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浩然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探讨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马浩然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在信息时代与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形势下,原本的民商法律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国家法律的体系并非永远固定,而要随着社会的进步有所改善,尤其是和经济与民生皆有重要关系的民商法律系统的更新十分关键。基于此,本文主要关于社会经济发展中我国的民商法进行具体的探讨。
社会经济;民商法;变化;发展
从某种意义分析,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是单一方面可以表现的,而是经各种行业的共同发展。在这种形势下,民商法作为和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其得到不断的修正与完善应当和社会的发展节奏相一致,这也是时代对于民商法的总体要求。任何一种法律皆为一种社会保障的有效手段,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调节与平衡作用,因此,民商法也应当通过调整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相关的公平一般是指在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皆可享有平等待遇。在这种公平的市场环境里展开交易行为方可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贡献。而这时所讲的公平待遇包括技术、经济平台、法律保障体系等内容。民商法要始终保障社会经济主体的对称性,不可有不公平的情况发生,以促进社会经济的环境安全。
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关键因素就是信息技术的进步。这时,民商法的安全原则的内容也将得到更新,具体指经济主体展开交易中要把安全性原则放于第一重要的条件。所以,民商法要进行更为细致的规范。现阶段,由于社会中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性与虚拟性特征,信息的安全性能显得十分关键。尤其是民商法相关的电子商务法作为民商法发展的核心内容,一定要引起有关法律机构的格外重视。
大多数状况下,公平和效益总是存在着矛盾,然而这种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的。民商法就是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存在的,当然,民商法也需较强的经济为支撑。另外,不同时期对民商法的要求也有所不同,由于法律的一项特点就是对于当时的统治者意志或利益加以反映。如今的信息时代,民商法其内容既应当展现出经济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又要通过提升经济效益为基础,以更好地为社会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以往的民商法系统一般有法律的条款和事实,这种民商法的体系己适应不了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还有一些法律事实在以往的民商法中并未得以充分地展现。这样,导致了许多权力的主体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尤其是互联网时代下,许多在网上进行的交易活动应当被划为民商法的调整范畴中,以确保通过任何方式通过互联网展开的经济行为其主体利益的体现。
以往的民商法其调节的对象一般对于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行为及其交易情况等,皆有着明显的客观存在感,对于信息未作出具体的法律规范,这样势必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显得法律的缺失性。现阶段,信息可以代表着重要的经济含义,且信息的传播有着开放与双向的性质,所以,我国的民商法体系应当高度重视对信息的规范,可以建立信息管理工作的法律并划为民商法律体系范围。
经济一体化形势下,互联网得到了迅速地发展并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另外网络将全球范围的经济活动都密切地联系起来,这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而民商法是对经济活动加以规范而形成的法律,在经济的活动局限于国内时,民商法一般对于国内的经济行为起到调节作用,而在经济的活动波及到世界的范围时,显然民商法也要逐渐趋向全球化发展。
我国的民商法主要是相关法律条文的融合,一般偏向于理论性、逻辑性较高的法律语言而构成,而相比之下,英、美等国家的民商法体系其方式往往通过某些实际的案例为根基逐步规范的,这两类法律方式皆有其独特性。新时期,民商法应当把各式的法律方式加以有机地整合,让民商法的体系进一步成熟与合理,进而更加符合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民商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律的重要成分,给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中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与保障,而对于现阶段信息时代,社会的经济活动有了巨大的变化,因此,民商法既要满足安全、公平原则,又要充分体现效益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扩展法律调节的范围、适用对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形式,将我国的民商法体系不断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今社会。
[1]贾娜娜.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博览,2017(17):237.
[2]惠强.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1):58-59.
D913
A
2095-4379-(2017)36-0200-01
马浩然(1987-),男,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