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涛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5
我国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问题研究
宋 涛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5
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在2016年颁布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制度的意见》对当前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做了较为详细的安排。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制度对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并坚持依法治国的战略有着较大的帮助,并且为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支持。本文将会对两项制度执行的焦点做简要的阐述,并分析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意义,期望能为该法律顾问制度与公职律师公司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一定的方向。
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公司制度;问题研究
《意见》中提到,党政机关在决策时应尽可能的发挥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作用,听取他们的法律意见,让其起草、论证相关的法律规章草案,并在规范性文件中得到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参考。同时,对于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责问题,《意见》中主要明确了以下几项职责,包括参与法律规章草案的起草、参与法律文书的修改、为涉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等。可以说,无论是法律顾问还是公司律师都需要依法履职,关注公共利益,以公平正义的原则担任法律的服务者,并且也为政府与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决策建议,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实。
在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内容中,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以及公司律师的作用做了一定的阐述。其中律师需要为政府机关提供建议,但如若党政机关未听取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而形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时,应当追究党政机关中主要责任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作用发挥提供了保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较大的被动性,如果政府等机构没有主动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对于其所参与的事务中则很难界定各自的责任权限。因此,法律顾问还需要做好法制宣传、解释等多项职能工作,让律师的各项职能在具体的工作中被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
现代化建设的途径是需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改变不适应的体制机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创新,充分利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国家相关制度执行中的能力,让国家治理做到有法可依。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与公职律师公司制度,不仅能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有利于改革原先制度中的弊端,将各方面制度的优势逐渐转变为社会治理的职能,提高整体的制度执行水平。
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保障。而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能够保障法制体系有效落实的重要途径。积极推行两项制度,让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参谋者的身份参与到依法执政、依法经营的活动中,全面实现我国权责法定、公开公正、守法诚信的法制政府目标,做好规范经营、公平竞争、增强活力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对于提高事业单位的治理能力、监管力度等也有着深远的意义。
领导干部决策的安排需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行实施,而通过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以及法律顾问制度则可以对其职能的发挥提供一定的辅助作用。积极推进两项制度,让领导干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来进行深化改革并化解社会矛盾,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对于杜绝违规行为的产生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根据当前现行的《律师法》中的要求,目前主要包含军队律师与社会律师两种。而随着当前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仅仅两种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律师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因此采用法律顾问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可以很大程度的帮助构建更为完善的律师队伍,这也是当前法治社会所必然进步的重要体现。
目前,随着法律顾问制度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不断实践与探索,已经逐渐形成了覆盖省、市、县的制度体系,并且通过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使相关制度得到了有效的确认与落实。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帮助国家逐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让政府、企业等机构能够得到可持续的法律保障。
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能够让相关机构在原先行政业务的基础上有效的展开,并针对性的发挥其作用,提升整个组织队伍的建设稳定性,并降低总体的运行成本。机构可以将此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并逐渐往集中性的趋势转变,不仅能够强化公职律师的地位,也能充分体现这项制度的作用。此外,上述《意见》中规定公职律师具有转变为社会律师的可行性,因此也能按照相关的程序参与选举法官或者检察官,这样不仅能够让公职律师具备自身特有的独立性,还能够解决其未来发展的忧虑,为其日后职业的成长提供一定的保障。
对于机构人员来说,能否有效转为公职律师还需要特有的条件与程序的筛选。在对外招聘的法律顾问中,需要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来实施招投标的措施,并进行有效的答辩与评定,对于符合职位要求的人员予以录用。此外,法律顾问的聘用需要体现其一定的专业性,并经过必要的考试与认证,对于提升律师队伍中的综合素质水平有较大的帮助,也能使得律师队伍中的知识结构逐渐完整化,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
法律顾问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需要保留一定的权限,才能让其职责得到有效的落实。其中包括参与权、知情权、改进建议权、提前纠正权等。其中,需要强调的是,律师的建议权需要有一定的影响效率,不能轻易对其予以否定,即便需要否定也需要有较为充足的理由才能生效。此外,在法律顾问在职期间,不能不经特定的程序便对其实施罢免或减少待遇,否则对于保障法律顾问的职权将会有较大的阻碍。
综上所述,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对于实现我国现代化法治体系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帮助。而两项制度推行中应当注意需要明确的职责问题以及各自的职能问题,在参与的法律事务中要善于从多个角度全方面的提出有效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让各项法律事务得到高效的落实,并帮助法律顾问制度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在具体的实践中得以发挥作用,并深化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参谋者职能,为政府及企业等机构的日常运转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实现国家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
[1]汤维建.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3):105-112.
[2]我国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J].中国律师,2016(06):13.
D926.5
A
2095-4379-(2017)36-0154-02
宋涛(1974-),男,汉族,江苏东台人,硕士,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