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荣荣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法律视角下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朱荣荣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切与茶有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存在形态,内含巨大的经济文化价值。出台专门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茶非物质文化遗产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传承主体事关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和发展,要合理确定传承主体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构建传承主体保障机制可以使传承主体无生活之忧地开展传承活动。鼓励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并对相关智慧成果予以知识产权保护,使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稳妥发展。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知识产权保护
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茶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史籍记载中国茶始于神农时期,此后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茶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演化了许多形态各异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转型期人们思想观念及生活习俗的转变导致对茶文化的需求日趋减弱,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受到现实挑战。法律是现代法治国家良好运行的制度基础,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律层面上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制的真空状态导致其传承与发展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受法律调整和控制的,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改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环境是有效解决之策。
目前我国法律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姜含春认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突出茶主题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关于茶的口头传说、传统茶艺、茶俗、茶礼仪与茶节庆活动、传统手工制茶工艺技能、各种记载茶事的碑文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1]。郭晓红则采取列举概括的方式,认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茶的传说、制茶工艺、茶艺、茶俗、茶礼和茶事活动等”[2]。想要准确界定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不能是闭门造车式的标新立异,必须立足于现有法律。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层面上还没有关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威界定,但是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官方表述,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具有一脉相承的共生性与内在的相似性,因而可从现有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出发以廓清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外延。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 传统体育和游艺;(六)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笔者认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一切与茶有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存在形态”,这就要求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广义的理解,传统的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采取列举概括的方式将其简单地罗列为具体的手工艺品、文化场所等有失偏颇,也不符合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只要是表征传统茶文化的一切具象或抽象的存在都属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1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含的文化价值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劳动人民世代传承下来的宝贵财富,我国广袤多样的地理环境和多民族的历史特点造就了文化差异巨大的社会格局,也使我国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丰富多元。在中华文化发展史上,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创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大量与茶有关的诗词绘画、影视戏剧、茶曲茶舞等相继涌现,扩延了中华民族文化的深度和广度。方金华教授曾指出:“不同地区和民族的饮茶习俗、茶礼仪、茶的交易形式,是由特定民族或特定区域的人群在特定的时期所创造并传承的文化活动及其成果,反映了该民族或该地区人群的生存历史、生活习俗、心理特征以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宗教信仰等多种内容的文化表现形式,反映人类过去的创造力、生存能力。”[3]因此,通过窥探一定时期的茶文化可以知晓当时的社会现状及劳动人民生产生活状况。中国是礼仪之邦,早在宋代茶仪已成礼制,直至现在“以茶待客”仍在社会交际中扮演重要角色。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涵养了中华民族的气节品质,是形成中华民族性情品格的重要基石,古人以茶论道成为美谈,这其中就折射了创造者对真善美的崇高追求。
2.2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含的经济价值
文化与经济互相交融,经济的发展促进文化的繁荣,文化的繁荣又作用于经济的发展。叶皓一针见血指明:“文化是可以物化的一种生产力,也是一种核心竞争力。”[4]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是一种独特的文化存在形态,其内含的经济价值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而存在的,其所需的大量劳动力资源解决了当地人口就业问题,提高了国民收入。方金华教授经过研究发现:“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求的增长,回归乡土、回归自然成为普遍性的追求。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具有传统文化特色越来越为公众所珍视和喜爱,合理开发可以有效地激发人们消费欲望,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和开发价值。”[5]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产茶区充分开发利用当地的茶文化发展旅游产业,并借助于对茶传统文化多样化的演绎吸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给当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一些地方通过举办茶文化节来展示当地丰富的茶文化资源,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成为茶相关商品交易的重要平台。与此同时也有学者担忧“如果遗产权利人过分强调其商品性,将会使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内涵逐渐淡化,失去最初的保护意义”[6]。这就要求在开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时要以充分尊重其文化价值为前提,遵循合理利用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
