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

2017-01-27 17:57彭贤鸿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滞后性程序监管

彭贤鸿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

彭贤鸿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与网络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态势,互联网行业大量兴起,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我国很多互联网企业已经走出国门,迈向世界,我国淘宝网每年双十一的成交量不断刷新,让世界为之惊叹,伴随互联网行业一同发展的相关服务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成为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互联网”;兴起;法律

互联网行业在21世纪运输兴起并如雨后春笋般运输发展起来,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济形态,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但是,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很多管理者已经提出需要对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但是立法程序较为复杂,耗时长,见效慢,导致我国在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直处在不健全的阶段,法律的滞后性更加凸显。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必须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立法机制,简化法律制定程序,提倡法制,维护网络经济安全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互联网的兴起引发相关立法的滞后

早在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设互联网的计划,推动互联网经济在我国的发展,互联网技术能够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拥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业主在我国的发展,政府鼓励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为新的经济形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当前,电子商务等网络经济形态的发展为我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产值,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电子商务在我国网络经济领悟内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我国拥有多个网络购物平台,以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等为代表的电商强烈的冲击了传统实体行业。消费者通过网络终端,便可以实现对商品的购买,可供选择的购物平台较多,商品琳琅满目,满足了消费者多样的需要。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甚至部分高校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培养人才。很多实体行业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获得更大的利益,将实体行业与互联网行业相结合,实现了新的营销模式,比如,在北京地区得到快速发展的“拉卡拉”,首创了“社区店电商&金服平台身边小店APP”的三位一体模式,张适时等人创立的“人人贷”也是“互联网”的经典案例,孟兵的“西少爷”等小吃行业,全都将传统的实体行业与互联网经营相结合,实现了互联网思维运行并取得了更大的经济效益。

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形态发生了转变,对实体店的传统监管方式已经不适合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要,监管体系与监管理念呈现出落后的态势,制约了互联网模式在我国的发展。互联网的虚拟性、互动性和实时性给立法和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很多法律层面的问题,但由于法律的不健全给这些问题的处理造成了巨大的阻碍。有些问题甚至现行的法律根本无法解决,对于一些问题的处理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互联网立法滞后性的主要体现

(一)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监管体系

互联网领域(悟)的相关专家根据摩尔定律得出,互联网的更新周期大约是两年,大部分互联网技术经过两年就可以实现更新,但是,随之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却不能因此得到很好的解决,有些互联网诉讼案件能够持续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多),但是有些关于技术专利的纠纷一旦过了技术的使用期限,诉讼案件便失去了审理的价值,这对于网络经济秩序的发展显然是十分不利的因素。

(二)我国的立法程序复杂,耗时长

我国的立法程序复杂也是导致互联网经济发展秩序混乱的原因,立法程序的复杂性无法适应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在现有的立法案例中,我国最快的立法周期是两年,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至少要经过三次的正式审议,通常情况下,立法程序将会持续三到五年之久,完全无法适应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法》从提出到正式确定持续了15年之久。可见我国立法与修改法律程序的复杂与繁复性。现有的立法程序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但是现有的立法程序与互联网经济发展是否相适应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必须承认的是我国的立法程序复杂制约了互联网经济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并且呈现出越来越不适应的态势。

(三)社会各界对于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看法不一

法律界对于此现象并没有明确的回应,但是加强立法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对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呈现出不同的反应,一些人士反对互联网经济在我国的大力发展,认为只有实体经济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地位和作用可以和实体经济相提并论,两种分歧导致我国立法工作进展缓慢,法律建设不健全。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的互联网经济仍处于基础阶段,在发展的过程中将会面对很多问题,所以必须重视相关立法工作的与时俱进,建立和互联网发展特色相适应的立法保障机制,推进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创造出更大的内生动力。

[1]温震.论法律滞后性问题的现实性思考[J].经贸实践,2017(07):262-263.

[2]尹少成.“互联网”与政府监管转型:机遇、挑战与对策[J].法学杂志,2016(06):54-62.

D922.16

A

2095-4379-(2017)31-0211-01

彭贤鸿(1972-),男,硕士,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及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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