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探析

2017-01-27 13:31迟颖慧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民行办案规范化

迟颖慧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吉林 通化 134001

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探析

迟颖慧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吉林 通化 13400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社会环境、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相应的伴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高检院打破了以往重刑事轻民事的格局,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工作,尤其对基层检察院给予很高的期望,民行案件数量庞大,而民行类法律法规又相对刑事类滞后与庞杂,而且处理结果又跟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基层院民行部门直接接触人民群众,是矛盾集中的焦点,将纠纷解决在基层是上级院对基层院的要求也是艰巨而复杂的任务。

基层;加强执法;规范化

基于此,与当前社会发展形势进行融合,并制定执法规范化工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执法规范化所指的,在整个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办案环境、标准以及流程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执法规则。从而可以为不同执法部门提供规范化的办案方式以及流程,并实现进行不同情况处理时具有明确的执法指导,并据以监督检查和及时纠正或者处理违规操作行为。只要我们规范执法理念、执法制度、执法行为、执法监督,就可以逐步实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的执法目标,提高司法公信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如何全方位地应对法律、政策的变化?如何杜绝执法不规范行为?如何在规范化的同时更多地体现社会化的因素,让程序性的规定在落实中渗透出人性化的光辉?下面将以一个基层民行人的视角谈谈个人的看法,以期更好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服务,更好地为实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服务。

狭义的规范化即为执法行为本身的规范化,强调执法主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法活动。而广义的执法规范化则从更宽泛的方面理解,主要包括执法理念、执法制度、执法行为、执法监督的规范化等。民行工作不仅应该规范执法行为,更应该探求影响执法规范化的深层次问题,从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入手,坚持有法必依,不断深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执法素养,培养公正、为民的执法理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程序设定,公开执法信息,细化执法规则,提高执法质量,将执法规范化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执法规范化。对应在在具体工作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紧紧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针对执法办案及履行职责中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要不断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遵循“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民行检察方针,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办案原则,多举措规范司法行为,将规范民行司法行为落实到实处;要自觉以诚心、耐心对待群众诉求,使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也感受到检察人员的优良素质,加强警民之间的合作,实现共赢,合力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具体措施如下:

一、注重细节,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及规定,确保办案规范高效

一是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询问及听取当事人意见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及承办人姓名和法律职务,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监督的风险,使申请人合理预期处理结果,从源头上避免缠诉缠访的发生。二是办理申请监督案件做到“五个必须”,即: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必须调卷核查、必须全案审查、必须与人民法院进行案件沟通、必须做好风险防控,从而做到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当事人的情况了然于胸,作出正确的决定。三是严格办案时限,提升办案效率。在严格遵守修改后民诉法规定的三个月内办结案件的基础上,要求办案人员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一般在半个月内审结,疑难复杂及特殊案件在二个月内审结,不能审结的需说明理由。四是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行使调查核实权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制作详细调查核实方案,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五是规范法律文书送达。规定每个案件办理结果的法律文书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直接交送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经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

二、规范案件讨论、请示汇报、沟通协商,严把案件质量关

一是严格执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类检察建议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作出,并报上级院备案,同时通过与区法院座谈、协商的形式,统一思想认识,凡民行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均由法院审监庭统一接受处理并在一定时间内送达检察院,保证检察建议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二是实行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承办人审结案件后需提交集体讨论,并制作讨论笔录,充分发挥集体决策、集体把关的作用,保证案件质量。

三、规范办案流程及法律文书制作,强化法律文书说理

民行部门应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的格式制作法律文书,认真填录案卡,遵守统一业务办案系统设定的办案程序、期限要求,严格规范操作,确保所有文书都在系统内生成,所有审批都在系统内完成。同时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理清事实认定,阐明适法依据,讲透法理情理。尤其对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的案件,更要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阐明不支持的理由和依据,用事实和法律释疑解惑,努力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维护生效裁判权威。同时定期对近几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认真评查、逐级筛选、讨论审核。

四、规范风险评估及当事人的接待工作,引导当事人息诉解纷

一是严格实行一案一风险评估制,做好风险应对。加强事前研判,由集体研究决定及时对每一案件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对没有风险的案件制作《风险评估预警表》,对于有风险的案件根据风险等级,制作《风险评估处置表》,由院领导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妥善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引发涉检信访。二是做好当事人接待及息诉罢访工作。严明纪律,实行两人以上接待制,规定询问和接待当事人至少必须两人,必要时在指定的接待室进行,防止办案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隐患。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积极配合控申部门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化解积怨、息诉罢访。

五、定期组织干警进行集中学习,加强民行干警的政治理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

一是教育干警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为民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二是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遇有托请、打招呼等情况及时进行认真剖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接受托请、打听案情、干涉办案等问题,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三是强化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对常用法律法规进行系统集中学习并讨论发表自身对条文的理解,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因人而异、因能而定,给每名干警分配案件,针对所分配的案件制定专项监督机制,让其参与到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每一名干警都能够从实践中得到办案经验积累,增强自身的办案能力。此外,还需要结合当前信息化发展形势,培养干警信息化应用能力,让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并通过不断地工作经验积累,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舆情进行正确引导。让干警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也增强了其工作的执法公信力。为了能够让每一名干警的执法能力都能够得到提升,基层院应该结合不同干警的工作能力以及综合素质为其分配执法任务。让其通过执法实践锻炼自身能力。对于执法干警而言,需要表现“实干、敢干”的工作作风,通过在干中学,在学中干的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

六、端正执法理念

检察干警思想上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执法理念。要针对当前执法环境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新环境下的执法经验。严格遵循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不仅要全面了解所办案件中不同利益方诉求,还应该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检察干警在与群众接触时,需要树立起理性执法、客观执法的执法理念与心态。通过合理化、专业化的语言来对群众进行引导,并耐心听取群众的诉求。在进行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对当事人开展文明执法,要保证当事人最大的人格尊严。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办案流程以及执法规范,并以职业道德规范来加强对自身要求,确保每一个案件办案过程都依法进行,让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合乎规范。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执法公信度和人民满意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推动检察工作持续规范发展的关键和基础。规范执法不仅是检察机关自身公正执法的保证,也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途经,因此,实践新时期下的检察工作主题,我们必须增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自觉性,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总之,规范执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面对新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环境带来的挑战,我们只有继续秉承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奋斗的信念,积极学习、创新执法方式、方法,自觉践行高检院对于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实现执法的日益规范化,获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检察人员应以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冷漠态度对待群众,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1]邹荣.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路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2):118-124.

[2]庞宇.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7(25).

D926.3

A

2095-4379-(2017)36-0105-02

迟颖慧,女,汉族,吉林通化人,本科,任职于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主要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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