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
(河南大学文学院)
为了方便讨论,现参考学者的意见[2],将与△关系比较密切的铭文转录于下(释文用宽式)[3]:
我们先来看看冯胜君对上揭铭文的意见[5]:
……
至(引者按:指△),应读为“置”。至、置皆为舌音。至,质部;寘,真部。韵为对转。二字古音极近,故“至”可读为“置”。《说文》:“寘,置也。”《诗经·卷耳》:“寘彼周行”,毛传:“寘,置也。”
对于△,李家浩有过研究[7]。李先生将△分为A、B两大类,每大类又分为两小类:
李先生将△释为“舌”。赵世纲将△释为“至”[8]。
将△释为“至”肯定是不正确的,李先生对此有很好的分析,现具引于下:
赵文根据B1的写法,把这个字释为“至”。从B1的字形看,这种释法是正确的。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即“至”字不可能写作A形。按制作铸造钟范模的工匠,文化水平很低,铭文有漏刻、误刻之处。例如76号镈钟漏刻“其反钟”三字,69号钮钟“吕王”之上漏刻“余”字,68号钮钟漏刻“其”字,73号镈钟把“金”误刻为“余”,78号镈钟把“及”误刻为“人”。此外,钟铭还有古文“奏”与“平”互讹的情况(详下)。因此,在A、B两类写法中,当有一类写法是另一类写法的讹误。按照人们书写习惯,一般爱把生僻的字误写作常见的字,把笔划多的字误写作笔划少的字。在古文字里,B1是个常见字,A却是第一次见到;B的笔划也比A少。根据这些情况,B应该是A的讹误。
将△释为“至”不确,但李先生将△释为“舌”恐亦不确,因为古文字中的“舌”字形体变化不大,均没有写作A的[9]。
李先生认为B应该是A的讹误,无疑是正确的,我们下文对△的讨论就以A为出发点。
可见,A1完全有可能是“晋”字的一个省体。A2当是A1的进一步讹变。而A1、A2与B1、B2的关系,上文所引李先生的意见已经交代清楚了。可见,△应当释为“晋”。
将△释为“晋”,能否讲通铭文呢?
上文指出,△应该为“杂次”之类的意义,现将△释为“晋”,而“晋”没有“杂次”之类的意义,可见,“晋”在铭文中应该是个通假字。
我们认为铭文中的“晋”应该读为“次”。
就上古音来说,“晋”属精母真部,“次”属清母脂部,两字声母同属齿音,韵部是严格的对转关系,上古音相近。“晋”及“晋”声字与“次”声字可以相通,如今本《礼记·缁衣》所引《尚书·君雅》“资冬祁寒”中的“资”字,郭店楚墓竹简本和上海博物馆藏战国竹书本《缁衣》皆作“晋”[11];今本《周易》《旅》卦九四爻辞“得其资斧”、《巽》卦上九爻辞“丧其资斧”中的两“资”字,马王堆汉墓帛书本《周易》皆作“溍”[12]。
铭文中“晋”所代表的词应该为“杂次”之类的意义,“次”正有“杂次”之类的意义,如:
《荀子·富国》:“尚贤使能以次之”,王先谦《集解》:“次之,谓使之就列。”
《吕氏春秋·季冬》:“乃命太史次诸侯之列”,高诱注:“次,列也。”
《史记·陈涉世家》:“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
《文选·张衡〈东京赋〉》:“决拾既次”,吕向注:“次,比也。”
“次”的“杂次”之类的意义,在古人对具有“杂次”之义的“比”的训释中也可以看得出来:
《孟子·滕文公上》:“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朱熹集注:“比,次也。”
从上揭论述来看,我们将△释为“晋”,读为“次”,无疑是正确的。
△的释读问题解决了之后,上文讨论的这段铭文可以翻译为:“选择坚硬的铜,铸成这套编钟。……将这套编钟与毊磬、长竽杂次演奏,乐声铿锵悦耳。
《尚书·皋陶谟》中有一段与音乐有关的文字,其所描绘出来的景象,与上文讨论的钟铭文所描绘出来的景象,有些相似,现转录于下:
下管鼗鼓,合止柷敔,笙镛以闲,鸟兽跄跄。
“下管”的含义,学者们的解释颇为分歧[13],或认为古人在堂下演奏管乐器,所以“下管”即指管乐器,这种说法可能是正确的。“鼗”指小鼓。“柷”、“敔”是两种打击乐器,“皆所以止音节乐”[14]。“笙”是一种簧管乐器。“镛”指大钟。“鸟兽跄跄”所表达的意思是:“乐者不独感神人,至于鸟兽无知,亦且相率而舞跄跄然也。”[15]于省吾根据金文中“之”字的特点,认为“合止柷敔”之“止”是“之”字之误,“合止柷敔”即“合之柷敔”,并认为“合止〈之〉柷敔,笙镛以闲”犹言“合之以柷敔,闲之以笙镛”[16]。于先生的说法是很正确的。
综合以上分析,上引《皋陶谟》中这段文字的意思就是:下管、鼗鼓合奏,并用柷敔、笙镛与下管、鼗鼓配合、交替演奏,演奏出来的乐声十分美妙,使飞禽走兽听了都随之舞动。
弄清楚了《皋陶谟》中这段文字的含义,再将其描绘出来的景象,与上文引用的钟铭文描绘出来的景象作一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它们有很强的相似性,描绘的都是各种乐器合奏的场景。这种相似性证明了我们对上文引用的钟铭文理解的合理性,同时也证明了于省吾先生对《皋陶谟》相关文句理解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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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2]d.
[6]同[2]b.
[7]同[2]c.
[8]同[1]:36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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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同[13]:485-487.
[15]同[13]:490.
[16]同[13]: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