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陈旭光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简论魏晋南北朝妇女的法律地位
刘陈旭光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政治上最混乱、社会上最苦痛的时代,然而却又是精神上极自由、极解放,最富于智慧、最浓于热情的时代。故生活在这期间的女性在社会精神风貌上,具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和时代特色。本文将以大量史实材料为依据,试图从她们的婚姻状况与在家庭中的生活情况来显示其法律地位并从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和家庭事务的决策等方面,探究她们在家庭之中的实际地位
魏晋;妇女;婚姻;中央集权
(一)魏晋婚姻的总体特点
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频繁,致使婚姻特别是上层社会的婚姻带有极为强烈的政治色彩,士族的身份地位和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影响力都较庶族占有绝对优势。士族为了维护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取得的既得利益,便于世代垄断这种地位,保持贵族血统的纯正,便在婚姻观念上大力提倡所谓“士庶不婚”。
在当时的婚姻如此看重门第出身的情况下,婚姻的特殊附带品——彩礼也就应运而生了。统治者深知此类风气的危害,再三强调禁止过度行礼,但是这并没有能改变民间的比拼之风。究其原因,彩礼能够标榜自家的出身门第,是尊卑贵贱无声却有力的证明。更有少数无良家长为了得到更多彩礼,不断撕毁婚约,罔顾女儿的终身大事和幸福,也从侧面反映了财婚这种民间惯例的负面作用。
(二)妇女在婚姻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汉代才女班昭曾经在《女诫》中说过:“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弄之砖瓦,而斋告焉,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人下也。”又说:“夫不贤则无以御妇,妇不贤则无以事夫。夫不御妇,则威仪废缺:妇不事夫,则义理堕阙。”可是后来,妇女不仅能够拒绝他人强加于己的婚姻,也能够大胆追求自己心仪的对象。
妇女大胆追求幸福,决定自己命运的例证不仅见于史书,许多文学作品也有反映。曹魏诗人繁钦的《定情诗》写到:“我出东门游,邂逅承清尘,思君即幽房,侍寝执衣耳”。文学作品大多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妇女在婚姻自主方面很大的自主性。
古代虽然也有离婚现象,但是对女性要求较为严苛。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则较少受到“七出”的影响,离婚现象较为普遍,妇人妒忌之事常常发生。妇女不仅能够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更是可以主动要求离婚和再嫁。东晋王欢“安贫乐道,专精耽学,不营产业”,“其妻患之,或焚毁其书而求改嫁,时闻者多哂之。欢守志弥固,遂为通儒”。尽管王欢的妻子并没有成功改嫁,但也说明当时的妇女是有主动要求离婚的权力的。虽然当时的法律没有关于这一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我们不难看出官方对于此类事件的默许态度。
随着魏晋南北朝儒学地位的大为降低,也就是的妇女的贞节观念日趋淡漠,一时改嫁再嫁之风盛行,就连一些帝王们也曾娶过寡妇,后来的统治者们亦允许甚至提倡再嫁。妇女在离婚方面拥有了实质性的权利,这是历史的进步。后世特别是唐朝受到此风气的影响甚大,正所谓“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
(一)夫妻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频繁使得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下降,随着礼法观念的日趋淡化,在传统的三纲五常思想下处于被压制地位的妇女,地位又有所提高,夫妻关系便也相对平等了。一段时期甚至还出现了“专以妇女持门户……代子求官,为夫诉屈”的奇特场面,可见当时男子对于妻子的言论还是比较重视的,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是比较平等与和谐的。其实这些在古人看来可讥笑的事例,其实正是妇女天性的表现。只是在之前被纲常伦教所压制,而到了魏晋这个追求自由和自我解放的时代,它们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财产
魏晋时期,在室女是有一定程度的继承权的。在双亲亡故的情况下,女儿在结婚时可以带着家产出嫁。不仅是在室女,寡妇也有继承权。“吴兴乘公济妻姚氏,生二男,而公济及兄并卒,各有一子,姚养育之,卖田宅为取妇……”丈夫不能禁止妻子过分的财欲,也可以看出妇女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总体地位
史学大师钱穆说过:“夫妇的结合,本于双方之爱情,可合亦可离。父母子女,则是自然生命之绵延。由人生融入了大自然,中国人所谓‘天人合一’,正要在父母子女之一线绵延上认识”。不仅是在教子方面,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提高还体现在参与家族中的事务方面。钟繇的孙女钟琰,是王浑的妻子,她和妯娌郝氏皆以德行和才华闻名,“郝不以贱下琰,琰不以贵陵郝”,“时人称钟夫人之礼,郝夫人之法云”,可见两位女性在家族之中重要的地位。《颜氏家训》亦载:‘河北人事,多由内政。绮罗金翠,不可废阙;羸马悴奴,仅充而已;唱和之礼,或尔汝之’,堪称妇女在家族中享有的经济权的真实写照。
纵观三百余年的魏晋南北朝历史,这一时期的妇女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可以说是古代一朵绚丽的奇葩。宗白华先生赞美魏晋为“精神上极自由、极解放,最富于智慧、最浓于热情的时代”,社会风气开放,舆论环境宽松,思想解放、文化碰撞,妇女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礼教的束缚和礼法的压抑。但我们仍然应该看到,在表面的解放之下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主要表现为我们难以看到生活在社会下层和底层的妇女有摆脱束缚的迹象。或许这也是因为自己所见到的材料太少,阅读经验缺乏,希望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能够有所发现。
D929;D923.8
A
2095-4379-(2017)30-0211-01
刘陈旭光(1993-),男,汉族,陕西咸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