3.1法律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上紧跟国际步伐,并立足于我国具体实践情况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制度体系,很多省市诸如江苏省、上海市等也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遗憾的是不论是在国家立法还是在地方立法中至今没有一个专门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有所涉及,且规定的保护条文空泛不具体,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反观国外立法实践,大多国家都对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出台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如日本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古器旧物保存法》、法国的《景观保护法》《历史街区保护法》等,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且多样的国家来说,在法律层面缺少应有的关注不得不说是个遗憾。与此同时,比较国务院已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不难发现,其涉及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置于传统技艺项下并且局限于茶的制作技艺,而对于相关的茶歌茶舞、茶节茶俗等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少涉及。必须明确一点的是,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局限于我们传统认知上的制茶技艺,一切与茶相关的传统茶文化表现形式及相应的物质载体都是茶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当列入遗产名录并运用法律手段对其保护。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有些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是以名录的形式对其予以了确认,但是缺乏后续的配套措施进行动态管理,使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在遗产名录制度中得到了一个身份认证而没有获得实质性的保护。
3.2传承主体逐渐消亡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特殊性,其存在与发展都对传承主体有着很强的粘附性。任艳艳教授认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遗产,它以人为载体,以传人为主体,是非物化的、非静态的,是以动态、记忆、技艺为核心的另类文化遗产,”[7]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机器大工业生产,机器大生产多是流水线作业,对主体的人身依附性不强,而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依托而存在的,是活态的文化,依赖于家族之间、师徒之间等言传身授的方式传承,因此传承主体关系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变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变化导致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受到巨大挑战,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快餐文化的盛行导致人们对茶文化的需求降低,传承主体难以凭借某种茶技艺维持基本生存,不少传承主体选择放弃传统技艺的继承而转致其他行业。此外,个体传承中传承人年龄结构趋于老龄化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一个合格传承人的形成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成本,青年一代由于现代文明的冲击对茶传统文化逐渐失去兴趣,或是出于社会功利性考量不愿学习继承,致使一些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断。
4.1专门立法
现阶段我国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是保护工作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出台专门的法律条例是我国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求,也是重要的制度保障。对此,应当借鉴国外将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单独立法的模式,对我国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专门的立法。有鉴于我国目前制定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外部条件还不成熟,可以要求地方先行立法,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所在地应当制定本地区专门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总结各地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条件成熟时制定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统筹指导全国范围内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保护范围上,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不能单纯局限于传统的制茶工艺,而要进行全面深入的挖掘整理,一切与茶相关的传统文化艺术(如茶歌、茶俗等)都应当纳入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扩大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使其在法律规范保护下有效地传播和发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现实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保护原则,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对于本地区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对于因无人继承或掌握技艺耗费时间较长而导致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实行抢救性保护,也即将其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通过录制视频资料的方式保存。对列入法律保护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后续的动态管理。
4.2完善传承主体制度
4.2.1 传承主体的确定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化,传承主体关系着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与发展。田艳教授认为:“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作用非常重要,非遗传承人保护是非遗保护中最核心的内容。”[8]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需要事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展开一系列的调查,综合考量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具体而言,主观上传承主体必须是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发扬光大的使命感,立志要传承和弘扬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客观上传承主体要熟练地掌握茶非物质文化某项技艺,并在该区域内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在对传承主体的身份进行初步确认后,需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形式向社会公告,给予一个合理的公告期,吸纳社会力量检验认定的传承主体是否真的能够作为相关项目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若公告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则在公告期届满后正式确定代表性传承人。确定传承主体之后还需相应的监督机构定期对传承状态进行审查,传承主体要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该时期内自己所开展的各项活动,若监督机构对传承主体评价不合格,可通过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对其予以相应的惩处,必要时甚至可以撤销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4.2.2 明确传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其精神财富属于全体劳动群众共有,但对于由此产生的物质财富则由相应的传承主体享有,赋予传承主体相应的权利可以提高传承主体继承与发展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传承主体的权利主要有:其可以在确保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茶文化传统技艺;有权对自己所掌握的茶技艺进行创新,但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对其开展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传承主体的权利不仅关乎公民的权利保障,还关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与发展,因此,国家及有关部门要保护好传承主体的合法权利,对于侵犯传承主体合法权利的责任人要进行严厉追责。
