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楚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000
浅析社区矫正制度中的脱管、漏管问题
陈 楚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000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罚执行方式,其中最突出,最不容忽视的就是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脱管漏管的一些具体情形,从材料的交接、矫正对象自身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三个角度出发,分析脱管、漏管现象的成因,就如何防止脱漏管现象的发生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社区矫正;罪犯;脱管;漏管
(一)脱管的含义
脱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擅自离开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
造成脱管的几种情况:1、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但在法定期限内,司法局没有收到决定机关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2、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决定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但是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的十日内,社区矫正人员未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3、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完成首次报到后,因各种原因,和司法行政机关失去联系,从而导致脱管。
(二)漏管的含义
漏管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发现的途径: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执法环节实行法律监督。2、法院检查案卷发现没有执行回执,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后发现。3、矫正人员所在社区和街道工作人员了解到矫正人员本身情况,向司法所报告时发现。4、罪犯在漏管期间再犯罪被发现。
(一)因交接不到位导致的脱管、漏管
法律文书不及时送达或没有送达时造成脱管、漏管的重要原因。决定机关送达给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监外执行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没有送达或者不及时送达法律文书都会造成罪犯的脱管、漏管。
(二)因矫正对象的自身原因导致的脱管、漏管
1.主观方面的原因。矫正对象目无法纪,对矫正认识不到位,我行我素。
2.客观方面的原因。矫正人员中很大比例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人,回到老家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后,只能靠种地生活,而种地收入过于未必,难以支撑一个家庭的正常开支,他们迫于生计只能选择离开老家到经济发达的地区去打工。
(三)因司法机关自身的原因导致脱管、漏管
1、主观因素,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户分离”的矫正人员的接收存在推诿现象。2、客观因素。一是人员配备不足。司法所肩负着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职能,事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二是工作人员的素质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一)将审前调查程序作为判决、决定的前置程序
人民法院对拟判处缓刑、管制,拟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交由其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先行调查。人民法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在决定之前向检察机关发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并参考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回复函的意见。
(二)各部分加强配合联络,确保将文书和罪犯交接到位
一是文书的交接。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将罪犯执行通知书采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到位。二是罪犯的交接。人民法院在缓刑判决生效后或给罪犯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时,应给给罪犯制作告知笔录。告知其报到的时间、地点,不按规定去报到的后果以及在矫正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后果。
(三)加强教育,强化罪犯矫正期间遵守各项规定的自觉性
一是庭审阶段的教育。司法所在做审前调查时,应对矫正对象进行宣传教育。二是入矫后的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应提高罪犯认罪伏法的意识。三是矫正期间的教育。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在矫正期间的工作生活。发现矫正对象确实存在困难的,适当的对其提供帮助。
(四)做好罪犯的安置工作
给矫正对象提供工资技能培训的机会。提高矫正对象的工作技能,可以让他们更好地去适应社会。良好的生活保障是接受矫正的重要前提。同时也能降低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
(五)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开始实施不过短短几年,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能满足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一是要加强工作责任心。二是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三是增加人员编制。
(六)加强检查监督
一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各个执法环节的监督。二是司法局自身的检查监督。司法局内部可以开展执法评查活动,了解掌握各下属司法所的矫正工作开展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好的方式可以开展学习,全面适用。三是司法局与下属的司法所定期核对矫正人员的名单,掌握矫正人员的情况,查看是否有脱管、漏管的罪犯。
[1]李昌盛.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11(6).
[2]祁建建.美国诉辩交易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林钰雄.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陈光中.诉辩交易在中国[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D926.8
A
2095-4379-(2017)31-0209-01
陈楚(1989-),汉族,浙江金华人,法学学士,任职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