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谈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构筑公证

芦 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谈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

芦 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在法律体系下的公证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诚信原则,本文探索了完善公证法律制度与公证诚信制度构建的关系,并提出了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到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的相关策略性思考,以期实现公证诚信制度体系的完善,促进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公证法律制度;公证诚信制度;完善;构筑

公证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诚信保障制度,其实施是为了稳定社会基本秩序,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诚信原则融入公证制度的实施中,不仅能体现公证的核心价值力量,还能实现公证制度的基本内涵,以此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主要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谈到公证诚信制度的相关构筑,并提出一些关于诚信制度构筑的思考。

一、公证法律制度完善和公证诚信制度构建的关系

诚信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制度的构建是完善公证法律制度的基础和灵魂。实际上,在构建公证诚信制度的时候,往往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因素,这是由于公证制度中公信力的体现不仅体现在客观的调查结果中,还体现了公证人员主观的判断中,若公证人员摒弃了诚信的原则,其客观调查的公证事件就变得不可信,这是公证法律制度的遗憾,也是公证诚信制度的缺失[1]。所以公证诚信制度的构建往往是公证法律制度完善的基础和前提。对公证诚信制度加以构筑,不仅能消除社会行为发生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信事件,还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公证诚信制度的构建时一种具有法律限定的制度,这比道德层面上的诚信更加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法律层面的诚信原则体现在民法中的相关条文中,例如财产的公证事项、经济行为的公证事项等。在大量的实际案例中可知,公证法律的完善对公证诚信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权威和约束意义,公证事件的效力主要是在公证法律的保护和实施中实现的。

二、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谈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策略

(一)明确法定公证范围,强化公证法律效力

法律是对社会和经济关系的现实集中体现,也是规范相关行为准时的体现,所以在完善公证法律制度到构筑公证诚信制度的一系列活动中,对相关法律的明确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立法的完善能对所执行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更有助于法律的执行力得到提升。例如在确定亲属关系类的公证事件中,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的生物学关系等,对遗产划分的公证,对不动产买卖、抵押等公证,对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变更等。对公证事项范围的明确划分与界定,是完善法律与现实公证制度执行的关键,有利于指导当事人的正确行为和公证人员公证力度与权限的把握[2]。法律的介入,让公证事件变得具有一定的公证法律效力,使公证事件中所调查出的证据与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利于公证事件的真实还原与举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法定公证执行的有效性,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法院及仲裁机构对证据调查和寻找的负担,节约了相关司法资源,同时有利于对纠纷进行及时的判断。

(二)改革公证管理机制,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对公证管理机制的改革,需要从公证职业化团队入手,这是由于公证事件的调查推进主要的主体就是公证人员对公证事件的调查活动与行为。由于公证人员所从事的公证事件大多是进行公证证明所用,所以对公证人员的职业素质具备一定的要求,其中就包括了道德行为操守、公证职业思维以及专业能力三个方面。正规系统的公证管理机制是指,从公证人员的系统法律培训、上岗职业培训、司法考试等方面体现公证人员的基本素质与素养,加强公证人员的团队纪律,提高公证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公证管理机制的改革中,还应明确公证人员不能从事其他具有高额报酬的行业和职业,以确保公正人员的中立立场。以实事求是为办事依据,不接受任何非法行为的干预,坚守诚信原则,形成独立办事的能力,保护公证人员正直、公正的形象,加强公证人员的队伍建设,从而实现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

(三)规范搜证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公证事件所调查结果的有效性是公证工作是否完成的基础,公证诚信制度构筑的体现主要是对公证事件证据质量的优劣。所以对搜证管理制度的规范成为了公证诚信制度构筑的另一个重要策略。从搜证管理的流程和程序进行规范,确保公证事件中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凡是皆以证据说话,坚决杜绝主观臆测的出现,从而确保公正执行过程中强大的执行力,采用循证原则,对公证事件中出现的假证、错证进行判断,在可取范围能灵活取证,实现有效的查证制度,并对相关搜证进行规范、程序性的报批、审批等流程,同时完善上报批准和备案的制度,形成有效的补充和约束力,实现部门对公证机构的有效监督,落实责任制度,实现公证风险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为公正诚信制度的构建提供一定的基本保障。

三、结语

诚信是社会进步中必要的元素之一,也是国家富强的主要推动之一,公证诚信制度的构建,从某种程度上讲并非单单在于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还对社会的发展和价值的体现具有重要的精神意义。明确公证诚信制度在公证法律制度完善中的主要地位,不仅有利于公证制度的执行与发展,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1]李小良.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谈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J].法制与社会,2017(13):35-36.

[2]李英武.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谈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J].法制与经济,2015(19):112-113.

D922.1

A

2095-4379-(2017)31-0205-01

芦斌(1977-),男,河北保定人,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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