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杰静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浅议量刑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
任杰静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量刑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过程结合,在此过程中,法官享有较大的裁量余地,被害人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但我国法律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的规定比较模糊,通过立足现实探讨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进一步准确定位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角色,提出被害人如何具体参与量刑程序的新思路。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了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可以提出量刑意见,但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能对被害人参与量刑问题进一步明确。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具体如何定位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公诉案件已然打破了传统的三方构造,进而确立了一种由公诉方、被害方、被告方与审判所组成的“四方构造”[1]205。基于此,通过立足现实探讨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提出被害人如何具体参与量刑程序的新思路。
1.1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必要性
被害人积极参与量刑是极其必要的。首先,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的殷切关注实属人之常情。实践中存在一些被害人通过上访要求严惩罪犯,或通过网络发帖、自残等过激手段寄希望影响量刑的现象,就某种意义上而言此种方式是不利于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的[2]。其次,随着法律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愿望更加迫切。在定罪程序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与被害人的利益提起公诉,但鉴于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对抗的不平等性,此时应侧重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仅仅充当证人的角色协助查明案件事实。但在量刑程序中,至于被告人具体如何量刑,被害人很难“发声”,不利于保障人权与追求法律的公正。
1.2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可行性
被害人量刑意见的提出是被害人行使权利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必须采纳,法官需要审慎判断。如果法官不采纳,也是一种有意义的行为,因为这不仅能实现被害人的程序参与,而且促使法官针对量刑意见做出回应,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然被害人的量刑意见有必要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和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有利于被告人量刑的意见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选择采纳,这是有利于司法公正与和谐的。但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法官则要认真对待,如果法官不采纳则需要说明理由。当然,被害人的意见并不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消极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协调统一。在定罪环节,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是法庭审判的核心,因此被害人作为证人参与案件事实,这也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通例[3]169。但在量刑阶段,被害人的角色具体如何定位则是值得探讨的。
2.1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正当性
2.1.1 有益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众所周知,辛普森案彰显的就是程序正义。所谓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在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本身正义性的价值标准。在量刑程序中,被害人发表自己的量刑意见,积极参与量刑程序,从宏观上讲,有益于维护程序正义,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意味着积极行使“程序参与权”,彰显了“过程精品”的理念。
2.1.2 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集中体现
在传统的控诉、辩护、审判三方构造中,一般情况下,基于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检察院往往代表被害人行使权利,被害人的主体地位被检察官所代替。然而在量刑程序中,这种传统的三方构造没有那么明朗,此时的法官更关注的是如何合理合法量刑,因此,如果被害人能够参与量刑程序,不仅保障了被害人的权利,同时也是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集中体现。被害人参与量刑,并在量刑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仅有利于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地位的回归,而且还有利于强化被害人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心理,从而达到一种近乎“和谐”的状态。
2.2被害人应有独立的量刑请求权
一般情况下,在量刑阶段,被告人已被法庭认定为罪犯,此时审判的中心任务便是如何确定被告人的刑罚。被害人殷切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量刑结果,而此时的检察院已经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让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出席法庭,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实现公正,进而预防被害人基于报复心理的再犯罪。换言之,此时被害人的量刑请求权蕴含着“损害逐步被恢复”的含义。
当然被害人的量刑请求权不同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被害人的量刑请求权仅代表个人意愿,其更多的是基于这种权利载体阐述自己在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且对于此种意见是否被采纳,被害人并不起任何决定性作用。
2.3“四方构造”更有益于全面获取量刑信息
将被害人当做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三方结构,给“四方构造”的延伸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量刑阶段,被害人具有当事人地位并向法庭陈述犯罪行为对自身所造成的各种伤害,并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作为量刑信息之源的被害人,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使一些新的量刑事实出现在法庭上,促使法官的审判建立在全面可靠的基础之上[1]。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与被告人完全平等地参与量刑决策过程,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平等。
3.1确定提出量刑意见的主体
