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试点困境分析
——以辽源试点为例

2017-01-27 11:01:39刘莉娜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监所辽源市在押人员

刘莉娜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



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试点困境分析
——以辽源试点为例

刘莉娜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宪法和法治的精神,特别是在公权力限制公民权利时应该依法羁押,不可违背法治。尽管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羁押场所也历经了种种改革,但是,这些改革都是局限在羁押场所制度的传统框架中。对羁押场所的监督就一直囿于检察监督的内部监督模式,难以达到监督的预期效果,并且往往会发生侵犯被羁押人权利的违法现象。羁押巡视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模式,通过引入更为独立的社会公众力量,来监督羁押机关行使监督的责任和权力,将有助于确保被羁押人的人权得到保障,待遇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

人权保障;巡视制度;外部监督;公民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羁押制度的发展直接关系着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动“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背景下,司法界在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也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总结。从近年来已经被纠正的冤错案件来看,冤错案件中经常有将口供作为定罪依据的现象。比如陈某案、佘某案等,都是因口供可以被作为定罪依据,且法律规定上存在纰漏,从而导致监所内严重侵害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的问题层出不穷。我国于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了关于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这正是我国抑制酷刑、保障人权、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的生动体现。

现行的对羁押场所进行监督制约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在羁押场所内设置驻地检察室来实现;二是公安机关内部和法院对羁押场所的监督制约。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前,已有学者通过对已经建立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的西方国家进行实地考察。基于国外监所巡视制度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且在国际领域内,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了显著成绩,学者们在国内外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大背景下大胆地的提出:我国有必要建立羁押场所巡视制度,从而达到最大程度遏制刑讯逼供的目的。2008年初,陈卫东教授大力推动羁押场所巡视员制度在吉林省辽源市进行试点。但是该制度在辽源市经过三年试点后便不再继续试行,而且之后既没有继续按照陈卫东教授关于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课题的试点计划安排:即在我国中部地区,如山西的晋中和江苏的张家港进行试点;也没有按照计划提请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全国推进。据此,本文作者将通过对我国辽源市看守所的试点巡视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梳理导致我国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的“搁浅”的因素,并在理论和实践上探讨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二、监所巡视制度的起源

监所巡视这种管理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欧洲地区国际红十字会对战犯俘虏的巡视管理。正式运用到监所管理是由瑞士政治家Jacques Gautier所提出,并由他带头组成了一个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委员会,由专家探讨监所内巡视制度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该巡视工作机制规定:对于战囚所居住的房屋或营棚设施的卫生、战囚的饮食与衣服、战囚的文化和道德需要、战囚的经济来源以及战囚的移送,都应该监督其是否符合人道主义思想,是否符合《日内瓦公约》中对战囚的规定。之后,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又发端于英国的一次严重骚乱案件。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布里克斯顿在伦敦南部是一个黑人聚居地区,该地区犯罪率远高于整个英国平均犯罪率。当地警察认为,黑人聚居区日益增长的犯罪趋势必须加强管控,于是由警察厅依照《1824年流浪法》(类似我国已经废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派遣其他都市警察和特别巡逻小组前往布里克斯顿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搜查逮捕。起初黑人进行游行以抗议警察针对黑人滥用搜查逮捕权力,后来当地警察与黑人居民冲突愈演愈烈最终演化为大规模全体性的暴动事件。事后,Scarman勋爵指出暴动的原因是黑人认为警察针对黑人滥用执法权,关键在于警察羁押行为并无第三方有效的监管,导致黑人在被羁押后哪怕进一步被警察侮辱、殴打都无法举证。所以他提出应该建立一个专门针对警察羁押的监管制度即羁押场所巡视制度,以此解除公众对警察执法权的怀疑,缓解紧张的社会矛盾。随后,羁押巡视制度经过试点、完善逐渐形成了一种国家政策。

