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珊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0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的路径
刘 珊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0
非公企业主要面临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刑事风险,检察机关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时应把握平等保护、尊重企业财产权和维护经济发展等原则,立足司法办案职能,精准服务非公经济良性发展。
检察职能;服务;非公经济
作为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司法办案,为非公经济良性健康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非公企业内部刑事风险,首先是源于企业内部人员的背信行为,即内部工作人员违背诚信原则,利用职务之便,与外部人员勾结,实施违法犯罪。例如刑法中规定的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犯罪类型;其次则来自企业自律机制缺乏,守法经营观念淡漠。由于商业竞争激烈,部分非公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放松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客观上为某些犯罪提供了帮助。特别是一些电商平台,为吸引客户,在监管客户信息资料、账户和财务制度等方面较为宽松,对网店的设立更是缺乏实质性审查,网店销售的商品合格与否、经营行为是否触犯法律等方面的情况难以被监管。
非公企业面临的外部刑事风险,则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商业信誉、商业欺诈和知识产权被侵犯等。目前,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完备,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非公企业的力量尚较为薄弱。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络的普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呈现出网络化、精细化、专业化特征,侵权易,成本低,对非公企业而言举证难度大、投入多,维权效果甚微,长此以往将很难激发非公企业的创新活力。
新常态下检察机关精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首要原则就是要依法平等地给予保护。平等保护原则,首先是在刑事立法时,给予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保护,而不因所有制的性质不同而实行差别对待。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应调整刑法中关于国有企业犯罪的规定和非公企业犯罪的规定,使二者在犯罪构成与量刑上趋于一致。其次是在刑事司法方面,应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为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地进行法律保护和提供法律服务,坚守公正执法的信念,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让企业不再被“出身”困扰,努力让非公企业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保护非公企业的财产权,首先要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有一定了解,能够清楚地辨识恶意收购、兼并行为,对于恶意侵吞非公企业财产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不能单纯地把这种行为划分为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其次,司法机关要加强对非公企业无形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企业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于非公企业无形财产权的保护也同样重要。例如,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当前知识产权案件立案难、取证难和执行难等问题依然突出。司法机关应深刻认识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对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理解,切实维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应尽量保障非公企业的经营发展,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不能干预其经济活动。在实践中,非公企业一旦涉案被查,其生产经营会受到极大影响,可能面临银行催贷款、企业运转困难和大批员工下岗等问题。所以,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时,要特别审慎认真,细致辨别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区别、个人违反犯罪和企业违规操作的区别、非法集资和企业融资的区别,切实从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进行司法活动。
对检察机关而言,强化司法办案始终是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最为有效的手段。一是平等保护非公经济,加强对盗窃、敲诈勒索和合同诈骗等侵犯非公企业经济权益等犯罪的惩治力度,保障非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二是加强非公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惩治力度,维护非公企业经营管理秩序,创造廉洁诚信的市场环境。三是开展各类专项打击活动,例如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进行专项立案监督,保护非公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促进企业自主研发,为非公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法制保障。
根据非公企业现实需求,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检察机关保障非公经济的有效措施。一是继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逐步将企业准入制度由廉洁准入拓展到守法准入的范围。二是建立非公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服务机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提前化解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经济矛盾和劳务纠纷。三是建立定期普法宣传制度。开展检察官进企业和企业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活动,通过释法说理、普法讲座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强化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有针对性地推行个性化预防服务,增强预防实效。
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实际,对发案原因和规律进行全面深入剖析,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在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前进入科技时代,特别要强调技术安保的重要性,涉密区域加装监控设备,出现内部盗取情况及时报案,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
[1]张军.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刑法保护[N].法制日报,2000-7-16.
[2]杨文平,秦红.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J].理论与当代,2013(01).
D926.3
A
2095-4379-(2017)36-01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