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节能减排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2017-01-27 17:57李文刚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渎职犯罪江夏区财政部门

李文刚 汤 成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江夏区节能减排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李文刚 汤 成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节能减排领域资金的使用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存在显著的特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渎职犯罪严重影响节能资金效能的发挥,本文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所办实际案件为例,就节能减排领域资金中存在的渎职犯罪的特点,防治方向提出思考和建议。

节能减排;渎职犯罪;江夏区;思考和建议

当前,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日趋重视,辖区政府节能专项资金投入不断加大,2009年至2012年期间,武汉市江夏区共安排73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取得显著成效。与此同时,该领域渎职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节能资金效能的发挥,同时损害了政府廉洁形象。今年以来,开展查处节能减排领域渎职犯罪专项行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共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线索4件,立案侦查2人(副处级1人),涉案金额达104万元。

一、节能减排领域渎职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普遍存在人情、关系因素

查办的4件渎职犯罪线索,其徇私的“套路”基本相同。负责立项审核的工作人员和申报人开始互不认识,后经关系人以走访、参观为名从中予以介绍熟悉,接受相关企业的宴请。在推杯置盏之间,关系人和申报人请求工作人员给予“照顾”。同时,关系人普遍与节能工作有牵连,其中三起申报经发改委主要领导打招呼。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一起审批,伪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的目的为企业套取资金,而是用于弥补发改委下“两型办”经费的不足。

(二)犯罪涉案金额较大,且逐年呈快速增长趋势

在查办的四件渎职犯罪线索中,涉案的单笔专项资金数额都达到20万元以上。其中有2笔达到30万元,居该年度安排的全部单笔资金数额之首。其次,渎职犯罪频次和涉案资金的数额逐年增加。查处2011年的涉案资金1笔20万元,占当年专项资金的10%;查处2012年的涉案资金达3笔,共计84万元,占当年专项资金的30%。

(三)犯罪腐蚀性、传染性较强,易诱发贪污贿赂犯罪,滋生不正之风

一是在依靠关系首次套取资金后,申报人为长期、更大数额地套取各类补贴资金,遂拉拢腐蚀工作人员,向其行贿。例如某申报企业套取区级节能资金20万元后,向犯罪嫌疑人行贿,经帮助就同一项目骗取市循环经济专项补贴资金22万元。二是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为相关企业谋取专项资金后,形成一种图报心理,认为给别人帮了忙,希望对方投桃报李,遂向相关企业摊派费用。

(四)执法不严,存在多环节走过场现象

一是验收制度执行不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申报项目完成后,应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验收随意性较大,有的项目未进行验收;有的项目,则只听取申报单位的书面汇报,而未进行实地勘验。二是任意变更补贴项目及其数额。例如,某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业已制定,犯罪嫌疑人为给“关系户”安排节能资金,将原符合申报条件并已经安排资金的两个项目予以剔除。

二、节能减排领域渎职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造成节能减排领域渎职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的因素,也有制度因素。

(一)人员素养低下,法制观念淡薄

涉案工作人员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导致其无法摆脱裙带关系影响,作茧自缚的内在因素。一是工作原则性较差。在接受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常常以“我也没办法,只能按照领导的指示办”、“碍于情面,我就批给了20万元补贴资金”来作答,意志力薄弱,面对领导授意和亲友说情,不能抵住压力,无法坚守立场,频频突破法律底线。二是权力观扭曲。办案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叶某原为政府目标办主任(该机构设置在发改委下),因认为当时的工作没什么权力,遂主动要求负责节能资金申报立项审查工作,实质上是“带病上岗”、祸患深埋。三是政策水平不高。犯罪嫌疑人缺乏基本的政策观念,无法认识到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价值,欠缺政策执行的工作热情和能力。

(二)权责划分不清,导致权力过于集中

“绝度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虽然在制度设计上,相关立法已经注意到分权制衡,即将专项资金控制权分设为立项审批权和项目资金运用监管权,分别由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行使。但在实际中,财政部门很难运用监管权影响审批决策。其原因一方面是两部门工作人员彼此和尘同光,有合作无制约;更重要的是制度设计上过于粗陋,分权不明确。纵观省、市、区三级节能减排文件,都规定立项审核、项目验收等工作由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共同”办理。但对如何“共同”却无详细说明。同时,因顾及立项审批属发改委传统工作领域,财政部门对其审批合法性往往无从置喙,从而导致在整个工作中发改委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财政部门职能趋于弱化,沦为单纯发放资金的附属机构。最终,权力向发改委少数人集中,直接导致“渎职审批”的发生。

(三)配套制度不完善,权力行使随意性过大

根据相关规定,节能减排工作机构应在立项时组织专家对资金申报报告进行审核;在项目完成后,应由专门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介入,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应对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障碍,防止不合格申报项目蒙混过关。同时也为其规范执法提供了科学依据,形成专业上的监督。但因为缺乏条件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工作,及财政经费不足等原因,节能减排工作机构一直未建立前述两项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形成走钢丝的侥幸心理,为他们随意执法、滥用职权提供了空间。

三、防治节能减排领域渎职犯罪的对策

防治该领域渎职犯罪应多措并举,促进该领域依法按政策行使权力。

(一)严格相关人员的选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节能减排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资源较多,在发展业务的同时,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提高人员对该领域政策的认知和驾驭能力,激发服务辖区企业节能技术提档升级的使命感和成就感;二是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做到洁身自好,抵制身边压力和诱惑,做到慎初、慎交;三是不断提升个人修养,增强工作原则性和责任心。其次,定期进行轮岗交流,添加源头活力,在机制上消除渎职窝案现象。

(二)明确节能减排工作机构权责,促进权力合理均衡运行

立法应在细化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分工的基础上,明确财政部门参与立项审批决策的权限和方法。一是明确项目出现问题时,财政部门所负监督责任,建立相应问责措施,形成倒逼机制,促其敢于反制审批权力。二是强化对项目验收结论的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严把资金拨付关口,直至审批部门作出合理处置。三是建立资金使用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切实履行资金下发后的监管职责,督促立项单位完善资金使用方案、单据等台账,定期逐条对照进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审批部门处理。

(三)多措并举,形成有效监督网络

一是建立回避制度,切断裙带关系。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办事人员有亲属关系,或曾接受申报单位宴请,应主动要求回避,利害关系人亦可申请回避。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考评。完善台账管理,明确人员权限,建立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针对审批工作和重点人员,区政府应加强考评,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消弭于未然。三是强化财政部门监督力度。针对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向发改委提出后,应积极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或监察部门等第三方。

D924.393

A

2095-4379-(2017)31-0136-02

李文刚,男,湖北武汉人,本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干警;汤成,男,湖北武汉人,本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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