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春艳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吉林 通化 134001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研究
蒋春艳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吉林 通化 134001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依法公正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部署和中央政法委2015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对于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需要基于顶层设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同时,也又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置观念转变,为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其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参谋、宣传、服务、疏导作用,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长期以来,信访工作一直都是党政机关与群众进行沟通与交流的重要渠道,也是党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被称为“天下第一难”,如果在信访工作中让律师参与基中,需要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并通过不断地更新理念以及制定行之有效制度,来增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效性。律师在整个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主要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与传统的信访工作处理相比,更加专业化。律师的参与,可以更好地协助信访人与政法机关进行沟通,为信访人提供了更加专业化的信访渠道,从而为上访群众解开案件上的“法结”、心理上的“气结”、情绪上的“心结”。
对于此类问题,需要从宏观以及微观两个层面上来分析。基于宏观层面来分析,我国律师行业专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人员相对较少,在面对大量的信访需求上无法得到及时的安排。在有的区域来访群众数量相对较多,连甚至的咨询帮助也无法得到满足。基于微观层面来分析,律师接访无法满足来访群众更加深度和广度的服务需求。其主要原因是涉法信访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繁杂,虽然在律师的参与下有助于一些问题的解决,但无法在短时间内对其整个案件进行全方位了解,从而让来访群众无法得到全面的法律解释。
律师在接到相关案件时,由于对案件的了解以及时间限制,对于信访事项很难作出全面的审查、思考,从而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此外,对于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案件服务而言,其接待工作是以无偿服务的形式存在。因此,对于律师工作热情会有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到了接待涉法信访时的服务质量。
第一,构建第三方委托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工作机制。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信访问题所产生的矛盾,各级政法委需要通过委托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形式来化解相关矛盾。通过这样的工作机制,可以明确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中的地位,同时也让整个核查工作具有法律效应及公信力。
第二,构建政府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以及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所有与信访相关的部门需要定期进行沟通,可以例行会议的形式针对当前信访化解处理工作新进展进行沟通。在最终化解方案的制定方面,信访处理律师理应全程参与化解方案草案的提出、修改意见的讨论以及最终化解方案的确定。
第三,建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惩戒机制。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费用,严禁唆使信访人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实施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违法活动。对出现诱导当事人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四,建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奖励机制。各级政法委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律师适当给予物质补助,对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律师和有关人员适当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建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对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作出贡献的律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建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有偿服务机制。各级政法委要积极探索创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对疑难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采取购买社会化有偿服务的方式,由政法单位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直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评查、听证,做好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对通过律师工作有效化解案件,适当给予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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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2.8;D926.5
A
2095-4379-(2017)36-0209-01
蒋春艳,女,汉族,吉林通化人,硕士,任职于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主要从事刑事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