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正如凯尔森所论述的:“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9]。传承主体在享受国家法律赋予其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义务,传承主体的义务主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传承和传播自己所掌握的相关茶文化技艺。所谓传承,就是传承主体有义务将茶文化技艺流传发展下去,可以通过传统的学徒模式或者办学等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实现茶文化技艺的代际传承。所谓传播,就是传承主体要定期开展讲学或举办展览等活动宣扬、推广茶文化,并积极参与政府举办的茶文化活动。为防出现传承主体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现象,应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解除机制,当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4.2.3 传承主体保障机制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附于传承主体传承和发展的,但目前很多传承主体因为生活困难或缺乏外部环境的支持难以开展传承活动,有的迫于经济压力甚至放弃茶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传播转而从事其他行业。应当建立传承主体保障机制,保障其基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承主体从事茶非物质文化传承与推广的积极性。政府除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外,还可尝试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为传承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资金支持,并合理利用媒体资源优势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现阶段很多传承主体都是游走于职业边缘的群体,很少有专职从事传承活动的,多是利用业余闲散时间开展活动。应积极推动传承主体职业化,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提高传承主体的社会地位,除给予必要支持与帮助外,还应当建立类似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积极开展传播活动的传承主体给予相应的奖励。构建传承主体保障机制不仅可以使传承主体无后顾之忧地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也可以借此吸引新一代潜在的传承人加入传承主体的行列,推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续发展。
4.3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侵犯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事件屡屡发生,不仅侵犯了传承主体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因此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十分紧迫。茶因其生长环境的差异具有显著的地域性,与此形成的茶地理标志商标也具有地域性,如福建安溪的铁观音、西湖龙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为之提供一定的适用空间,独特的制茶秘方可以适用商业秘密对其进行保护。除此之外,对于与茶相关的手工艺品、传统风俗活动等都应当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尊重创造者的智力成果。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远发展离不开科学理论的保驾护航,新时期要大力宣扬、鼓励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积极作用,使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健康有序发展。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极高的文化价值及经济价值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从法律层面上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专门立法是时代要求,完善传承主体的认定、明确传承主体的权利义务可以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为保障传承主体的连续性以及尊重劳动者的智力成果,构建传承主体保障机制及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1] 姜含春.茶人文遗产价值初探[J].农业考古,2006(5):41-44.
[2] 郭晓红.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看茶文化的传承发展[J].福建茶叶,2016(4):281-282.
[3] 方金华.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J].大连大学学报,2009(1):111-115.
[4] 叶皓.经济搭台,文化唱戏:论文化与经济的关系[J].南京社会科学,2010(9):1-5.
[5] 方金华.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23-28.
[6] 荆秋,邢林.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福建茶叶,2016(11):4-5.
[7] 任艳艳.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63-68.
[8] 田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探究[J].政法论坛,2013(4):81-90.
[9]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87.
〔责任编辑: 张 敏〕
Onprotectionanddevelopmentoftea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fromlegalperspective
ZHU Rongrong
(School of Law,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225127,China)
Tea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is various traditional culture forms related to tea, containing enormous economic and cultural value. The introduction of a special tea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aw is the need for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ea the reality of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subject matter. The inheritance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ea reasonably determines the inheritance of body and defin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main transmission.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guard mechanism of the main transmission can make the transmission main body carry out heritage activities without any life burden. Encouragement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protection of wisdom results of the tea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makes tea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safe and steady development under the guidance of scientific theory.
Tea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transmission subj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2017-03-14
朱荣荣(1994—),女,江苏宿迁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D922.16
: A
:1008-8148(2017)03-006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