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家宽
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四川 绵阳 62100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型及预防方法探讨
钟家宽
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四川 绵阳 621000
我国当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复杂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而逐渐增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繁发生,并且所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复杂,处理起来也愈加困难。本文对实际工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纠纷进行分析,并且提出预防纠纷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起到参考性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
标的额度大、涉及人数多、合同履行周期长及具有其他不可控因素等是施工合同的特点,近年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件频繁发生,并且所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案件情况更加复杂。出现纠纷的环节包括施工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等。
很多建筑企业承揽跨地区乃至跨国建设工程项目,所以很容易引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纠纷。建筑工程被归属在房地产合同之中,关于工程款的追索、工程质量等一系列纠纷全部归属在房地产类纠纷之中,需要启用不动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的专属管辖重要原则,对于管辖问题当事人不可进行约定,针对已经约定管辖的全部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合同管辖权纠纷,一律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效力纠纷情况比较容易出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在尚未履行时已被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不能强制继续履行,合同无效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共同出现过错时,要具体依据双方过错的大小进行责任判定,并且需要对遭受的损失进行举证。当在履行过程中判定合同无效时,在立即终止合同后,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建设单位应将验收已经合格的建设工程部分,对施工方进行折价补偿,根据相关规定重新选定施工单位;其次,对于已完成工程中不合格的部分,施工单位在进行修复后如果对后期工作不会造成影响,也需要折价进行,如果修复后仍然不合格,那么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拆除并对建设单位损失进行赔偿;最后,如果施工合同无效是由于建设单位引起的,那么施工单位已经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进行补偿。对于在履行完毕后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况,验收合格的已竣工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价款,不合格部分进行修复,如依然不合格则承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规定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但由于建设工程和合同具有特殊性,所以相关条例根据建设工程和具体合同的特征,又为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深入贴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对施工工程的具体工期一般有规定,所以在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两个环节上比较容易出现建设工程工期的纠纷。虽然开工日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但也会出现特殊情况,而工期延长产生的工期纠纷发生的几率比较高。
《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是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严格参照的规定。一旦出现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相违背的情况,应该立即终止和改正,以此保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相应的效力。订立合同之前要进行严格的合同评审,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参与到合同拟定过程中,才能确保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条款的严格制定可以极大程度避免合同纠纷情况,也能降低索赔的概率,对企业合法利益进行维护。
完整性、系统性、通用性、规范性和公平性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中必须具备的特征,想要避免编制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疏漏就必须采用示范文本,这样也能够将之前出现过的合同纠纷事件作为参考,更好的对合同实施管理和具体索赔。合同中已经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必须严格遵照合同履行,这样不会出现履行不及时或不到位最后进行索赔的现象。如果合同中的约定不够清晰,必须立即和利益相关方协商,重新对合同进行补充和签订,以保证不会出现合同上的纠纷。
动态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时应该采取的管理模式,所以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并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各种情况都有严格的时效限制。对于在建设工程施工时所涉及的重要凭证,必须及时发送和取回,以保证在工程纠纷出现时能够起到参考作用。
施工的环境和技术、材料等环节,随着建设工程规模的扩大更加繁琐复杂,所以即使出现施工合同纠纷也是正常情况,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对合同管理工作引起重视,通过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纠纷出现,保障建设工程工作顺利开展。
[1]于卫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探析[D].山东大学,2012.
[2]李庵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4.
TU723.1
A
2095-4379-(2017)36-0149-01
钟家宽(1967-),男,汉族,四川绵阳人,法学本科,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获得司法部颁发的“优秀自愿者律师”奖励,绵阳市司法局“三等功”奖章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