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心主义

2017-01-27 13:31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审判程序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任 雪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

任 雪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虽然,理论界承认审判中心主义原则的确立,但是,庭审流于形式、证据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长期存在,严重阻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笔者通过对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涵义和理论依据、具体表现及其背离和改革的具体路径来阐述,通过我国刑事司法对审判中心主义的背离的分析,从审判中心主义出发,积极寻找我国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具体路径,以确保建立合理的刑事诉讼构造,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

审判中心主义;司法公正;审判独立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这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我们看到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种种问题,对“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背离就是其中之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必须认识到审判程序的重要性,加快“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研究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一、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涵义和理论依据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将事审判程序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未经刑事审判程序的认定,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是罪犯。随着近代司法不断的发展,刑事审判中心主义已经成为普遍认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理论依据如下:

(一)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及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要求程序公正,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从实体公正来看,在法官审判案件时,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做到公平裁判;从程序公正来看,要保证程序的参与性、中立性与对等性,法官必须客观认定案件事实,保证审判中立。

(二)司法独立的最终要求

司法独立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在我国,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而无论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两者均突出了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审判中心主义恰恰体现了司法独立的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时,需要排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扰,法官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主持庭审,这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具体表现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求以刑事审判作为中心,使得“审判”不仅成为庭审阶段的中心,更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和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刑事审判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其具体表现如下: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只有刑事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程序仅对犯罪嫌疑人讯在程序上的意义,而不能产生其有罪的法律效果。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出发,刑事审判作为重要的诉讼程序之一,它是在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并对一个人提起诉讼后,用一种权威的、决定性的方式,对一个案件中仍然存在的事实和法律的重要问题,给社会提供最好的解决方式。任何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均在法庭上形成,并且只有在刑事审判阶段才能形成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以庭审为中心,裁判结果是在控辩双方对峙下产生的,实现了诉权对裁量权的制约,防止刑罚权滥用,而且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三、我国刑事司法对审判中心主义的背离

在现代法治社会,刑事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和保障辩护权的实现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违背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做法:

(一)判决结果产生于法庭之外,庭审流于形式。尽管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以刑事审判为中心日趋明显,但是现实情况仍没有完全完成使审判程序达到形式上的公正的基本要求,控辩双方的力量不均衡,不能形成平等的基础。

(二)多种因素干扰法官独立审判。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个案监督作为一种司法监督形式,其形成毫无疑问有一定合理性,人大通过对法院的个案监督,的确纠正了许多违法审判造成的错案、冤案,但是个案监督仍存在诸多弊端,可能会影响审判中心主义原则。

(三)证据规则不完善。一些公安机关在追求破案率的时候,利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手段,但侦查手段中的欺骗和引诱、精神折磨却被视为审讯策略。尽管我国立法上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非法取证的行为仍旧时有发生。要使证据规则发挥其极致的作用,还需要相配套的程序性规则来作为保障,这需要各方面同时去努力。

(四)部分法官审判能力欠缺。法官作为法院的审判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但结合我国法官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法官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仍有待提高,部分法官主持庭审能力欠缺,对于法律的把握能力不强,会造成审理结果的不公。

四、我国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具体路径

对于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是我国法制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必须要从根本上理解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内涵,使得法律真正成为维系社会运转的行为规范。

(一)坚持审判独立原则。要使得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需要采取有力手段,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而审判的独立性则是保证审判职能正确发挥其功能的前提,只有确立审判职能的独立性才能更好的维持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二)完善庭审程序。刑事审判中心主义强调把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心放在审判阶段,完善公诉审查与庭前准备程序,进一步明确控方举证责任,加强法庭质证,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实施程序分流。公正与效率的兼顾是司法的价值,因此,在审判程序的改革中,需要考虑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实行程序分流。

(三)规范证据制度。为防止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进行证据突袭,建议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并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强调证据裁判主义,并且对诉讼证据提出严格的要求,并相应地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使得审判真正的独立起来,以降低其对于侦查程序的依赖程度,以实现法庭审判的公平与公正。

(四)优化法官队伍。法官自身的能力是实现审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把实干精神和创新能力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标准,要充分调动法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发挥创造性,同时,法官也要增强自身的自律性,避免“人情”影响“司法”,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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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

A

2095-4379-(2017)36-0158-02

任雪(1992-),女,汉族,吉林通化人,吉林财经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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