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

2017-01-27 13:31孟凡颖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法理外部性环境保护

孟凡颖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试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

孟凡颖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不可脱离良好的生态环境。近年来,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学理论广泛地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只是趋于制度与对策的分析,缺少一致性及系统性。基于此,本文阐述了生态环境保护法理基础的意义,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理基础展开较为系统地论述。

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法理基础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必然对自然资源消耗量很大,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自然环境也不断地恶化。尽管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已经重视对环境的保护,然而,生态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意义的遏制,部分生态系统的性能逐渐退化,环境的矛盾也显现出来,加之群众对于环境的诉求进一步提升。因此,对于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法学理论研究显得十分关键。

一、生态保护法理基础的意义

(一)使得环保法的价值取向更为清晰

近年来法治建设的成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环境公害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21世纪以来,国际上在修改环境保护的立法方面更为多样化,这类立法形式反映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具体的变化,就是立法对于公民健康的维护,主张可持续发展。而法理基础作为法学理论与精神导向问题的重要依据,既可成为立法的基础,又可在法律具体的实行中对法律含义进行解释。还能够弥补法律的漏洞。因此,法理基础对于法律体制的确立与实行过程皆发挥了重大意义。法的价值取向和法理的基础关系密切。可以说,法律基础在法的价值和法律制度中间起到过渡的作用。

(二)对于国家生态保护权力的法律规制

国家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首要的责任主体,担负道德、制度设计、财政、监管、实施等责任。我国在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也代表着国家权力的行使。以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为基准,国家通过立法来确认生态的保护权利,权力的应用范围、形式、程序等皆达到法律化。促进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另外,通过程序与范围的规定,进行对权力的规制,以免滥用职权引发的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如严格规范矿山开采的许可条件等。为什么规制国家的权力即为法理基础要处理的问题。

(三)构建与完善生态保护的体制

法律体制的形成一直作为社会实际与人类主观能动性的有机结合,每项制度皆有可靠的理论基础为支撑,在自然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前提条件是法理基础的形成与完善。现阶段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设定的根本制度,如环境保护制度、环境标准制度、许可证的制度等,皆有相关的法理依据。这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作为法理依据进步与成熟的结果。

二、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理基础分析

(一)环境权利作为法律的基础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联合国于《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中表示:人人有享受优良环境的平等、自由以及生活条件的根本权利。有的国家己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编入了宪法中。一般情况下,环境权利的基本内容有对于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权、环境状况的了解权、环境决策的参加权以及环境侵害时的申请权等。为使得社会的公益与公民的环境权的达到,而应用各样的经济、行政及法律等手段对自然资源与环境进行管理及保护,从而实现自然环境的改变。

(二)外部理论作为经济的基础

外部理论属于经济学范畴,主要分成正外部与负外部的性质。正外部性指的是某种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给社会带来效益,而受益者不用任何代价,在环保法的行业,正外部性表现为人在自然环境的应用活动中为他人及社会带来良好的作用,如草原的建设与合理利用促进环境的改善,处于这种生态环境的体系中全部人员皆从中有所收益。负外部性具体的表现恰好相反。因此,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体制在设计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外部理论,如何激励人类促进正外部性的果效。

(三)民族的均衡发展作为政治基础

我国是多民族集合的大国,其中民族平等、协同发展对于民族的团结与政治环境的稳定发挥重大意义。我国的少数民族多分布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另外西部区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因此在发展西部经济与自然环境的保护方面难免有很多矛盾,从而引起了民族矛盾以及社会的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在环保法制度与实行方面对相关主体利益加以平衡,表现民族经济的平等,增强社会的稳定感,将作为我国环保法律的政治基础。

三、结语

在以往的环境保护法律中,向来以应用生态环境带给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基本的理念也是源自经济的价值观,而社会的发展不断表明了这样的理念引导下的环境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深入研究环境保护的法理基础,确立以法律、经济、政治等综合价值权衡的环境法成为一种新思路。

[1]刘国利,刘秋玲.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J].法制与社会,2016(34):26-28.

[2]滕妍.我国生态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

D922.68

A

2095-4379-(2017)36-0236-01

孟凡颖(1983-),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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