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怡静 周伯煌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浙江 诸暨 311800
高校宿舍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及其衡平*
陈怡静 周伯煌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浙江 诸暨 311800
高校宿舍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有各种表现形式,在如今越来越多的学生可以进入高校学习的环境下,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两者的冲突越发明显。本文将以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着眼点,依据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表现而提出明确管理界限、引入程序救济方式等妥善的解决办法,使之达到衡平的状态。
隐私权;权利保护;法律关系;高校宿舍
自高校成立以来,作为其中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校方与学生之间所产生的冲突时有发生,而产生冲突的原因多以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主。其中,有一项权利并没有得到特别多人的关注,但几乎每一个高校学生都会因其得不到保障而感到困扰,那就是高校宿舍的隐私权。高校宿舍做为学生日常生活与居住的场所,理应属于学生的私有空间,学生对其享有隐私权。但由于高校负有维持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责任,其管理权由此介入,学生的私有空间被打破,隐私权受到侵害。同时,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理念的教育更是普及迅速,学生的权利意识空前高涨,认为其因学校的管理权而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学生比例也在上升,因此如何保护隐私权,如何能使高校宿舍隐私权保护冲突达到衡平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客观上来说,高校宿舍管理权的法律属性有着双重的性质,它不仅包含着公权力性质,也包含着私权力的性质。从公权力的角度来讲,高校有正当的权力以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为目的而对学生统一进行管理;从私权力的角度来讲,高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为了避免相关危险事务的发生而着手对学生某些私人事务进行干涉。然而对于学生来讲,尽管自身也有义务维持校园的稳定,但自身权利的保障也同样重要。因此,高校宿舍管理权必然与学生的隐私权产生冲突。两者冲突具体的表现主要有:
(一)私人财产与信息的侵犯
高校宿舍管理人员对于高校宿舍公共领域的管理可以理解,然而当管理人员进入某一学生居住的空间内时,应以不侵害该学生的权利为前提。可以说,对某一特定的学生起居室的管理是特别管理,而特别管理的行为则以不侵害特定对象的权利为前提。因此,当管理人员必须进入学生的起居室进行检查管理时,需要事先通知或征得学生同意才能实施该行为。
然而在很多高校宿舍的规章制度中,大概都有类似这样的一条:禁止私带大功率电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如有发现需主动上缴。必要时予以公示。甚至某些高校还有这样不成文的规定:假如检查时寝室物品没有摆放整齐,这些物品就会被没收。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除了对学生私人财产的侵犯,在实行管理的过程中,学生的私人信息也容易被泄露。学生将高校宿舍当成自己的住宅,住宅有着私密性,学生的一些私密信息或活动自然也会安置在住宅内。如将宿舍成员的联系方式贴在墙上,悬挂学生自己的相片做装饰以及开聚会聊一些私密的话题等等。当管理人员进入宿舍时,有可能就会看到或听到这些信息,特别是有些高校规定检查时需拍照留证,一个不小心就会将信息流出。假使被有心人看到,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于私人信息的保护,高校应当重视。
(二)行为上的限制
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还体现在高校对学生行为的限制上。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高校宿舍的作息时间规定。绝大多数的高校宿舍会规定“门禁”的时间,即晚上过了几点之后高校宿舍的管理人员便会关上宿舍的大门,晚点的学生便会被拒之门外。真有理由的需要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备。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从侧面上限制了学生的活动自由。
还有在高校宿舍内,学生的行为也同样受到限制。某些高校规定了断电、断网的时间,时间一到灯就自动关闭,网络也随之切断。一些还没就寝的学生只能放下自己手头的事情,抓紧洗漱然后强迫自己入眠。另外,在检查卫生时,规定学生每天必须要打扫,垃圾桶内不能被发现垃圾,床上不能私自装上床帘等。这样的规定带着明显的强制性,多数学生都认为高校管理权不应涉及到这些方面,这样的行为是对他们隐私权的侵犯。
针对学生面对高校宿舍而主张隐私权的保护,厘清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至关重要的。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是高校在宿舍中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逻辑前提。从目前的学说来看,两者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两种,即准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一)准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虽然明显的存在着行政性,但终究因其特殊性而异于真正的行政法律关系,可以说,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准行政法律关系或特别权力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学生与高校的关系是一种无名但有实的特别权力关系,即公营造物利用关系。高校并不是真正的行政机关,它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可以限制学生的权利。如果学生不愿遵守,高校可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
除了准行政法律关系,学界还有一种说法,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说是教育契约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的职能也出现了变化,它除了为学生提供教育,还衍生出了其他服务职能,如餐饮、通讯、绿化等。尤其是近几年,有很多学校将食堂宿舍等交由后勤集团或物业部门管理,通过契约的方式明确学校、学生以及后勤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再加上高等教育服务理念的宣传,越来越多的学生认为他们与高校应是处于同一个地位的法律主体,因教育契约的缘故,他们与高校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都可以受到民法的保护。
