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荣霞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河北 沧州 061000
浅析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马荣霞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河北 沧州 061000
虚假诉讼现象是对现有的法律漏洞提出的挑战,其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法律的威严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对民事虚假诉讼基本含义的论述以及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如何完善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虚假诉讼;法律规制;探讨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一)利益性
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合谋为了恶意侵犯第三人的利益,通过相互沟通隐瞒事实以及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是形成民事虚假诉讼的前提和重要条件。很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利益共同体,多数为夫妻关系、亲戚关系和朋友关系等。
(二)目的性
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做的虚构事实、捏造证据等所有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很多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编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并且马上进入执行程序,导致真正的债权人没有办法实现自己的债权,从而使真正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隐蔽性
当事人双方通过恶意编造的虚假事实和证据,在向法院提供材料时一般很难被法院的工作人员发现。而且,近些年来我国开始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当事人递交材料时,法院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更难发现该诉讼是否为虚假诉讼,因为虚假诉讼的相关内容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一致,具有隐蔽性。
(四)快速性
双方当事人具有利益关系且具有共同的目的,那么诉讼的过程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可有可无的,因为他们只在乎诉讼的结果。所以诉讼过程会进行地非常迅速,一般进入诉讼程序双方会快速达成和解或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争议,要求法院马上出判决。尽量缩短诉讼时间,结束诉讼过程。
(一)社会诚信的缺失
随着社会形态的转变和人民思想观念的变化,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思想使得现代社会的人民“唯利是图”,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论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不惜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虚假诉讼正是为他们的非法利益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他们能够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二)法律规制的缺乏
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目前的相关规制存在漏洞,使得不法分子能够有机会“趁虚而入”。当前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于虚假诉讼如何认定,怎么处理,如何避免都没有详尽的规定。而且上文中笔者也提到过,近年来我国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更是大大降低了对案件辨别和审查的力度。而且法院内部对于案件的处理和监督也不是相当的及时和到位,检察院在案件监察方面也没有很好地发挥其重要作用,使得虚假诉讼的现象进一步扩大,对社会产生了更广泛的不良的影响。
(三)案件处理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民事案件的剧增,法院的工作强度与工作压力也是骤然增加。有的法官为了能够尽快解决案件,就将案件简单化处理。因为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在表面上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并无不同,如果不用心分析案情很难发现该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而且为了尽快结束诉讼,法官多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这样就正中虚假诉讼当事人的下怀,快速得到诉讼结果然后进入执行程序正是他们想要的。以这种只关注当事人是否自愿而忽视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式审理案件,进一步加剧了民事虚假诉讼的蔓延。
(一)扩大虚假诉讼的含义范围
理论界对“恶意诉讼”有比较多的论述,但鲜有对虚假诉讼的论述。如果立法上仅规定恶意诉讼为虚假诉讼,那么就会给一些目的不纯的当事人有可乘之机,让他们可以继续利用虚假的民事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合法的利益,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进而危害司法公信力。因此,要在民事诉讼立法上扩大虚假诉讼的含义范围。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制,加大惩罚力度
懂得利用法律漏洞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必然掌握一定相关的法律知识,或者是有这方面知识的人的指导。既然这些人明知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为什么还要知法犯法呢?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相关的法律规制不完善,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使得不法分子觉得“回报”高于“投入”,是合算的。所以这些人不惜冒着违反法律的风险,也要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来牟取非法利益。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诉讼这种现象的发生,就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规制,加大惩罚力度,使得“回报”远远低于“投入”,让虚假诉讼者觉得不合算,是有效解决虚假诉讼的途径之一。
(三)确立受害第三人的救济制度
关于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能否提起侵权之诉,请求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范围、数额等方面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定。但从法理上以及民法的相关规定,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结果导致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此种情况完全符合侵权之诉的条件。根据民法理论,虚假诉讼者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是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在诉讼中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共同被告。虚假诉讼的侵权责任范围,与通常所说的恶意诉讼有很大的差异。对遭受恶意诉讼损害的当事人也要进行财产和人身两方面的救济,包括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不限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而虚假诉讼,主要是指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对于案外人来说,想要救济其权利,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一个前置程序,即首先应当撤销虚假诉讼者通过虚假诉讼所产生的生效判决的程序。所以因虚假诉讼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之诉,其赔偿的范围要大于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因此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也是阻止虚假诉讼发生的方法之一。
(四)加强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虚假诉讼中的作用
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其有很强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但目前对于如何管理并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的作用在实践中并没有良好的发挥。笔者在上文中也提到在立法上建立受害当事人的救济制度,其实还可以建立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受害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立案制度,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文书和案件笔录等材料,仔细检查发现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及时提起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进而发挥自身在监管虚假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经过分析探讨,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及司法实务,民事虚假诉讼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大民事诉讼难题。其涉及到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也关系到法律的威严与司法的公信力。对树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构建和谐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虽然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有了一些规定,但是在立法方面还有一些待完善的地方。而且社会观念的转变与发展,也影响的人民的思想和行为。解决民事虚假诉讼问题任重而道远,笔者在此只是浅薄地分析问题,提出了一点自己的建议,最终的解决还是要靠每个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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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