由于在刑事案件中会存在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导致自身不能较好地提出量刑意见的情况,如果仅将提出主体限定在被害人自身,则导致量刑不能,被害人自身权利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因此,被害人主体大抵可分为三类: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对于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且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本人便可以提出意见。案件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者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等不能正确表达意识,此时就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意见。对于由近亲属提出量刑意见的情形只存在一种情况,就是被害人死亡。
3.2量刑意见的具体内容应有所限制
“被害人影响陈述”是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被害人就犯罪对其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作出全面陈述,从而为法庭量刑提供参考。少数学者主张将“被害人影响陈述”与被害人量刑意见加以区分,并进行深入探讨。大体存在两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被害人影响陈述”应当包含被害人量刑意见在内,被害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害人的量刑意见正是从被害人影响陈述延伸而出,二者关系密切,不可能强行分开。另外一些学者认为“被害人影响陈述”中不应当包含量刑意见,此处的“被害人影响陈述”中“陈述”应当仅限于案件事实问题,不能包含意见性问题。对此,笔者认为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不仅仅是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更重要的是支持量刑意见的理由,其不仅仅是简单的事实陈述。
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见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影响陈述、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意见表达、对其他主体量刑建议的意见表达三个方面。首先,被害人要对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有一个整体的描述。其次,被害人要对被告人应处以的刑罚发表自己的意见。当然这种意见表达并非全凭自己主观臆想,更多的是基于客观事实。最后,被害人要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出现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分歧的情况,必须要说明具体的理由[4]。
3.3量刑意见以理服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管是法官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还是证据的采纳都应当严格依理说事,量刑意见采纳更应该注重说理,使判决书具有信服力。纵观古今中外,在定罪与量刑这一动态的过程中,法官都应该公开心证过程、结果和理由,做到有法可依与有理可循。对量刑意见的采纳应该是一个公开的展示过程。
在判决书的制作过程中,法官应该对量刑证据的采信、量刑事实的确定及量刑意见的确定有理可依。作为量刑理由的论证必须与案情、事实、证据相匹配,若被告人被发现具备从重处罚的事实,量刑说理机制必须解释其需要从重处罚的依据和原因。当然特殊情况下被害人可以要求法官公开量刑理由[5]。
3.4对被害人权利加以保障
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设是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关键一环。首先,对被害人的知情权与上诉权应当加以保障。在起诉书副本、量刑建议、被告人量刑意见书的送达上,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知情参与权;同时法律要明确被害人享有上诉的权利,确保被害人能对量刑不公正及时救济。其次,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鉴于刑事犯罪行为的复杂性,为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不仅要加强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保护,还要保障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此外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被害人更应该加以保护,以确保其内心创伤得以修复。最后,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刑事被害人的法治思想观念淡薄,其提出的量刑建议缺乏水平,从而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效率,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并以此来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也是重之重[6]245。
被害人积极参与量刑程序,并对被告人的量刑发表意见,这是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应有之义。新的“四方构造”理论,突破了传统的理论,在诉讼中赋予被害人一定的地位,更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公正来源于信任。当被害人真正地参与量刑程序,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才能进一步相信法律带来的公正。尽管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理念会真正贯彻到量刑程序中。
[1] 汪贻飞.量刑程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 冯卫国,张向东.被害人参与量刑:现状、困境与展望[J].法律科学,2013(4):185-192.
[3] 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 代娟. 从旁观者到参加者:刑事被害人量刑程序参与建构[J].兰州学刊,2016(12):140-141.
[5] 焦悦勤. 刑事判决书量刑说理现状调查及改革路径研究[J].河北法学,2016,34(2):84-85.
[6] 房保国.刑事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 张 敏〕
Victimparticipationinsentencingprocedure
REN Jiejing
(Law School,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225127, China)
Sentencing is the combination of factual judgment and value judgment. In this process, the judge has a greater degree of discretion, so the victim involved is the discretion constraint to some extent.b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our country on the victim’s participation in sentencing are relatively vague. Based on the reality, the necessity and legitimacy of the victim’s participation in sentencing is discussed to further accurately define the role of the victim in the sentencing procedure and this thesis puts forward a new idea of how the victim participates in the sentencing procedure.
victim participation; sentencing procedure; sentencing opinion
D925.2
C
1008-8148(2017)04-0073-03
2017-06-27
任杰静(1994—),女,山西临汾人,硕士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