(三)法律关系的综合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准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两种观点各有各的理由,同样,也存在着各自的缺陷。笔者认为,正确且有价值的法律关系,应体现公正二字,即让高校与学生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采用综合说,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包含民事法律关系又包含准行政法律关系,两者兼而有之。
依据法律的规定,高校具有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的权利,它可以根据自行制定的规章行使管理权,高校独立的行政权是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公认的公权力,它得到政府的承认。高校的行政法律性质是不可消灭的。但规章的内容应该符合实际与情理,不能将学生明显处于一个不对等的地位,将学生的权利压制起来。高校应给与学生提出异议的机会,让两者的冲突有办法解决。同时,学生为高校提供给自己学习与生活的服务缴纳了学费,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有着相对的契约关系。但学生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自己的行为危害到校园秩序,那么高校有理由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法律关系的综合有利于减少冲突的发生,维护高校的安全与秩序。
当高校依照准行政法律关系在行使自己的管理权时,应当同时兼顾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属于学生的合法权益,应遵守“比例原则”,维持两者之间的衡平。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同时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而秉着民事法律关系,学生以其权利主体的地位昭示着自己与学校有着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权利受侵害时学生有资格出于维权而提出控诉。这同时也为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保障。因此,为了使高校隐私权保护冲突达到衡平,可以从限制管理权与增加救济方式两方面着手。
(一)明确管理界限
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既是权利又是义务,高校宿舍的管理也属于管理范围内的一部分。但因高校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为了尽可能的保障高校宿舍内的安全,某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权利。于是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便会引发冲突。为了能够避免或减少冲突的发生,或者说,把因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而可能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不使任何一方的利益轻易减少,可以通过权利平衡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让双方实现双赢。而这则至少要让一方先主动退一步。笔者认为,在高校与学生之间,作为强势及主动的一方,高校有能力也有需要在规章制度中对管理的界限做一个划分。
在管理内容上,高校可以将涉及到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取消或者说明不能越过哪个度,比如在高校宿舍管理人员进入宿舍检查时,不能干涉学生的物品摆放方式。在检查危险物品时禁止拉开学生的抽屉或打开衣橱等等;在管理方式上,高校应该避免主观化与强硬性的管理,否则会让学生产生压迫感从而生出反抗的心理。界限的明确不仅让高校在管理时更加容易把握度,也会让学生的安全感得到增加。
(二)引入程序救济方式
当与高校管理权发生冲突时,除了感到自己的隐私权遭受侵害,还有一个问题困扰着学生的便是无法因隐私权遭受侵害而得到救济。因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生几乎找不到方式为自己维权。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可以建立权利保障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制定相关程序对学生权利进行救济。以高校宿舍管理人员将学生私人物品没收为例子,高校可以制定程序,在没收物品之前管理人员必须事先告知学生且说明理由,且物品要进行登记,学生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当学生的物品被无故没收且不允许其申辩时,学生可以要求权利保障机制对管理人员的行为作出评判且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合理的程序对于学生来说至关重要,当学生有了维权的途径,隐私权的保护才能真正得到最大化。
无论是在高校、家庭还是社会上,因法律制定的不完善而引发的问题数不胜数,如果要都解决那是不切实际的。然而法律的进化是需要在实践中完成的。当能够在实际中发现问题的关键并尝试去研究它并且提出解决的办法时是很有价值的。高校宿舍隐私权的保护与学生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其而与高校管理权引发的冲突对高校的治理也存在必然的影响,因此如何能够消解冲突就十分必要。本文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加大学界及公民对高校宿舍隐私权保护的关注,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使之发展和完善,也使消解高校与学生之间冲突的立法能够真正做到与时俱进,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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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生创新课题《高校宿舍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及其衡平》(JYKC1726)。
D923
A
2095-4379-(2017)30-0046-02
陈怡静(1995-),女,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生;通讯作者:周伯煌(1968-),男,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