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纠纷探究

2017-01-27 17:57肖丽君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管辖权两地纠纷

肖丽君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内地与香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纠纷探究

肖丽君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内地与香港互涉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直接关系到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关系到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合作。本文针对两个关于离婚诉讼管辖权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案例进行探析。

香港法院;管辖权;离婚纠纷

一、案例引入

案例一: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权一案①

案例二:香港居民蔡某诉王某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案②

(一)诉讼请求

1.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权一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徐某某的起诉。

2.蔡某诉王某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案请求将该案交由香港法院来进行审理。

(二)裁定结果

1.案例一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案例二裁定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当事人直接向香港法院起诉。

二、案例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华律网,这两个案例主要是围绕管辖权纠纷,案情相对类似的情形下却得到了不同的裁定结果,那本文就针对这不同的裁定结果进行探析。

这两个案件是存在一定共性的。比如均为中国内地的公民到香港居住,工作,结婚生子,并且财产也都在香港,同时又都有一方是在内地进行的离婚起诉,按照这样的共性,那么最终的裁决为什么不一样呢?其实在案件当中我们会发现两案最大的不同在于案例一是要求驳回原审法院的裁决,否定其管辖权,而案例二重点是在说明香港法院也有管辖权且因为该案件的财产、子女都在香港,香港法院审理更为合理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目前,在国内针对香港和内地的管辖权问题虽然都作了相关规定,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会出现两地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形,比如在香港缔结的婚姻香港具有管辖权,同时又都还是内地公民,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③之规定内地也具有管辖权,这种情况就应该如案例二中一样不用一概的否认内地的管辖权,更应该注重哪一地法院审理更合理移交的问题。所以两个案件由于诉讼请求的不一致同时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诉讼结果。

三、启示和建议

众所周知,香港和内地之间具有其特殊性,因为为收复香港内地作出了一国两制的决定,我们又都知道香港之前被英国所殖民,因此香港的法系是英美法系,而我们内地是大陆法系。因此它们之间就是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不同法系存在,那么像这样的跨两地的离婚案件就难以避免的在管辖权方面可能会带来冲突。婚姻又是社会不可或缺的存在,婚姻家庭关系更是影响着整个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既然这类问题在两地之间已不能避免,同时两地法系的特殊性势必也会影响到该类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为了更好地解决这类跨越两地的婚姻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参考不便管辖原则

在实践中,很多的案件在两地都具有管辖权,但是由于两地法系的不同,势必导致最终判决的不统一,而案件中当事人也会选择利于自己这一方的法院来进行审理,这种情形便不能简单的参考平时的一些管辖权原则,我们需要去兼顾到不同的法域的需要,例如该法域内的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维护的需要,参考不便管辖的原则。就犹如上述的案例二,内地法院并不否定自己的管辖权,但是的确基于各方面的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家庭中当事人的财产、居住地、子女等重要因素,这些要素要是都在香港,那么本案中的内地法院就具备不便管辖的条件,可以将该案件交由香港法院来进行审理;若反之,也是同样的道理,由这些重要因素的所在地法院来审理案件较为合宜,另一法院就可以以不便管辖原则为由。

(二)建立最先受诉法院原则

在不便管辖原则的前提下,可能会出现最先受理的法院以不便管辖为由而中止了该案件的管辖。这是上述我们所提到的不便管辖原则运用当中会存在的缺陷,那为了避免公民在起诉时不会出现都不受理的真空状态,本文建议以最先受诉法院原则作为不便管辖原则的补充规定。这就意味着,一旦法院受理类似案件后,不能在该案没有另一法院受理的情形下以不便管辖原则为由拒绝或中止受理,就例如本文中的案例二,福建省B市的人民法院也是在该案因为有香港法院已经排期受理的情形下,应被告的请求以不便管辖原则为由将案件移交给了香港法院进行审理。

[注释]

①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权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泰中民辖终字第00053号.

②香港居民蔡文祥诉王丽心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案[EB/OL].华律网.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1]章晶.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制度之发展——中国现有规则之检视与重构[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5(02).

[2]何铁军.涉外离婚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初探[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第6卷),2008(04).

[3]奚晓明.涉外民商诉讼中的一事两诉[J].国际法学,2006(06).

[4]樊丽花.内地与香港离婚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对策思考[J].法治与社会,2011(04).

D923.9

A

2095-4379-(2017)31-0236-01

肖丽君(1991-),女,汉族,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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