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彧
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浙江 龙游 324400
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吕 彧
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浙江 龙游 324400
第三方网络支付是一种金融交易方法的创新,主要是通过与各银行签约的方法,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为用户提供各种支付指令传达与处理的网络支付服务,实现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有序衔接,方便了人们日常生活生产。但是因为第三方网络支付具有自身特殊性,运行过程中可能潜在诸多资金风险,因此必须加强第三方网络支付法律监管,完善有关的监管法律制度。文章主要从第三方网络支付监管入手,研究了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监管法律问题。
第三方网络支付;监管法律问题;建议
随着近年来第三方网络支付的迅猛发展,我国也相继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弥补了第三方网络支付法律监管的不足,但这仅限于框架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全面囊括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监管法律问题。因此要想确保第三方网络支付在法律体系下稳定发展,建立完善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监管法律体制势在必行。
(一)支付机构的主体与法律监管不明确
尽管我国先后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与有关实施细则,为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法律监管提供法律支持,但是关于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主体与法律监管的内容,只是简单将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法律监管做出明确规定。
(二)存在资金沉淀的风险
在实际使用第三方网络支付时,由于在时空上资金支付指令的执行与资金账户交接不同步,交易双方在进行商事交易时,资金会有一段时间滞留在第三方网络机构提供的支付平台上,由其保管,导致用户资金沉淀,引发孳息的权属问题、安全问题与支配问题。
(三)有关法律监督规定不完善
虽然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已有10年的发展历程,但是对于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生产经营的法律监管还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上相应的监管主体没有配套跟上,一旦发生法律纠纷问题,不能有效解决,难以实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一)明确支付机构的监管主体与机制
基于第三方网络支付在业务、功能与所属的电子支付形式过于复杂,因此在监管机制与监管主体方面,应以自上而下形成监管的方式,在政府统筹监管的基础上,以金融业的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为依据,结合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与方法,由中央银行统筹负责,成立专门监管部门,明确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监管主体与监管机制,对第三方网络机构的清算业务实施监管,从而提高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可信度与安全性。例如在监管方面,由中央银行负责准入、业务监管和缴纳保证金监管工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审核、批准与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全方位监控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运行状态,防止不具备实力的机构进入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而银监会与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管理问题,一旦用户银行账户发生任何变动,需及时通知用户,以督促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遵纪守法,在法制允许范围内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规避沉淀资金风险
资金沉淀问题作为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有效方法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独自占据与支配沉淀的资金,应要求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设立相应账户分别储存滞留在平台上的沉淀资金与交易资金,明确资金的权属问题。对于沉淀资金的利息问题,应设置相应的保险金与风险控制金,方便中央银行对资金沉淀风险的防范,避免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调动账户的资金。例如为有效解决资金沉淀的问题,防范资金沉淀带来的风险,可借鉴某国关于用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归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所有的规定,明确资金所有权属于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条例,按照《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转移时,孳息所有权同时转移。”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确定沉淀资金的利息等规定,来解决支付平台滞留资金的支配与权属问题。
(三)建立完善有关的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作为金融交易的新的发展趋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必须借鉴国外有益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关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监管法律制度,从而促进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稳定发展。例如在建立完善与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有关的监管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可借鉴美国、欧盟与亚太地质的立法经验,在已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上(《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签名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等),通过“指引”方式,制定完善《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行为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与《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为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正常运营提供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金融交易方法,为人们生活生产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监管法律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约束与加强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清算业务的管理,必须明确支付机构的监管主体与机制,建立完善有关的监管法律制度,有效规避资金沉淀问题,从而确保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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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24.6;F832.2;D922.28
A
2095-4379-(2017)30-0209-01
吕彧(1991-),女,汉族,浙江龙游人,任职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