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睿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新郑 451150
法学方法论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措施探讨
曲 睿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新郑 451150
在法律教育中,法科教育始终作为一种科学模式,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法学方法论是随着人们逐渐加强法律研究而形成的学问,属于法律使用规律的一种形式。随着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的改进和优化,目前在法律人才培养中也开始应用法学方法论教育理念,这也是满足科学本身实践性的需求和实现职业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是对在法律人才培养中加强应用法学方法论教育的意义和作用、根据法学方法论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有效措施两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为在法律人才培养中更好的应用法学方法论教育提供了参考依据。
法学方法论教育;法律人才;意义和作用;培养措施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逐渐开始兴起法学方法论,虽然在学术界对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研究方法之间一直都存在争论,但是随着不断深入的研究,其中以引进德国法学方法论知识体系为代表,目前学术界已经就法学方法论的内涵、概念等方面达成共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其中的主流观点是将法学方法论看作是学科名称,研究对象为案件仲裁中适用的、法律理解的一般规律。
目前虽然我国高等院校中法律专业的招生人数在不断上升,但是就毕业生的就业现象来看,仍然处于“低迷”状态,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毕业生还没有熟练掌握司法实践能力,在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时候缺少足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在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中,还需要积极的改进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一)是满足科学本身实践性的需求
法学作为一门专业性比较强的学科,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并且在法学教育中,如何解决司法问题始终都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在法律人才培养中,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描述法律概念体系,或构建相应的体系,还是需要以此为基础,实际应用法律工具,并在实践中引导学生深入思考,进而实现“现实中的法”[1]。并且在法学教育改革中,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法学的实践性本质,因而在这一过程中就必须更加重视法学方法论教育的意义。当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后,就能够形成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产生学习兴趣,进而在深入研究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学习和掌握司法能力、规则意识等,并最终培养出熟练掌握法律操作技巧,完整掌握法律理论知识的高素质、专业性的实践性法律人才。
(二)是实现职业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其中一部分人认为,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其目的是培养出大批法律职业人才;另一部分人认为,法学教育的本质就是通识教育,或者也可以成为素质教育。但通过实践分析发现,法学教育将职业教育作为其主要目标,同时还应该兼顾素质教育,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学教育中,不仅仅需要培养学生的法学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需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法治理念,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满足当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2]。在学校教育中,一般不会为学生提供充足的实践时间,因此在教学中应用法学方法论教育,就能够引导学生在日常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积累相应的方法体系,转变原先的无意识法律思维,加强理论沉淀,进而更好的满足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求。
(一)加强一体化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在长期的民主法制建设中,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关键的法治力量,如果要将一个社会人逐渐转变成法律人,乃至于法治人,仅仅只是依据学校教育是难以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开放、联系、动态的人才培养模式,并且能够始终贯穿于整个职业生涯当中。但是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常常存在着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还是需要加强对法学方法论教育的应用,构建出具有双重性、逻辑性、统一性、系统性特点的培养体制,保证法律人才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以及专业知识都能够从根本上得到提升[3]。
(二)协调发展两大共同体
通过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点可以看出,法律职业培养模式必须具备一定的特殊性,这也就表示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保证高等教育的一般要求和规律得到满足,同时还需要遵循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特殊要求[4]。因此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就需要协调发展两大共同体,首先在新时期环境下,需要加强对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完善相应的招生分配制度和考试制度,消除司法考试、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学科教育之间的制度隔断;其次需要促进法律人才培养工作协调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再次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相互协调和结合自律管理、行业管理以及行政管理;最后还需要积极的调整各地区和部门的布局结构,整个法律教育培训资源,相互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5]。
(三)充分发挥出司法考试制度的双向交流作用
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司法考试是主要的造型基因。不仅仅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能够将法学法律教育的价值和地位充分凸显出来,因而引导办学者对办学目标以及自身定位进行重新思考。通过应用法学方法论教育,能够完善和培育法律职业,并充分发挥出政法保障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司法制度的有效作用[6]。在双向交流中,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就能够得到更好的提升,并逐步增强其实践能力。
综上所述,在法律人才培养中加强对法学方法论教育的应用,一方面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的培养出专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进而满足社会人才需求。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首先需要加强一体化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为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依据;其次需要协调发展两大共同体,实现优势互补;最后需要充分发挥出司法考试制度的双向交流作用。
[1]祖彤,孟令军.地方高校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措施研究——基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视角[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8):186-188.
[2]何荣华.牛津大学导师制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视角[J].学术论坛,2015,38(10):176-180.(2015-11-19).
[3]王星,李静.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高校法学教育改革[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26(06):83-85+89.
[4]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26(03):116-122.
[5]王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法学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3(03):4-10.
[6]李蕊.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法律人才培养方式的改革[J].教育探索,2012(07):32-35.
G642;D90-4
A
2095-4379-(2017)31-0175-02
曲睿(1980-),女,河南唐河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