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理解与适用
——以一起非典型交通肇事案件为例

2017-01-27 13:31张卫强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机动车辆肇事罪交通肇事

张卫强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常州 213000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理解与适用
——以一起非典型交通肇事案件为例

张卫强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常州 213000

犯罪嫌疑人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能否认定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总结了三种观点并对之进行了评析。

无驾驶资格;交通肇事;法律适用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C市J区文化新村行驶至西门大街南侧某网吧门口,并将小轿车停放在路边临时停车位,后被告人张某某下车打开左后侧车门,准备寻找钱包,此时遇被害人王某某醉酒(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0.7毫克/100毫升)骑电动车路过该地点,被害人王某某躲闪不及头部撞击打开的车门倒地受伤,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之伤属于重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另现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证因记满12分于2015年8月6日被交警部门暂扣,案发时尚未重新领取。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C市公安局J分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能否认定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三、观点争鸣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等同于无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前后存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符合《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张某某存在逃逸情节,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定刑应当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驾驶证被暂扣不同于无驾驶资格,且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熄火,张某某也已经下车,此时张某某并不处在驾驶机动车辆的状态,不符合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因其存在逃逸情节,应该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认定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逃逸情节作为定罪要件使用,法定刑应当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首先,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属于无驾驶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在重新学习并考试合格之后才能发还,这表明驾驶证被暂扣后要想重新获得驾驶资格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满足相应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中的内容,都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视为违章并予以处罚,进一步说明驾驶证被扣留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本身就属于技能类资格证书,与一般的资格证书一样,只有持有该证件才能认定为具有相关的资格,这点也符合社会一般认识。其次,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对交通肇事类案件的审查,应当包含事故发生前、发生时、发生后整个过程,而不是单看事故发生的瞬间。本案的发展存在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将肇事车辆停放在临时车位内,第二阶段是打开车门寻找钱包发生事故,第三阶段是发生事故后再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离现场,以上三个阶段完整的呈现了张某某的作案过程,缺一不可,且每一个阶段都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第二种观点错误的抛开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仅仅对切割剩下的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逃逸情节进行评价,不能反映案件的整个经过。在案件发展的三个阶段中被告人张某某存在两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必须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客观上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且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案例中张某某的违章行为主要表现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逃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构成犯罪后如何量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肇事者责任的认定,在多种违章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区分哪些作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使用、哪些作为量刑情节使用、哪些仅仅是交通管理部门出于管理需要认定的行政责任尤为必要,要避免出现对同一违章行为重复评价。本案中,从导致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看,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相比其他行为更具直接性,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也正是基于此,因而其他两处违章行为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解释》第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逃逸,不存在重复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D924.3

A

2095-4379-(2017)36-0136-01

张卫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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