2002年英国通过《警察改革法案》,在法律上确立了羁押巡视制度的地位。该制度是由羁押巡视委员会从本地区的社区中筛选出一批志愿者,志愿者除不能具有犯罪前科,基本无其他限制。通过了招录考试并经过训练后志愿者则会安排每周的巡视工作,其工作内容是可以在任何时间探访当地警察局,巡视员可以与被羁押者自由交流、确认其知晓当前状态下的合法权利,被羁押者还可以要求巡视员传递其法律咨询请求并通知外界他已经被羁押的权利,最后在巡视完成后制作巡视报告。

现如今,国际上也已经有了羁押巡视制度的相关国际条约公约。比如,2002年为联合国为进一步完善《禁止酷刑公约》的不足,又组织起草《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在强调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的同时,《议定书》鼓励成员国建立健全各国的羁押巡视制度,并约定2006年生效。

三、我国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试点分析

我国试行羁押场所巡视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监所开放进行尝试,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改善监所内被羁押人的生活起居条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终达到预防并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的目的。巡视制度的目标主体有两类:1.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不排除被短期羁押在看守所内服刑的罪犯;2.以侦查人员与看守民警为主的执法人员。

巡视制度当前经过试点主要存在三个问题:1.被羁押人当前的羁押环境能否保障基本生活起居。现存的监所关押环境是否符合监所内相关设计要求;2.被羁押人是否有畅通渠道以申诉自身合法权利,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3.侮辱、暴力甚至刑讯逼供等针对被羁押人的非人道待遇是否被禁止。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展示结合这次试点的建立目标、目标群体、巡视制度这三个应当着重考虑的问题进行综合概括,可以看出,在我国引进巡视制度的预先设想是:通过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的试点,以期达到促进被羁押人的日常生活条件、法律诉讼权利以及享受的人道待遇的提升。

首批巡视员在辽源市看守所的巡视流程大致是:巡视员两两搭档,检察院的一名驻所检察员也会在场。巡视员首先自我介绍,如“我是辽源市某号羁押场所巡视员,通过巡视来了解你们的权益保障情况”。其次,巡视员可以参照巡视问卷表对这名在押人员提问。问卷表上的问题很细致,例如:“平时能吃饱饭吗?”“能洗澡吗?”等小到日常生活中各种细节问题,大到“是否被打骂?”之类的问题。但通过巡视,一些弊端显现出来了。由于看守所考虑到当前还有不少未决犯及部分需要安排讯问的在押人员,所以被羁押人员的名单未完全向试点工作组提供,所以这一次巡视只是试点工作的初步展开,并且有较多会影响试点效果的因素未被排除,所以该次“试巡视”被排除在总的巡视次数之外。在之后7个月的时间内,这批巡视员又先后5次巡视了吉林省辽源市看守所,每次巡视后都会制作巡视反馈记录,以便发挥巡视实效作用。

通过组织巡视员5次巡视,可以发现,在押人员向巡视员反映的大多数是有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而针对监管人员的侮辱、暴力、刑讯逼供等问题则非常有限。但是该制度设计之初就是为了反对酷刑、反对刑讯逼供,以确保被羁押人员受到人道待遇。辽源市看守所的案例记录也显示曾经刑讯逼供很严重。虽说被羁押人员较少反映刑讯逼供等不人道待遇问题,但这些情况在实行巡视制度后得到了改观。事实证明:巡视制度的运行对遏制刑讯逼供确实有效果,原因在于,这个制度起到了威慑的作用。以往看守所作为公安部门的隶属部门,将侦、押合二为一,这样长期以往便达不到侦、押相互制约,就容易出现看守所内的严刑逼供,进而造成冤假错案,严重的还会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所以公安机关掌握着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自己决策和执行,出了问题又自己监督,那么这样势必会因为缺乏监督而导致众多问题的发生。所以这就要求解决三权制衡的问题,巡视制度这种外部监督,增加了看守所的开放度,加强了外来监督,有利于减少看守所内不良现象滋生。通过认真思考,全面研究和深刻剖析巡视制度在辽源市的多次试行,笔者认为该制度亟待在理论和实践中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羁押场所巡视制度是一项根植于广大社会公众的制度设计。纵观西方国家的巡视制度设计,巡视员一般都是由羁押巡视委员会从社区中的普通群众里面选任。而我国巡视员却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当中选取。这种限定的选取方式便带来了局限性,这表现在:有官在身仍然还要身兼要职。我国相当多比例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具有一定的领导职位。他们做本职工作已经十分忙碌,加之担任巡视员是没有薪资的。那么如何保证这些巡视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从事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如何确保巡视员在没有薪资的情况下又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巡视任务?这是司法实践中直面而急需要解决的一个制度性困境。

