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立法评析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以《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出台为视角

2017-01-27 11:01:39陈雏音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竞争者反垄断法反垄断

陈雏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从国际立法评析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以《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出台为视角

陈雏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既是激励知识产权创新的有力保障,也是实现贸易自由的本质体现。国务院《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出台有助于增强《反垄断法》第55条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是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体系构建的重要一环。本文以《指南》的出台为视角,通过评析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现状并与国际立法相比较,试图为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体系的完善提出有益建议,以达到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激励创新,提高消费者福利的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体系;《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

一、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有关知识产权的界限以不正当方式行使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的滥用不仅会导致相关权利人的私人利益受损,还可能形成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立法者除重视知识产权法本身外,还应注意反垄断方面的相关立法。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其意在使用国家强制力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加社会财富。这避免了民法在权利被滥用时无力规制的尴尬情况出现,也无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进行规制。也正是由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效力,它成为我国规范和制裁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最有力武器。

二、对“合理原则”、“豁免原则”的借鉴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出台采纳了诸多学者对判断知识产权滥用反竞争性的“合理原则”和“豁免原则”的意见和建议。

合理原则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最主要原则。它要求要判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否会限制有效竞争,不能当然的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定性为反竞争条款,而应在综合考虑该条款的目的、竞争者市场地位、相关市场等因素的前提下,判断这一条款是否会对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决定是否需要适用反托拉斯法。我国《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第5条“分析方法和步骤”就充分借鉴了该原则:“(一)确认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特征……(五)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这些实际上是依靠市场机制来评价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增加了规范的弹性,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

豁免原则是欧盟竞争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的基本原则。欧盟《技术转让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240/96号规章》将技术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分为“白色清单”、“黑色清单”和“灰色清单”。“白色清单”中列举的条款可以被“豁免”;“黑色清单”中的条款应被禁止;“灰色清单”是否能被“豁免”则视情况而定。我国《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第21条借鉴该原则,设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针对《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设立安全港规则,在安全港范围内可以适应豁免规定”。显然这对执法效率和经营者合法性预期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三、“列举+概括”立法形式的借鉴

“列举+概括式”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范是目前国际立法一致采取的形式。通过总体概括和分项列举制定规范,既可以防止挂一漏万,也可以降低规定的繁琐性,使其简明易懂、逻辑清晰。此外,“列举+概括式”的规范具有确定性,便于经营者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预测和评估。我国《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也借鉴了这种立法形式,如第三章“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中,首先对其进行了总体规定,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的概念、性质和分析认定方式,然后将垄断协议按“竞争者之间的价格限制”、“竞争者之间的产量限制”、“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分割”、“非竞争者之间的定价限制”等进行列举,最后又补充了“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几乎涵盖了有关“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的全部内容。

四、小结

总的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以新出台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为代表,较为充分地吸收借鉴了国际立法经验,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与国际立法接轨的初步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是,《指南》还停留在立法层面,反垄断法综合吸收欧、美、日不同国家甚至法系的法律原则是否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实现各方利益平衡还不得而知。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体系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去糙取精,使之最终符合我国国情。

[1]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

[2]孙玉芸,陈奇伟.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国际立法看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J].经济与法,2012.11.

[3]李浩成.滥用反垄断立法规制的现状与重构[J].政法论丛,2013.6.

[4]郑成思.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远远不够[N].文汇报,2004-1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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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45-01 作者简介:陈雏音(1996-),女,汉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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