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翠萍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兜售笔记侵权问题初勘
袁翠萍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随着“考研热”浪潮的推动,越来越多的学生加入了考研的大军,考研难度也逐年增大,竞争愈发激烈。为了在这场博弈中胜出,购买笔记便成为暗流涌动的普遍行径,而作为帮助复习备考的笔记大多来源于同专业师兄师姐的听课教材讲义和老师口述内容的整理和补充,那么兜售笔记盈利是否侵犯著作权,笔记的概念应如何鉴定呢?本文旨在探讨学习笔记的法律性质,从而规范兜售笔记的行为,保护著作权。
笔记;作品;独创性;汇编;演绎;邻接权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各种会议讲座和网课充斥着民众的生活中,民众在学习的过程中,为了加强记忆和方便查阅,记录自己的读书感悟,便会记录在笔记本中。做笔记也就成为一种良好的汲取知识和经验的习惯。尤其普遍在于学生圈内,笔记更是助益巩固学习基础知识和提升学习成绩自我素养的良法。那么笔记是否是作品?笔记作为个人学习的劳动成果积累总结,用来盈利兜售是否侵犯著作权?
何为“笔记”?从文学的角度看,“笔记”是中国古代记录史学的一种文体。意谓随笔记录之言,属野史类史学体裁。有随笔、笔谈、杂识、日记、札记等异名。笔记形式随便,又无确定格式,诸如见闻杂录、考订辨证之类,皆可归入。析言之,笔记记为记录各种知识和感悟的载体。学生的笔记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一类是用来记录专业课本知识、课堂讲义PPT和老师口述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老师智力成果的复制整理,对给老师教过的本专业其他学生和双学位学生个人学习自然不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所以此处我们需要讨论的是给外校学生学习的情况;第二类是自行添加的对某些个疑问知识点的补充拓展:第三类是网课视频音频资源的记录补充;第四类是对他人笔记的复制与补充;第五类是课外读书笔记摘抄和感悟;第六类是对错题的积累。
“笔记”是以文字的形式汇编知识内容,构建知识框架,整理错题经验,记录读书感悟的载体。在此,我们需要探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们就要辨析“笔记”是否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这就取决于“笔记”是否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是一种(以某种形式呈现出来的)表达,而不是抽象的思想。因此依据自己的理解和记忆方法汇编而成的基础知识和所构建的知识框架有独创性。正如市面上琳琅满目的单词书,它们能够热销的很大部分原因就在于不是机械地按照字母表的顺序排列单词,而是有独特的讲解记忆方法,比如新东方乱序版的联想记忆法和词根词缀归类记忆法,分为高频中频和低频词汇,或者核心词基础词强化词。而对老师课堂讲义,网课资源的照搬,他人笔记和错题的释义整合笔记是没有独创性可言的。
其次,笔记是否可以认定为演绎作品?众所周知,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①所以演绎作品是指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但不是精确的逐字的复制。
如何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演绎作品,长期以来一直是是很多法律刊物的文章以及很多争论的主题。总的来说,一部翻译作品从一种语言到另外一种或者一部书的一个电影版本就是演绎作品的例子。在知识共享的核心授权条款下,与电影画面同步录音处理的音乐也被看做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美国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即使仅仅改变作品的版本,例如从印刷形式改变为数字形式,作品的内容并没有改变,也构成演绎作品。②而且,作者对于即使是由自己新创的思想也不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仍可依据该思想进行独立创作。此时,只要他人使用了原创性的表达方式,即可构成一篇新的独立的原始作品,该作品与原有作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各自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申言之,只有利用了己有作品的表达方式,才能构成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利用对象特指原作的表达。可以说,演绎作品与一般原始作品的区别正在于此。所以来说,对于笔记中归纳整理补充的知识点的整合是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再次,“笔记”是否可以认定为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包括独创性数据库)提供了保护。该法第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与用传统方法创作的作品一样:汇编作品必须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只是这种独创性反映在对作品、数据或者其他信息的选择或者编排上。由于作品只能是“表达”,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实际上是表达的独创性。准确的说,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以体系化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个性化的选择或编排③。在确定一种选择或编排的成果是否构成汇编作品,以及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时仍然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将规则、方法和流程等因素排除出去以适当地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笔记的记录者在对学习笔记的整理中往往会标注书中的出处页码,对重点进行特别标注,这就是其汇编的独创性所在。
最后,“笔记”是否侵犯邻接权?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劳动、投资以及因此形成的媒体产品所享有的权利。作品的传播者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和出版者(我国包括)。至于劳动和投资,这种劳动主要表现为对作品附加了一些易为公众所接受的方式或形态。而对于媒体产品,邻接权并不一定建立在对他人作品的利用上。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者(多为法人),保护对象是保护传播作品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金,保护客体是作品的再现、传播活动和相关的媒体产品(并不要求有独创性)。笔记的兜售会在不特定的人群范围里传播,而笔记也有可能被再次传播,这就对笔记中的智力成果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说,独创性,即原创性,是作品的灵魂,也是著作权法的核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要求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原创性。对于不符合原创性要求的客体,无论其中投入了多少努力与辛劳,都不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通过以上法律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使之具有一定内在秩序的有选择的编排而来的笔记是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客体。
就考研笔记而言,笔记记录者做笔记是对所学课本和讲义的汇编整理,有自我选择编排和依据理解记忆的方式来归纳构建学科基础知识体系,具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的特征。且笔记的内容服务于考研考试要求,是对专业课和公共课的归纳整合,突出重要考点,又有对时事热点的结合分析,足以体现其作为作品的属性。再者,考研笔记的兜售是为了服务于同专业的考生的考试需求,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价值观的传播造成比例影响。且笔记记录者对考研基础知识的整理和框架建立付出了时间精力和劳动来整理,所以兜售笔记获取适当的经济利益,不为过分。
就单纯的听课笔记,不论是老师口述内容还是讲义内容,不论是课堂还是网课所获,都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演绎复制,其并没有体现记录者的自我的独创性的整理,也不是演绎作品。当然,这也同样适用于对他人笔记的摘抄和少量补充,因为这并未对他人的笔记作出自己实质性的有独创特征的贡献。
就错题的积累而言,若有根据相同点相反点对相似错题的选择编排,可以认定为是汇编作品:若是单纯的错题合集,则无独创性可言。
就课外读书感悟而言,摘抄原文读物的目的是为了对自己感悟心得的指引和深化,达到一定的篇幅,自然是具有独创性的,其重点也是自己读后的所想所感,构成实质性的内容。而且这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传播,是著作权应该保护的作品。
综上所述,关于兜售笔记是否侵权问题,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使之具有一定内在秩序的有选择的编排而来的笔记是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作品”,而且该笔记也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价值的要求。至于笔记售卖的邻接权问题,则需要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能引导和社会大众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来维护著作权保护秩序和行为规范。
[ 注 释 ]
①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郭斯伦.演绎作品构成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②但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允许使用者享有改变作品版本或传播媒介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知识共享许可之下,举例来说,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许可协议授权下,只要遵从许可协议的条款,您可以将作品从数字文件形式复制为印刷文件形式.
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1]郭斯伦.演绎作品构成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3-1.
[2]王迁.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学,2015-2-20.
[3]陈柏安.数字时代的演绎权[D].吉林大学年硕士学位论文,2004.
[4]牛慧兰.谈谈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J].科技与出版,1999(6).
[5]杨述兴.作品独创性判断之主观主义标准[J].电子知识产权,2007(7).
D
A
2095-4379-(2017)13-0140-02 作者简介:袁翠萍(1995-),女,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