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伤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

2017-01-27 13:31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仁怀市血量法医学

赵 波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贵州 仁怀 564500

论创伤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

赵 波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贵州 仁怀 564500

众所周知,创伤性休克死亡在法医学检定工作中较为常见。而伴随科技的持续发展,在对创伤性休克研究的基础上,对其概念也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现阶段,创伤性休克的核心概念即:机体受到严重创伤的刺激与组织损害,经“血管一神经”反射所造成的以微循环障碍为基础的急性循环功能不全,同时造成组织器官血流灌注匮乏、缺氧及内脏损害的综合征。文章将以论创伤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作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予以深入的探究,相关内容如下所述。

创伤性休克死亡;法医学;鉴定

一、创伤性休克成因

创伤性休克在交通生产事故、身体大范围烧伤及暴力性伤害案件中较为多见。严重的创伤可能造成人体大量失血,进而出现循环血容量骤减;剧烈的痛楚刺激交感神经,使Catecholamines增多;机体免疫力降低与创伤继发感染等因素的影响,会造成机体循环、神经、内分泌及新陈代谢等功能异常。因此创伤性休克的成因与其他类型休克对比,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失血即为创伤导致血流灌注匮乏,进而造成休克的主要原因。导致休克的失血量随着年龄、健康状态与失血的速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通常一次失血量不超过总血量的四分之一,机体经神经体液的调整,能够维持血压平衡,此状态下如果可以第一时间有效的止血、补液,那么就能够避免休克;若失血量超过总血量的三分之一,有效循环血量降低,同时微循环灌注匮乏,同时血红蛋白大量流失,进而导致全身组织与器官乏氧,脏器机能受抑制、组织代谢失衡,此状态下就会出现休克。

严重创伤会并发难以忍受的疼痛,同时会出现焦虑、恐惧及神经麻痹等症状,上述症状都会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一定的刺激,若刺激不断且强烈的状态下,能够拓展至皮下中枢,进而影响神经内分泌,造成反射性血管舒缩功能异常,同时末稍循环的阻力提高,血液痕滞于微血管网内,有效循环量降低而造成休克。其中面领部击伤、多发性骨折以及腹腔神经丛受刺激等,都可能并发休克。

受到挤压伤,肢体受挤压超过一定的时间,会造成部分组织缺血及细胞坏死的情况。在压力消失后,因为部分毛细血管破裂及通透性提升,能够造成隐性出血与血浆溢出的情况,有效循环血量骤减;在此基础上出现组织水肿,影响血液循环,细胞乏氧,进而加剧细胞死亡。组织细胞死亡会释放酸代谢产物与K、P等物质,造成电解质异常。个别血管活性物质被吸收,对血管通透性与舒缩有一定的影响,导致血浆渗至组织间隙,同时滞留于微血管中,形成恶性循环,有效循环血量再次降低,随即导致休克。

因为创伤继发感染,细菌会生成一定的毒素,毒素侵入血循环,能够造成机体中毒,毒素通过血管舒缩渗透至中枢内分泌系统,这会影响附近血管,使附近血管阻力增加,因此使血液循环动力学发生改变,小动脉与毛细血管循环异常,有效循环量降低,动脉压下降,进而造成中毒性休克。

二、创伤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

依附于创伤性休克的成因及基本病理,在此基础上本人根据临案经验总结出,对创伤性休克的活体鉴定相对简单,不过认定死因为创伤性休克时需要具备下述基本特性:(1)具有重症非直接致命性损伤,其中包括:严重挤压伤、开放性失血性损伤、大范围烧伤、多发性骨折、敏感区域受损、继发感染性损伤及大面积软组织损伤等。(2)对死因为创伤性休克的疑似尸体,一定要予以解剖检验。体现为脏器等组织器官没有损伤,亦或轻微机械性损伤,不过存在一定程度的淤血、甚至坏死。个别典型案例我们能够发现,存在广泛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颗粒。(3)在解剖检验的基础上,需要提取组织器官,予以病理组织学检验,这样能够找到变性坏死的组织细胞或检出相应的细胞因子及体液因子。(4)对疑似创伤性休克的尸体,我们务必要调查其死亡过程与经过。通常此类尸体从受伤到死亡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为十二个小时,在此期间可能存在抢救延误或治疗不当的事实经过,同时可以体现出附近环境的恶劣。

依附于上述检验结果,在此基础上匹配于死亡过程与经过的调查,即可对创伤性休克死因的认定做出明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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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9.4

A

2095-4379-(2017)36-0135-01

赵波(1978-),男,汉族,贵州仁怀人,本科,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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