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农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 南昌 330077
基层法院实行法官责任制的实践研究
袁小农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 南昌 330077
随着全面改革的深入,审判实践中的种种现实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法官责任制的概念应运而生。本文立足于基层法院实行法官责任制的现实情况,探讨基层法院法官责任制的实践方案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希望为以后司法责任制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司法改革;法官责任制;保障措施
近年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在我国迅速展开,逐渐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改革深化的重要部分,已经在相关管理部门的统筹下展开科学布局,司法改革的指导文件明确了具体的试点地区名单,上海、贵州、青海等七个地区被划分为司法改革的首批试点地区。另外,针对司法改革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四项具体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明确司法改革的推进方向。其中,司法责任制的完善成为司法改革工作的重心。
从我国审判的实际情况来看,职责不明以及案件处理效率较低等现实问题逐渐干扰了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因此,必须建立法官责任制,明确审判职责,提高审判效率。法官责任制,能够保证参与审判的法官独立行使权力,权责统一,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由于实际情况的不同导致法官责任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比如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独立审批案件对一些素质较低的法官来说,难度较大。因此,法官责任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选择专业技能较强的法官充当主审法官,负责具体案件的审判,并对审判的结果负责。
根据前文的阐述,本文认为:“让审理者裁判”和“由裁判者负责”等重要思想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官责任制。一方面,划分权力。主要是对法官等人的地位进行说明,明确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让审理权和裁判权统一。同时,为了在法院内部减少行政干预,也取消了庭院长的审批权。另外一方面,明确责任。确定每个庭审参与者的具体责任,在案件审判中做到职权分明,责任明确,确保法官权力和责任的完美统一。
(一)构建基层法院审判团队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试点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建设符合现实需求的基层法院审判团队。以原来的组织架构为基础,建设以主审法官为中心,其他专业人员分工合作的创新团队,并在新团队内部实施扁平化管理。调查显示,选取的试点法院经过改革后,严格按照固定的模式组建专业的办案团队,团队包括主审法官1人、法官助理1人以及书记员1人。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有多少个一线裁判法官,内部就可以组建多少支这样的专业办案团队,然后分别进行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这种模式较为普遍,但是由于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并不相同,各个地方会根据自身实际的需求,进行适当的人员调整。
总体说来,改革后的团建模式与之前相比,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主要体现几个方面:首先,组织形式差异。原有的审判长模式属于非固定团队,成员之间缺乏默契,新的审判团队模式属于固定团队,成员之间配合默契;其次,地位差异。原有的审判长只是扮演着组织者的角色,权利受到制约。新的主审法官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负责,管理权利不受限制,并决定了案件的处理情况;最后,职业属性差异。原有的审判长缺少考核,新的主审法官需要接受绩效考核。
(二)规范裁判文书签发制度
改革前,原有机构管理下的司法文书审批必须经过层层把关,导致司法团队办案效率较低,责任人身份的模糊增加了司法责任的践行难度,因此,要想彻底消除司法内部的行政干预,必须重新规范文书签发制度。一方面,创新的审批团队模式,以扁平化的管理避免了庭院领导对司法审批的干预;另外一方面,各地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文件,对司法文书的审批进行规范管理。比如,2015年,福建当地一个法院总结优秀的法庭案件审理经验和教训,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文件,对司法文书的审签权进行规范,明确经办法官在签署司法文书方面的具体权利。除此之外,我国其他的一些省份也相继公布了相似的改革方案,减少了文书层层审批的流程,进一步强化了主审法官在自己审核案件中自主签发裁判文书的权利,保障办案责任的明确。
(三)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范畴
审委会参与案件的讨论,缺乏合理公正的讨论程序,不符合审判相关的原则,而审委会也没有遵守回避制度,从而导致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分离,不利于案件审理过程的责任追究。因此,为了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应该明确规定审委会案件讨论权限。针对这种情况,一些省份制定明确的改革方案,比如湖北省建立主审法官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相关规定,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规范审委会对案件的讨论,并增加审委会对案件的了解。另外,关于审委会的权利及工作开展的具体流程,我国的一些法律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从已有的法律条文来看,规定明确,职责分明。然而,实际审判过程中,审委会经常超出法律范围行使相应的权限,导致委员会的权力行使不合规范,严重破坏司法程序。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委员会讨论机制,规范委员会工作流程,建立合理的人才选拔制度,确保审委会工作的合理、合法。
