发明制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则

如果我们将知识产权的获得视为是智力创造者与社会的一种交易,那么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这种交易的其中一种类型,即是发明人与企业的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发明创造需要时间以及精力、资源等的投入,在投入到过程中,发明人或者企业都抱有相当的预期,都会认为可以通过努力和投入得到相应的回报,甚至这些回报会大幅超过他的支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获利不仅可能是现实的利润,还可能是由法律制度确认和保障实现的一种专有权或者市场竞争优势地位。这是由于职务发明等知识产权产品无体性的特点决定的:首先,知识产权的对象载于能够为人们所感知到客观表现形式上,且这些客观表现形式可以被复制或重复使用,人们在对知识产权的重复使用中获利,而不能一次性获得全部利益。其次,知识产权人无法像有形物品那样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只能借助于法律的保护去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因此,从职务发明的产生、申请到实施的一系列过程都需要法律给予相应的保障。如果职务发明制度无法有效地保障发明人和企业的获利预期,职务发明纷纷逃逸到非职务发明的领域将会成为必然。

(三)有利于提高专利技术现实转化能力

随着科技技术不断产业化,一项发明创新的开发越来越依赖于现有技术和产业的扶持,这其中必须投入相当多的智力、财力支持,而单纯依靠个人是很难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即使研发阶段取得成功,还尚未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距离产业化还有相当长的距离,需要有组织地把各种相关技术组装配套,在结合市场进行推广包装,才能最终实现商品化,转化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这整个过程,离不开专门的研发部门、市场部门以及管理人才,个别发明人难以胜任大部分环节。而且,现代科技尤其是高新技术的产品通常是集万千专利于一身,一个产品里包含几百个甚至上千个专利技术,发明人手握单一的专利技术很难使技术物尽其用,难以发挥其最大的价值。最佳的方式是通过企业的平台进行整合,加入到企业系列专利的集群化发展。从企业的角度,如果能够建立起科学的职务发明制度,有效地规范职务发明权属以及奖励,实现企业和发明人利益的协调就不至于使成本过高,便可以有利于企业在内部建立专利集群发展的优势,整合相关专利技术形成技术研发和专利布局,从而形成市场竞争优势。

(四)推进产业升级,服务国家大局

正如恩格斯在《家庭、国家私有制的起源》中所说的,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缓和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之间的斗争的力量。法以及法律制度的出现,正是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职务发明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国家调和发明人为代表的智力群体与企业为代表的资本群体之间利益的结果。职务发明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影响着国家执行经济调节职能这一功能的发挥,在这个强调科技软实力的国际竞争格局中,以职务发明为代表创新研发成果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在职务发明领域的改革应当朝着改善专利结构、提高职务发明专利比例以及提高专利技术实施率为方向。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J].法学研究,2014(03):95-108.

[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J].知识产权,2003(06):16-19.

[3]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J].法学研究,2001(06):128-148.

D

A

2095-4379-(2017)16-0076-03

林佳思(1989-),女,华南理工大学商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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