其次,巡视制度试点能否成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试点运行中的领导者意志与基层执法人员意志之间的差距。因为领导者在实践中使其意志得到贯彻,这会面临来自基层执法人员的固有思维,从而使领导者贯彻其意识止步不前。巡视制度在试点过程中,检察长王文生就是试点最终取点辽源市看守所的主要推动者。当巡视制度在辽源市看守所进行第一次试点时,看守所担心外部人员访问在押人员会泄露案情,因此在提供给巡视员的名单上没有将未判刑的在押人员包括在内。当巡视组发现这一问题后,在向看守所说明巡视规则相关规定,保证在访谈时不涉及案情后,检察院检察长同时也向看守所做了多次沟通。在这之后,看守所便同意将全部名单提供给巡视员。随着试点运行成果的初显,以及领导者始终坚持最初决策时的信心,基层执法人员的抵触心理逐渐瓦解。所以,实践中巡视制度推行的前提是需要英明的领导者,否则制度的试点工作会停滞不前。

最后,《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巡视员操作规程》规定,为了保证巡视员探访过程中不出现“意外情况”,在进行探访工作时由一名看守所驻地检察官带领巡视员进行访谈,两名巡视员共同前往,互相监督。这势必会增加在押人员的压力,使其不敢对巡视员讲真话,害怕被执行人员打击报复。其实,在辽源的操作条例上,是规定看守所管理人员不能参与巡视的,但是试点的实际过程中,依然有一些操作规程没有遵守。比如,在巡视开始前看守所担心巡视员的探访会影响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管理,于是先行告诉他们探访在押人员的时候能够询问哪些问题,但这必然会影响到试点的效果,因此巡视组积极与看守所方面沟通,将该问题及时解决。

四、结语

综上所述,羁押场所巡视制度首先在辽源市看守所进行了多次试点,对我国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尝试。同样的,在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的试点过程中,也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第一,如何保证巡视员有足够的精力来参加巡视工作?第二,如何加强巡视员对在押者诉讼权利的保障?第三,引进巡视制度时,领导者如何使基层执法人员与其意志一致?第四,如何加强巡视员对执法机关的双向支持?第五,如何建立真正的独立巡视制度?对这些问题的探究解决还需要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应当在符合我国当前法制环境的背景下,从实际出发,继续考量该制度运行情况及其他综合因素对该制度的影响。要建立能在我国司法土壤上生长的人权保障体系,如何磨合当前已有的检察检所监督制度与尚未建立的羁押巡视制度二者关系,还需要深化理论研究和进一步地开展并设计更为完善的试点工作。

[1]<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陈卫东.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研究报告[J].法学研究,2009(06):3-36.

[3]彭海青.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确立及实践新发展[J].比较法研究,2012(01):87-97.

[4]布瑞克斯顿骚乱1981年4月10日一12日[EB/OL].[2016-10-12].https://en.wikipedia.org/wiki/1981_Brixton_riot.

[5]张哉麟.遏制刑讯逼供等酷刑辽源试点羁押场所巡视制度[EB/OL].[2017-2-7].http://news.163.com/09/0207/13/51I943TL000120GU.html.

[6]刘方志,陈卫东.看守所“脱离公安”问题复杂躲猫猫等事件与权力配置有关.[EB/OL].(2010-3-10).[2017-2-7].http://news.163.com/10/0310/02/61CNJGN5000146BB.html.

[7]彭海青.域外羁押巡视制度的多元化与本土选择[J].北方法学,2016(05):131-142.

[8]陈卫东.遏制酷刑的三重路径:程序制裁、羁押场所的预防与警察讯问技能的提升[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3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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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3-0092-02 作者简介:刘莉娜(1992-),女,江西吉安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司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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