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如岭
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关于公证遗嘱法律问题的探讨
邱如岭
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公证遗嘱形式是国家法律确立的遗嘱形式之一,现如今公证遗嘱形式被立遗嘱人广泛运用。单纯的根据字面上所表述的意义,可以将公证遗嘱理解为以公证形式确立的遗嘱。但从其实质效力讲,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法律层面上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且具有优先性,而这种优先的法律效力被执法部门和相关机构所认可,并受法律的有效保护。对于立遗嘱人而言,公证遗嘱最能够反映其真实意愿,其更具可靠性和真实性。
公证遗嘱;法律效力;证明;优先;强制执行
遗嘱作为遗嘱人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生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对个人财产和相关事务进行处理,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遗嘱人由于法律常识性的问题以及家庭方面的诸多因素,可能会立有数份遗嘱,而且每份遗嘱之间在内容方面还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这其中有公证遗嘱时,则应以所立的最后公证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是能够最真实反应遗嘱人意思的表达方式,因此在形式和程序上比其他遗嘱形式更为严谨。公证遗嘱不仅具有由国家认可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特点,同时还兼具亲临、回避和再次公证的原则属性。对于公证遗嘱中的公证,必然由国家认可的公证机关进行,以其它非公证方式确立的遗嘱都不具有公证遗嘱的属性。当前最为常见的是立遗嘱人到当地的公证处,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要求和遗嘱人一起将其真实意思表示确立下来,在这个过程中公证机关具有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权利,遗嘱人确立公证遗嘱过程,立遗嘱人原则上需要亲自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一般公证处现在都有独立的遗嘱室,能够录音、录像,最能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行为状况。特殊情况下,对于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公证机关的立遗嘱人,可以邀请公证员到其住处进行办理,但在公证遗嘱确立过程中,与立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属以及其他人员都要回避。另外遗嘱人与公证人员有利害关系时则公证人员不得进行办理,即公证人员不能为自己近亲属或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回避。立遗嘱人对确立的公证遗嘱需要进行变更或是撤销时,应当再次公证,非公证遗嘱的法式不得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只有公证行为方式才是唯一对先前产生法律效力的公证遗嘱进行否定的方式,否则先前成立的公证遗嘱仍然具有优先效力。这就是公证遗嘱权威性、真实性、优先性的重要保障。在实际生活中,立遗嘱人如不愿意进行再次公证时,可以在遗嘱生效前对自己的财产直接进行现实处分。
公证遗嘱的生效需要满足相关要件,即公证遗嘱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由遗嘱人亲自带着相关证明材料到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是口头申请,公证机关在接受遗嘱人申请后,则需要对遗嘱内容和遗嘱人的自身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及自身具备订立遗嘱的相关条件。对遗嘱人的全面审查合格,确保遗嘱为遗嘱人真是意思表示后则可以出具公证书。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公证人、遗嘱人都要亲自到场办理,任何人都不得代替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也必须货真价实,亲力亲为。公证遗嘱人立遗嘱时不仅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也要真实、合法,另外其行为结果与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订立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订立公证遗嘱有损害了其他人利益的情况,即使遗嘱人死亡,遗嘱也属于无效遗嘱。非公证遗嘱由于遗嘱人法律常识的匮乏,没有法律专业人士把关,立下遗嘱可能存在瑕疵导致部分或全部无效,进而影响遗嘱有效使用。从另一方面看,非公证遗嘱由于遗嘱人缺乏法律常识,在遗嘱书的形式、内容;遗嘱书的时间;遗嘱书不同多份以及有知情继承人和不知情继承人等复杂情况,容易引起纷争,无法确立遗嘱的有效性,使继承问题更加复杂化。从以上情况看,公证遗嘱是最高形式遗嘱毋庸置疑,他的最高法律地位和优先性确保了遗嘱人安全处置个人合法财产,能够有效保障遗嘱人按照意志自治原则得到妥善处理。
公证遗嘱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它的优先效力确保了公证遗嘱在遗嘱范畴中最特殊地位,它的特殊性在于它强有力的证明属性,如无相反证据在继承发生时公证遗嘱可以直接使用,这主要源于证明效力是其最基本的效力,公证书是真实性高、可靠性强的一种法律文书。对于公证遗嘱而言,立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由公证人员给予证明,这其中公证人员要对所立遗嘱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真实性,以此为基础来确立的公证遗嘱,让立遗嘱人将内心真实的意思表达出来。当前在我国法律范围内的遗嘱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众多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同时也是众多遗嘱中最为重要的一种遗嘱形式。当几种遗嘱形式共同存在时,其效力必然也会有先后之分。对于多种遗嘱形式混合存在时,而且内容方面也存在差异的,这就需要对各个遗嘱的效力进行排序,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具备优先效力。对于生效后的公证遗嘱,当继承人之间由于财产分配情况发生纠纷或是拒绝执行遗嘱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文书具有强有力的国家法律基础,强制执行性毋庸置疑。对于没有公证遗嘱时,则需要以最后订立的遗嘱内容为准,但往往这种情况非常复杂,处理起来也很麻烦。当公证遗嘱订立后,遗嘱人又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来对先前成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时,则不会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产生影响,即公证遗嘱具有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撤销的效力。另一方面由于遗嘱本身的法律地位高于法定继承,公证与遗嘱两种形式的完美结合可以确保继承人以最简洁方式取得财产。如甲A为父母的独生子,父母死后留有一处房产,甲A在办理财产继承时,因为甲A父母均无遗嘱,甲A需要按法定程序继承财产,甲A外祖父、母先于其母死亡不存在代位继承的罗乱,甲A父亲比甲A祖母(奶奶)先去世,按照我国法律甲A的祖母(奶奶)有继承权,但甲A申请继承时其祖母(奶奶)也去世了,甲A父亲兄弟姐妹四人,也变身为继承人,其中甲A的叔父中又有先于其母死亡的,因此继承案又牵扯到了甲A堂兄弟姊妹,这些人中有出国的、外省的,甚至有不来往的,甲A的举证陷入一团麻,这些人中缺少一个甲A继承也无法进行下去。这个案子说明一个问题,如果甲A父母活着的时候留有遗嘱,甲A凭遗嘱就可以实现房屋产权的变更。当然遗嘱必须无瑕疵,是有效遗嘱,这就凸显了公证遗嘱的特殊法律地位,建议家庭情况复杂的、财产多的家庭正确运用公证遗嘱形式,会给日后省去很多麻烦。
在众多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其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此需要对其效力、作用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实现公证遗嘱的合理运用,为社会和家庭稳定服务好,达到减少纠纷预防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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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5
A
2095-4379-(2017)36-0148-02
邱如岭(1963-),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