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关于新《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
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为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衔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相关制度,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新《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细节,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亟待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介绍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内涵,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缺陷,以及针对这些缺陷,提出的优化措施,优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新行政诉讼法
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具体法律依据的,在一个特定阶段内适用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只能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来制定的文件;附带审查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附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审查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审查可以依附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换言之,不可以对单独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附带审查制度,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规范性文件的特定性
规范性文件的特定性是指,只有具体的行政行为依附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才可以进行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效力大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
(二)法院审查的被动性
法院审查的被动性是指,只有其他人依据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是,法院才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法院不可主动进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在没有人提起附带审查时,法院即使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也不可以进行附带性审查,再者法院主动进行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做参考依据,也无法主动进行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三)请求主体的特定性
请求主体的特定性是指,行政行为相对人,也是提起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原告,具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是针对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
(一)审查方式存在缺陷
1.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是当只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时,才可以进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当规范性文件直接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时,由于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做依据,根本无法申请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对于存在明显错误的地方也无法进行审查和纠正。
2.即使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做依据进行了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但是审查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之后,对于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损失是不可逆的,无法提前进行避免,只能是损失造成时进行的弥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非但没有起到约束作用,而且惩治力度小,会放纵行政机关任意做出行政行为,故意犯法。
(二)审查范围排除规章存在缺陷
如今,只有规范性文件才有附带审查制度,而忽略了比它效力高一级的规章。规章是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由于制定主体不同,难免存在很多矛盾之处,这与规范性文件的一些特点相同,但如今规章却没有规定附带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了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大部分是以规章为依据进行的,当行政相对人面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时,却无法审查规章,导致各种规章存在矛盾的现象无法得到化解,反反复复出现矛盾。新《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规章的附带性审查,不仅会使规章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解决,矛盾反复出现甚至会加深矛盾,而且会导致附带审查制度会脱离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制度,造成两者的不协调。
(一)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规章的附带审查制度
为了防止各种规章之间的矛盾升级,从根本上解决规章之间的矛盾,以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应该将规章的附带审查制度纳入到新《行政诉讼法》中。不仅使规章中矛盾、错误的部分得到暗处理,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处理规章之间的矛盾和错误的部分,使规章制度法制化。
(二)明确司法机关的审查责任
现行规定下,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只能是在行政相对人依据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请,法院才可以被动的进行审查,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提起申请,或者是没有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就算规范性文件直接损害了正当合法的利益,或者规范性文件被发现有明显的不当和错误之处,也无法进行审查。应该破除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明确法院的审查责任,发现错误必上报,增强司法的责任感。
新《行政诉讼法》是2015年5月1日颁布的一部法律,其中包括了很多创新之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是该法律的重大创新。在该法第53条中,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虽然该项制度是重大的创新,但是其中确有些许不足之处,本文提出的几点不足之处,并且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的优化方案,仅供参考,以期再完善和创新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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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7-0223-01
张雅洁(1981-),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管理学双学士,经济学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公安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