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讼时效中断及运用

2017-01-27 14:08刘兰樱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务人行使

刘兰樱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077

浅析诉讼时效中断及运用

刘兰樱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077

诉讼时效作为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实现债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及运用方式具体阐释了关于怎样采取措施避免诉讼时效的经过,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诉讼时效;中断;运用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在交易往来中,需要通过行使权利避免利益损失。了解好诉讼时效的规定,对督促企业及时行使权利有重要意义。

一、诉讼时效的实践意义

诉讼时效作为法学理论的重要研究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数国家所使用,在我国法律中有关司法实践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规定中。《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部分包括《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设定诉讼时效意义的本质是公正与效率两个价值的取舍与权衡,从以下方面体现:首先,避免法律秩序的不稳定状态。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容易导致法律程序处于待定状态,且易使得他人对该状态产生了相应合理的预期,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容易损害信赖利益人利益,影响法律秩序稳定。其次,提高司法效率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诉讼时效的规定避免了司法追究较远时间的纠纷,减少了司法资源配置。再次,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节约诉讼成本。时间经过越久,证据遗失的概率越大,且搜集证据的难度也越大,为了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搜集证据,需要应用诉讼时效进行督促。

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简而言之,即通过权利人的行为,致使通常所说的两年诉讼时效中断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根据以上法规,可以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需要注意的是,除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外,以下方式也可以认为是诉讼时效中断,包括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请求;或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综上所述,一旦发生权利义务纠纷,应当及时通过以上方式行使权利,具体申请权利机关可以是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等等。

(二)权利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及诉讼证据要求,需要明确送达方式及要求。首先,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文书上签字、盖章;如果未签字、盖章,应当有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其次,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的,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应当确保到达对方当事人。

(三)法律规定了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即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应用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债权债务纠纷居多,为避免因诉讼时效经过而丧失获得法律对于债权的保护,企业应善于通过对权利的主张实现债权,具体常见运用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通过立字据、签订协议或备忘录等方式要求债务人承认债务,其他如请求延期履行、同意提供担保、同意支付利息等字眼均视为同意履行义务。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录音等也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该方式需要注意保存证据,尤其是录音等资料中应尽量体现当事人身份信息,并对债权债务事宜有较清晰的描述。

(二)与债务人对账。通过与债务人对账并保存对账依据的方式,避免因提起债权主张影响企业间正常经营往来,便于诉讼又能够延续诉讼时效。

(三)要求债务人提供还款计划或提供担保人。与债务人沟通,要求债务人出具具体还款计划,列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将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再开始计算。另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即当债务人未清偿债权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该诉讼时效从担保协议生效时中断。以上权利主张要十分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明,如协议、信函、录音资料等,包括清偿债务时出行的交通票据、住宿票据等,以作为可能涉及诉讼的重要证据。

[1]程啸,陈林.论诉讼时效客体[J].法律科学,2000(1).

[2]吴江水.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D923;D925

A

2095-4379-(2017)30-0210-01

刘兰樱(1985-),女,汉族,四川资阳人,本科,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经济师,研究方向:合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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