(四)杜绝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审理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程序,严重损坏了司法的尊严,因此,为了确保我国司法的公正、公平,相关职能部门出台了具体的规定,避免领导干部干涉司法案件的处理,规定中详细阐述了领导干预案件审理的具体表现,并明确规定了违规后的处罚。从而为我国各地司法改革提供较为详细的参考和引导。经过国家法律的规范和引导,我国一些地区逐渐建立起相应的司法应对机制,避免领导干预司法程序,比如贵州建立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责任追查机制。
(一)构建法官监督考评机制
科学严谨的监督考评制度,能够严格监管法官的工作情况,从而推动案件的审理。司法改革的关键是明确法官的职责,并对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但是,改革作为一项工作,本身就需要被监督。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司法改革监管制度。2003年,中央政府针对司法改革工作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但是领导小组只是在政策措施方面给予一定的指导,而关于各地司法改革的实践则没有进行过多的监督。司法改革的成果在整个社会的宣传并没有展开,导致人们不能充分理解和接受司法改革,从而失去群众基础。监督和考评是杜绝腐败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做好相应的监督和考核,就很难掌控改革的结果,不利于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本文建议司法改革中必须完善相应的监督考评机制,明确人大的责任。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司法改革是从司法体系内部展开的,各省市级政府领导、政法委员以及公检法部门参与了本次改革,因此,为了确保司法改革的公平、公正,必须立足于司法改革的外部环境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改革的监管。作为相对独立的机关,人大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同时也具有合理的法律基础。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下设置司法改革委员会,或者成立专门的司法监管机构,监督司法改革的具体实践情况。
(二)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个法治完善的政府,应该保证信息的透明,所有权力的行使都是处于公开状态。本次的司法改革,历时较长,范围较广,对社会发展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应该做好相应的宣传和指导,便于社会公众快速理解和接受改革成果。针对司法改革的实践情况,笔者进行跟踪调研,发现各地区并没有及时做好改革信息的公开。第一批进行试点改革的地区中,只有广东、青海以及海南等省份在各自的省政法委官网中公开了司法改革的完整信息,而其他的省份几乎都是借助第三方网络渠道进行简单的新闻报道。试点省份不重视司法改革的动态专题报道,导致改革信息不透明,社会公众不了解改革,从而失去重要的社会监督渠道,不利于改革质量的提升。另外,社会公众不熟悉司法改革情况,就不愿意过多的参与,导致法制建设失去强大的社会基础。同时,信息公开较少,造成相关理论研究材料的缺乏,不利于科学研究的继续展开。鉴于这些现实因素,本文建议各地区积极做好司法改革工作动态的公开,利用官方网络及主流媒体,及时准确地公布司法改革的详细情况,让整个司法改革保持透明,接受广泛群众的监督,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司法改革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案件终身负责制
一直以来,我国法官责任制主要是以结果责任为导向,搭建相应的问责模式。从一些基层法院调查“错案”的情况来看,案件线索主要是来自于程序内部和程序外部。程序内部,是指上级法院通过再次审理后,发现原审结论不当,重新作出合适的调整;程序外部,是指一些外部的条件或因素给法院提供线索和指导。根据这两条调查错案的重要线索,我国法院建立了一系列纠错制度,比如海南省将“上级领导批示的案件”、“人大常委监督的案件”等列入检查案件审理的重要思路。另外,司法程序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关注等案件也给予相应的重视。
从法官责任制的实质来看,结果导向的法官责任制实际就是行政行为对法官的管控,剥夺了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权力。鉴于法官责任制的现实改革需求,本文认为,法官责任制改革的关键在于法官责任判定标准的规范,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法官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改变原有法官责任制中倡导的结果导向,重视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根据行为制定责任承担的标准,进一步合理规范法官责任制中的责任认定标准,保障司法体系中法官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责任制至关重要,一方面能够明确案件审判的职责,协调内分工,加强团队合作,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另外一方面,实现了司法审判的权责统一,维护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司法审判的公开、公正、公平。因此,为了保障基层法院顺利推行法官责任制实践,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专业的审判团队,规范裁判文书的签发程序,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范围,避免领导对案件的行政干预,同时,还必须根据基层法院法官责任制推行的实践需求,建立合理的保障机制,做好法官工作的考评,及时公开司法改革动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改革的监督,为司法改革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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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077-03 作者简介:袁小农(1969-),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法学本科,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官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