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政
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山东 枣庄 277100
新形势下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王淑政
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山东 枣庄 277100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体系得到了一定的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变得更加完善。而只有充分发挥出现代律师在企业中的法律服务职能,并进行企业的依法管理,才能够推动该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就新形势下企业构建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研究。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要性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以及有效参与到市场竞争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也是新经济形式下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依法建立与完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才能够真正的将企业的管理纳入到法制轨道,并有效化解一些经营风险。
近年来许多企业虽然都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对该制度的重视程度不足,并未充分认识到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导致了组织建设落实程度不足以及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很多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多将工作重点放在利润的提升上,直接忽视了法律顾问制度的后续建设,导致了该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出自身的职能。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企业必须依附经济市场而存在,因此企业要想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首先要求市场能够为企业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只有在法律规范保障下,市场环境才能不断的净化与优化,并借此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为了构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各个企业都能够做好诚信经营与依法管理。因此在新形势下,企业只有进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才能够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环境,并且为自己的持续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保证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需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推行,使得世界经济也成为了有机的统一体,各个国家的经济也就难以脱离世界的经济体系来进行独自发展。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经济全球化客观过程的产物,其主要是进行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的合理制定,并借此来规范国际的多边贸易行为,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我国现行的法律经济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来建立的,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具备有一定的相通性,并且能够反映出国际市场经济的共同应用规律。企业在参与到国际的市场竞争中时,如果对于相关开放市场与知识产权等规定的认知不足,也就无法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自我保护,并无法取得一个公平贸易的效果。借助于构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其也就能够让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工作与国际进行接轨,并可以在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及协议的基础上,来让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以及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并使得该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
(三)企业开展普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我国属于法制社会,因此任何的活动也都需要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只有做好相应的普法工作,并让所有人都了解到法律的重要性,才能够做到全民知法,并营造出一个全民尊法的良好社会风气。就企业而言,只有让所有的员工们都了解到法律的重要性,并严格按照法律的各项规定来进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违法问题的出现,并降低该企业的法律风险。在企业内部开展普法工作时,也就需要通过法律顾问这一法制传播者来为员工们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合理传达。
企业在自身的运营管理过程中,还可以进行法律顾问课堂的开设,通过培训的方式来对所有员工们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播,并且在日常工作流程中为员工们提供足够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也就能够借助于法律顾问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播以及法律服务的提供,并在企业内部营造出一个法制管理的良好依法管理氛围,从而避免一些法律风险的发生。可以说在新形势下,只有监理法律顾问制度才能够推动企业自身的普法工作得到有序开展。
(四)实现依法管理的基本制度
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实现依法管理的重要制度功能,其可以对经营管理过程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准确的调查与研究,并在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给企业管理决策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企业法律顾问需要对企业内部的事务有清晰的了解,并能够找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加以改正,从而有效预防一些法律纠纷的发生。此外在企业的内部经济纠纷发生之后,通过法律顾问制度能够对造成这一纠纷的原因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在结合了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来合理解决该经济纠纷,从而确保整个企业的内部管理效果。
在新形势下,企业通过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能够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并进一步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但是在现阶段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运行过程中依旧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这也就需要企业的管理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到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并充分重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从而为自身的持续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1]李敏.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6(8):231.
[2]王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4(3):202.
[3]张圆圆.浅析企业法律顾问制度[J].东方企业文化,2015(18):98-99.
D926.5
A
2095-4379-(2017)30-0200-01
王淑政(1969-),男,汉族,山东枣庄人,本科,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整、兼并、破产清算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