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的构建

2017-01-27 13:31刘茜铭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检察工作专业化

刘茜铭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的构建

刘茜铭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犯罪形式存在诸多特点,为刑事检察工作带来不少困难,针对此情况,司法部门需要加强对法案的修订,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权利。本文将探析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的工作状况,并提出该机制的初步构建路径。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并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对于三观的认识尚不成熟,其辨别能力等都受到年龄及认知能力的限制,为此,法律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通过立法为其构建特殊的保护屏障,而刑事检察机制的构建,正是对这一理念的有效落实。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一)低龄化

由于未成年人无法很好的控制自身情绪的变化,极易发生易怒易冲动的情形。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产品越来越早,网络上不健康的信息诱导其犯罪的可能性更大,加之具有独生子女的特殊的心理特征,致使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不断向低龄化推进,此外,不法商家的怂恿也是导致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例如,网吧允许儿童进入、雇佣童工等行为,导致未成年心理扭曲,最终酿成惨剧[1]。

(二)集体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到了一定的成长阶段,在心理上不愿依附于他人,但行动上却未完全形成独立能力,因此更易形成叛逆的性格,不愿与长辈或家人交往,而是更倾向于与同龄人交流,如此同龄人相聚形成了小团体,如若团体的带领者思想积极健康尚可,若由思想极端的人带领,该团体很有可能由最初的恶作剧转化为犯罪团伙,目前,一些具有反侦察能力的未成年犯罪团伙已逐渐演化为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很可能引发更多的犯罪。

此外,由于未成年在心理上依旧存在依赖感,单独作案往往会有恐惧感,加之智力及行动能力上都欠缺经验,团队合作更能够为他们带来安全感,有责任也能够共同承担,至此造成团伙作案比例不断攀升,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形式。

(三)文化水平低

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参与作案的人大多只有小学文化甚至是文盲,在离开校园环境后很容易受到不同价值观的洗礼,潜移默化的产生犯罪思想,混沌之中就形成了犯罪。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农村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远远高于城市,而学历越低的未成年人犯罪几率越大,由此也可看出我国未成年犯罪与主体文化程度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四)诱因简单

未成年人对于事物无法持理性态度,判断过于果断,因此形成的多为激情犯罪。犯罪的诱因都很简单,通常就是讲求哥们义气,争强好胜等,涉及的案件也多来源于日常琐事。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理念落后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尚不成熟,许多部门还未真正的树立起特殊的司法理念,重视程度不够。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关注往往浮于表面,只在行为上进行遏制,一捕了之,不深究,至此导致未成年人对于自身的行为无法产生深刻的反思。此外,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等仍未得到很好的发展,致使未成年犯罪无法得到很好的控制,许多人不知悔改,一犯再犯,犯罪记录也被束之高阁,致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无法得到平衡。

(二)人员配置不专业

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强,将其视为普通案件处理的情况比较普遍,也未强烈意识到设置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案件办理机构和办案流程的重要性,许多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检察人员相关的专业素养不强,也缺少教育学、犯罪学等知识的普及,且分散性的工作使其无法集中精力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致使司法程序没有明确区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成年人犯罪案件。

(三)缺乏独立评价体制

许多地区将未成年刑事检察业务设置于公诉业务中,没有单独的评价体制,也未形成独立的检察文书及统计报表,致使未成年犯罪一直不受到刑法部门的过多关注,部分地区甚至对未成年检察改革持观望态度,以未设置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窗口为由,拒绝落实新制度下的一体化工作模式,致使未成年犯罪依然无法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四)未形成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

控制青少年犯罪除需要司法部门的强制性干预外,还需要社会力量介入帮助,然而我国当前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关注力度远远不够,社会调查被无限期的搁置、心理疏导工作形式化过于严重,对于未成年教育与就业服务的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硬件不健全,软件跟不上,致使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处理处于零散状态,无法形成系统化的保护及救助体系。

三、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构建动力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

健全的法制,独立的机构是确保检察工作正常开展的先决条件,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更应当做好基础工作,建立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为未成年人的救助与保护创造条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机构不健全、人员设置不完善,对于犯罪案件的处理能力也尚待提高。上文提到,部分地区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置于公诉程序中,此种做法不仅阻碍了未成年检察机制的形成,更无法保障对未成年的综合保护,没有独立的机构,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将产生诸多的矛盾,更无法正确的对其进行教育与挽救。

起诉是司法程序中最为关键的步骤,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未成年的起诉要求存在诸多问题,对此,不妨借鉴外国的庇护所、少年法院等机构,对少年犯罪行为实现分权治理。例如上海成立的“少年起诉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及机构等,为未成年司法提供机制保障,在此基础上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对刑事案件的专管水平等,使未成年检察工作向专业化发展。

(二)实现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一体化发展

建立独立的机构只是规范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要扫清内部障碍,确保各项职能的落实。即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为监督部门与公诉科分配不同的工作任务及职能,实现对未成年犯罪的分段式检察与干预,通过了解犯罪未成年的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等,判断其犯罪成因,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再教育,使检察工作能够有效的完成。

(三)加强对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视

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贯穿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始末,通过报告能够反映出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等,从而帮助司法人员进一步了解该案件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对案件公正的判断,使未成年最大限度的得到教育与帮助[2]。

笔者通过对实际情况调查发现,当前社会调查报告存在报告性质定位不清、主体资源短缺的问题,在调查模式上也包括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调查、人民法院调查等等,致使调查报告的质量存在问题,调查内容也存在很大差异。此外,由于调查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导致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增大,无法关注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而影响到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对此,应设置单独的调查机制,由第三方单独进行调查,既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并且还能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从而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诉,想要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既要重视整体机制的设立,又要满足基层的实践需要,加强刑事检察四项原则一体化发展,提倡独立调查、独立考评、特殊对待,从而提升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进一步加快我国的司法建设。

[1]邹梅珠.论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路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38(08):114-118.

[2]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7(15):53-56.

D926.3;D925.2

A

2095-4379-(2017)36-0155-02

刘茜铭(1988-),女,广西贵港人,本科,广西师范大学,2016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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