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宇航
白城市司法局信息中心,吉林 白城 137000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叶宇航
白城市司法局信息中心,吉林 白城 137000
网络愈加发达的今天,网络著作权政策得以不断升级、机遇,同时也给其造成了新的挑战本文简要分析了网络著作权的含义、网络侵权的形式以及法律保护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的策略,以供参考。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了当前重要的技术支撑,网络不但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扩展了人们的眼界。特别在网络中各种各样的作品均能够找寻到,无论是人们的学习还是生活已经渐离不开网络,但是对于著作作品而言,其著作权的法律制度则有所缺失,网络侵权案件频发。如何利用网络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所谓的网络著作权主要是指:与传统的作品相比较,其是指被上传到网上后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网络传播权;另外便是网上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涵盖发表,发行等内容。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分析。其一,网络著作权具有数字化的特征,传统的作品其表现形式都是借助有形的介质加以表现的,而在网络环境下的均是通过无形的数字编码表现出来的。其二,网络著作权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即网络作品在其传播的过程中不会因时间、地域等限制,大大的增加了阅读次数与下载次数。其三,网络著作权具有跨国性的特征。网络作品其产生在网络中,大大的突破了传统著作权的地域特点。其四,网络著作权具有交互性的特征。在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网络的交互性极强,进而可知网络著作权也是具备此特性的。
在当今时代下,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即网络服务者造成的侵权。对于这类侵权形式主要内容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对著作权的侵权或者是网络联线服务提供者造成侵权情况;网站管理者引发的侵权,主要内容是网站管理者在日常的工作创作和编辑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侵权事件频发;网络使用者的侵权,其主要的内容便是网络使用者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则会造成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第一,网络著作权在立法上存在不足之处。在我国的法律中,网络作品和网络著作权均没有做出相关的立法规制。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在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便无法可依,只能在著作权法中寻找些相关的权利进行“挂靠”,进而造成司法统一与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相悖。
第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司法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其主要表现在证据方面,包括举证、取证,由于网络环境背景下,著作权侵权事件发生之后,当时的证据会受到破坏或者篡改,进而造成取证困难;同时也证明了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明确规定,归于侵权案件其均需要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基层、中级法院无权干预,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下,进一步造成了审判效率低。
第三,网络著作权中权利主体间的信息存在差异。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不断的涌现了更多的网络作品,在此基础上也大大的增加了传播速度,给网络作品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传统的授权许可使用模式也随之发生了转变。网络作品的著作人也从原有的专职写作人员渐渐的走向全名化,使得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差异度逐渐增大,导致市场交易率降低,使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受限。
对我国的网络作品而言,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一般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是网络中的侵权行为中有太多的主观过错以及认定均存在较大难度,可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会影响到网络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需要应用严格责任这一内容,进而协调创作者和使用者权利冲突,更好的进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在当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其管辖权的明确是比较严重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可是在虚拟的网络时空中,无法在地理上进一步确定侵权行为的地点,而处理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时候,可以借鉴美国的管辖经验,以最小的联系原则进行评判,更好的维护著作者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传统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求均适用于网络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在完善此制度的时候,可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同时可以在现实中对法定赔偿的数额进行规范,数额的多少主要是根据著作者的侵权范围有多大,越大则赔偿越多,应该根据具体的损害情况进行确定。
对于作品而言,无论是网络形式的作品,还是借助纸张介质传播的著作,其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中,当前的网络著作权正在不断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进而使得网络环境更加混乱。为此,国家应该不断完善网络著作权的内容,进而规范网络环境,更好的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
[1]王静.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6,26(4):31-34.
[2]张建华,魏重斌.网络时代的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2(6):79-85.
D923.41
A
2095-4379-(2017)36-0232-01
叶宇航(1988-),男,汉族,本科,吉林大安人,白城市司法局信息中心,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法和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