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莎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30
论司法责任制下检察裁量权的实现与监督
罗 莎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30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展,检察机关确立了以权责一体为核心的司法责任体制。根据权责统一原则,检察职能的行使要以检察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和负责为基础。正确处理检察裁量权和检察一体化之间的关系,保障检察裁量权得到合理有效的行使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本文就检察裁量权的概念、范围与分类、实现和监督制约机制进行深入分析,探究现行检察制度下检察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途径,以期为新形势和新挑战下的检察工作提供帮助。
司法责任制;检察裁量权;实现设计;监督
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检察官亲历性为基础,行使决定权为要义,通过明确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检察官在办案中所负责任而形成的一种权责明确、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①界定检察裁量权的概念、范围,研究检察裁量权的运行和监督机制,对司法责任制下检察官作出公正的裁量决定意义重大。
裁量权,即自由裁量权,作为一个法学舶来词,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指在公共职能领域,在法律授予的某种情境中,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智而不是在他人的控制之下作出官方行为的权力(或权利)。②检察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在法定的职权和条件下,根据自身的认识和分析作出合理选择,并推动整个诉讼程序向前发展的权力。根据检察裁量权词义上的表述,至少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涵义:
(一)检察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是检察官。检察裁量权作为检察权的一项派生权,最主要的特征是检察官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把握、理智的判断和选择,法律的不完全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及多样性要求检察官在裁量中基于逻辑和经验,采用解释、推理等方法来逐步作出合法合理的裁量决定,这个过程体现的是检察官的思想意志层面的认识和决定。正是基于这一特点,笔者认为检察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正是承办各个具体案件的检察官。
(二)检察裁量权的行使前提是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检察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使检察裁量权的时间节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检察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在决定立案侦查时是否有裁量权,由相关刑事法律明文规定。二是何种案件属于检察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三是检察裁量权行使之结果需要由法律明文予以确定,不管检察官作出何种选择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值得说明的是检察官行使检察裁量权必须要以案件客观事实为基础,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要遵循已有的规则进行,不能随意进行自由裁量。
(三)检察裁量权行使的目的是加速诉讼程序进程。检察裁量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裁量,而灵活性则是自由裁量活动的突出表现,总而言之,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克服法律规则自身的局限性和僵硬性、对于实现实体公正,节约诉讼成本和推进诉讼程序进程均有积极作用。
针对检察裁量权的范围问题,笔者倾向于如立案权、批捕权、抗诉权、程序建议权、量刑建议权等众多程序权力都囊括的观点。检察裁量权应包括检察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基于对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而作出具体选择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控诉职能,而没有类似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实体处分权。因此,检察裁量权仅为一项程序性权力,这项权力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集中体现在如下两个阶段:
(一)侦查阶段的检察裁量权。对职务犯罪线索要不要初查、要不要立案都涉及到检察官对检察裁量权的运用问题。在批捕环节,不管是对自侦部门提起的批准申请还是公安机关的请求,检察官都需要考虑案件的综合情况和众多因素,来确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都体现检察官的裁量余地。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裁量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检察官对其所提起的公诉案件有权斟酌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从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的意见等。③值得注意,这里的酌定起诉与否,程序适用和量刑建议等检察裁量权的行使不是随意的,而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检察官结合案情因素和实际情况进行价值判断的行为选择。
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官负责和自由裁量为基础,尽管我国法律也明文规定了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环节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自由裁量权是非常有限的,目前在我国要研究的最迫切问题是如何真正实现检察官的自有裁量权,而不是对检察官的自有裁量权如何进行有效的限制问题。”④
(一)司法责任制与检察裁量权。司法责任制下检察官相对独立办案、对所办案件负责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检察官相对独立是指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有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职责范围内自主处理有关事务,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⑤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检察一体上从下令的行政属性和检察官独立办案的的司法属性存在冲突。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关系着检察裁量权能否真正实现。“对于一般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都可以由检察官办理和决定,而重大案件要考虑其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权应在检察长。”⑥对于司法性质突出的批捕权和公诉权等程序性和非终局性权力,因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的行使空间。总体而言,检察官行使检察裁量权的基础在于更多案件决定权的授予。
(二)精英化检察官队伍与检察裁量权。检察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对已有法律规则熟练的掌握和对案情亲历性判断的基础上,因而要求必须有精英化和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真正的权威并不单纯依赖外在的强制性,而是来源于主体的内心确信与承认。”⑦强化检察官自由裁量信念和业务水平建设,从而增强自身权威性和公信力是摆在众多检察官面前的一道紧迫任务。
(三)完备的相关法规与检察裁量权。检察裁量权虽然在立法上得到了初步的确认,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相当欠缺。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何为“犯罪情节轻微”以及是否“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缺乏规则细则的准确规定。为规范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行使,还需相关立法作进一步细化解释和论证。
韦德曾说过:“所有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任何权力如果不加以限制都存在滥用的可能。上文讲到目前在我国要研究的最迫切问题是如何真正实现检察官的自有裁量权,而不是对检察官的自有裁量权如何进行有效的限制问题,然而检察裁量权的实现与对其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是并行不悖的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建立检察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内部办案程序方面。建立检察机关的检察裁量权公开审查制度,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通过建立检察裁量权的公开审查制度,增加相应的民众和其他意见的沟通渠道和程序设计从而达到监督检察裁量权的行使的目的。
(二)外部机关权力制约方面。即其他有关机关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裁量权的监督,如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不起诉决定的期限;完善降格指控、选择指控和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等检察裁量决定上报上级检察机关的备案制度;在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内设置针对不起诉决定法院有权予以审查的程序。
(三)合理有效的权利救济方面。在我国现行诉讼模式下,当事人的诉权相对于作为公权力的检察裁量权来比较明显处于不对等地位。为防止处于强势地位的检察裁量权恣意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应建立合理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例如,赋予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的权利。⑧
如上文所述,当前围绕司法责任制下检察裁量权的最迫切问题是如何实现检察官的自有裁量权,即研究检察裁量权的主要意义不在于限制检察裁量权,而在于保障检察裁量权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行使,加强检察权运行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迫切任务。
[注释]
①孙应征,刘桃荣.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与功能定位[J].人民检察,2015,20:11-14.
②王守安.检察裁量权:依法享有的行为选择权[N].检察日报,2010-1-18.
③周长军.刑事裁量权论——在划一性与个别化之间[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86.
④季美君.起诉监督研究[M].北京:法律科学,2003(6).
⑤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1).
⑥王磊.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中的关系平衡[J].人民检察,2017(3).
⑦樊崇义.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⑧张贵才.应对检察裁量权加强监督制约[N].民主与法制时报,2008-4-7.
D926.3;D926.2
A
2095-4379-(2017)31-0122-02
罗莎,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