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索赔问题的探讨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承运人受害人旅客

刘 恬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索赔问题的探讨

刘 恬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随着当今世界的全球化,国际间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航空事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由于各种因素,比如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以及航空产品缺陷等的影响出现了一系列的航空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后,后期的赔偿问题也一直是被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航空运输事故的受害者为了可以获得更加有效的赔偿往往会选择法律的武器。目前解决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索赔问题的两大国际公约《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在具体解决赔偿问题时候仍需遵守各国的国内法。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在逐渐探索和完善。

国际航空;运输事故;后期赔偿;理论探究

一、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辨识

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明确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责任。国际航空运输的双方为航空承运人和旅客,二者具有运输合同的关系,即航空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安全准时送到目的地,一旦过程中发生了航空事故,对旅客造成伤害,那么航空承运人便具有违约责任,而且,如果出现这样的事故,旅客的安全没有得到保障,那么承运人也构成了侵权责任,因此承运人便客观上具有了两种责任,而这两种责任是因为同一行为引起的,在国际上,受害的旅客可以索要赔偿,但是不能提出双重请求。对于航空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重合的情况,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规定中也有一定的差异,目前主要有三种规定,1、限制两种责任竞合。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主要采用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当两种责任出现竞合时,受害的旅客可以提出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2、禁止竞合。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支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只有当航空承运人和旅客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会产生侵权责任,因此当二者具有合同关系时不可将违约责任看做是侵权责任,受害人不可以选择请求权。3、允许竞合。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主要采用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受害人可以选择请求权,从而对侵权和违约的双重违法行为提出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从上面三种观点来看,国际上对这种情况处理方法不同,运用的法律也不同,所以很可能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立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法院地法来辨识责任。所以一旦出现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由我国法院来进行处理的话,我国法院会根据我国的法律来确定该案件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的案件。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航空运输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处理,往往按以下原则来处理:因航空运输事故而导致旅客伤亡时,航空承运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航空运输事故而造成旅客的财产损失时,一般承运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我国处理此类案件按照航空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来处理。对于保护当事人财产利益,合同责任比较适用,而对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利益,合同责任则不能有效适用,导致受害人的人身利益不能得到很有效的补偿,即若航空承运人只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受害人便无法保障自己的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而如果要求航空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受害者不仅可以得到财产损失的补偿,还可以得到精神损失的补偿。所以,我国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往往将航空运输事故的责任识别为侵权责任。但是该种处理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当航空承运人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就可以无需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从另一方面来讲,按国际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是若按照侵权处理则不能选择法律。

二、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会把这种案件当作侵权行为来处理。而由于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有关系,而侵权行为地点又存在很多偶然原因,很难公平处理,所以对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就未必合理。尤其是对于国际航空运输,地点更具有偶然性,此时运用侵权行为处理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性,最适用的原则应该是就近联系原则,法官可以根据此原则来保证个别案件的判决的公平合理性,不过该原则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便是法官的自由性较大,因此想做到完全公平公正是不可能的。

根据上面的分析,此类案件的侵权责任应该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这样有利于维护稳定的法律关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以此来体现案件处理的公平性。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适用登记地法,即承运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和承运人直接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旅客选择乘坐航空公司的客机则表明了他对该公司的信任,也相当于接受登记地法,实现了判决结果的一致性。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已经将航空运输的侵权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分离开来,成为一项独立的规定,明确规定适用了登记地法。

在我国,一般原则是“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补充原则是“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在具体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上,我国会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内容来进行判决,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灵活自由,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

[1]魏雅彧.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索赔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6.

[2]刘丽.航空运输事故索赔之法律分析[J].经济视野,2014(7):431.

D993.4

A

2095-4379-(2017)31-0214-01

刘恬,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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