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设置的合理性问题

2017-01-27 13:22:50张兴华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恐怖活动恐怖主义合理性

张兴华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拒不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设置的合理性问题

张兴华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罪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拟从刑法的谦抑性、维护国家秩序与公民人权保护、风险刑法等方面分析“拒不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设置的合理性,希望能够为司法实践中关于本罪的疑难复杂案件之认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拒不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刑法谦抑性;风险刑法

恐怖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快速蔓延,严重威胁着世界和平和人类安全,其被称为“21世纪的政治瘟疫”,我国也面临着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威胁,《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严密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网,这不仅表现为增加之前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财产刑的适用,而且对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客观行为予以扩大,关于拒不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这一罪名设立的合理性更是受到了很大的质疑,下面便对其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具有谦抑性,即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制裁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恐怖主义犯罪有着极其复杂的历史根源与现实背景,而刑法是一种以犯罪和刑罚为主要内容的部门法,它无力解决社会的各种深层次冲突和矛盾,甚至很难说是一种治本的法律,所以我们对于恐怖主义行为必须坚持秉持着理性、谨慎的态度,采取适度犯罪化的策略,以保持社会防卫和人权保障的平衡。

有人认为“针对拒绝提供恐怖分子犯罪证据或情况的一般公民,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加以规制,如一定数量的罚款或一定期限的行政拘留,甚至该拒绝行为本身是否应该受到处罚都具有争议。如此一来,直接用刑罚的方式来规制这种行为,加重了公民的义务,有违反刑法的谦抑性之嫌。”持此类主张的人认为其会像死刑的滥用一样,不知不觉中会导致人们心灵麻木与羞耻感递减,对刑罚的感受力日益减弱,最终导致刑若无刑。可亦有人认为行为的可罚性是取决于时代的发展的,当其不必要用刑法调整时,自然要去犯罪化,例如我国旧刑法典的“反革命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背景的变化,许多行为都需要刑法来调整,如“危险驾驶罪”,就是在中国车辆保有量日益增多,醉酒驾驶、飙车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愈发多见的社会背景下“横空出世”的,尽管通过之初也遭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但其立竿见影的威慑效果是有目共睹的,此处的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显然就属于后者。

二、国家秩序维护与公民人权保护

刑法的核心价值是正义,并由此衍生了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要求刑法的内容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同时要兼顾公民的自由。具体到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有一部分人认为其设立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显然更多地将秩序价值即维护国家秩序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公民人权的保护,因此受到了一定的质疑。

但目前大部分学者仍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危害的几率虽然很小,但其一旦发生并落在某个具体个人的身上,其所带来的痛苦与悲伤却是极为深重的,类似于医生给患者做手术,尽管按照常理看手术失败的医疗事故发生的概率很低,然而一旦发生患者的死亡等医疗事故,就会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的难以挽回的伤害,所以,减少乃至消除各类风险的事先预防措施就显得格外的必要,面对恐怖主义这种危及生命健康乃至社会安全的风险犯罪,我们以适度牺牲私人权利为代价来换取其安全保障,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三、风险刑法

传统的刑法观是根据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危害后果和主观过错为根据来确定刑事责任的,偏向于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但持现代安全刑法观的人则认为,在风险社会中,我们正面临因人的主体性实践活动带来的现代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全球性,若秉承传统的罪责刑法,等到危害结果出现时刑法再予以干涉,将无法满足公众的安全需求。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拒不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正是刑法在风险社会中发挥其保护安全机能的生动体现。

在2014年5月的亚信峰会上,习总书记提出要对恐怖主义“零容忍”,显然,对于像恐怖主义犯罪这样危害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采取一定的超强硬措施和手段进行严厉打击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我们必须意识到刑法不是万能的,我们在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公民人权的保护,努力做到人权保护与秩序维护、安全利益与自由价值相平衡的理想状态。

[1]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1995(4):55.

[2]黎宏.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从如何限缩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范围的立场出发[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87.

D

A

2095-4379-(2017)17-0279-01

张兴华(1993-),女,汉族,山东临沂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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