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亚娣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论冷冻胚胎的性质及其相关问题
孟亚娣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冷冻胚胎的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议,所以我有感而发以此作为我的论题,写一下本人关于冷冻胚胎性质及其相关问题的一些认识和观点。
冷冻胚胎;相关问题
我国学者付翠英首先在理论上论及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尚未植入子宫前的胚胎不是法律保护的胎儿,不享有与胎儿同样的等权利。①在此之后,一些学者在借鉴国外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对体外胚胎法律地位的讨论和研究。徐国栋老师提出客体说,即学说主张体外胚胎是人与物之间过渡存在。高玉玲学者提出了道德主体说。上述不同学说可以总结为三种不同的立场,即“主体说”(把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客体说”(把胚胎看作不同权利的客体)、“折中说”(冷冻胚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在法国,他们拥有原则性立场,他们认为胚胎不是“法律上的人”,法律上的人格始于出生。但是法国也有例外规定,例外规定认为胚胎或者胎儿被认定为是“法律上的人”;关于胚胎的法律地位,日本现在实施的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日本民法、刑法等解释论上通常认为,作为来源于人类的细胞,应与通常的“物”加以区别对待;根据美国的规定,对出生以前的“人”的保护被划分为好几个不同的阶段。首先,结合之前的精子和卵子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其法律地位是提供者的财产,受到与财产同样的保护。在作为胚胎干细胞研究中心的美国,突破古典民法二分法的第三条道路的观点已经逐渐为人所接受,并被很多州所采纳。如田纳西州的某一案中,该州最高法院就认为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而是因其具有能够发展成为人的潜质而成为一种应受尊重的中间过渡形态。”但是由于美国每一个州的法律不一样,所以他们对体外胚胎的定位也不一样,某些州的立法机关将其称为“法律上的拟制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到底什么是冷冻胚胎,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冷冻胚胎是一种世界上唯一一个成熟的保存生育功能的成熟方法。我们据此可以看出百度百科把冷冻胚胎界定为一种技术方法。但是,我们在此讨论的冷冻胚胎不是一种技术方法,而是指胚胎(雄性生殖细胞和雌性生殖细胞结合成为合子之后,经过多次细胞分裂和细胞分化后形成的有发育成生物成体的能力的雏体。)从母体中取出来处于一种被冷冻的状态下。究竟如何定义胚胎,目前法律对其还没有明确的定性,就更别说冷冻胚胎了。原卫生部的行政章程将胚胎定位为“非人非物”,即由物到人的过渡体。本文针对学术界的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将冷冻胚胎明确定位为具有人格属性的物。
在明确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我们来讨论下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行使问题。我认为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属于意欲通过手术实现生育权的夫妇,他们应该对他们的冷冻胚胎享有受限制的处分权。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冷冻胚胎都会有剩余,而这些剩余的冷冻胚胎会被冷藏起来。倘若冷冻胚胎的父母拒绝缴纳保管费用、离婚、或者死亡,都会产生冷冻胚胎的处分问题。接下来笔者对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分析如何处置冷冻胚胎的问题。第一,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来说需由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冷冻胚胎的处分方式已经作出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尊重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冷冻胚胎辅助生殖,则在对方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孩子不视为反对一方的子女。第二,在夫妻对冷冻胚胎遗忘时,夫妻双方若在医院保留冷冻胚胎,须每年支付给医疗机构相应费用。有些夫妻未按约定续费,且与医院失去联系,双方之间无相应协议,导致冷冻胚胎处于无主状态。由于估计冷冻胚胎的潜在生命属性,医院不敢擅自处置,导致保存这些冷冻胚胎成为医院的沉重负担。目前这一领域法律规制尚处于空白状态,医院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笔者认为,对于目前已经被遗忘的冷冻胚胎问题,首先应该推定夫妻双方已经做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医疗机构有权作出处理,具体处理规则应考虑以下三点理由,一般应该直接销毁处理或用于科学研究,不得买卖或者赠送,不得捐献他人领养。在今后实践中,我认为,医疗机构和夫妻之间应该签订相应的协议,明确在对方不续费或失去联系情形下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可以包括销毁、捐献科研机构研究、捐献他人领养等,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第三,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死亡的一方生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此时冷冻胚胎应视为生存一方有权依据自己的意志处置冷冻胚胎。当然,如果死亡一方生前表示过自主决定的意思,此种意思如果与活着一方意思一致的,从合意;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活着的一方不得处分。
在夫妻双方都死亡且没有对冷冻胚胎做出如何处理的情况下,胚胎是否具有可继承性,冷冻胚胎是否具有可作为遗产而被继承呢?②人无法作为财产继承,但也不是说“物”就一定可以继承,“物”与“可继承的财产”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可以被继承,但不属于“物”的范畴,而即使是实体物,也有可继承之物与不可继承之物的区分,因此我认为区分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没有实际意义(对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的回答无法直接解决冷冻胚胎可继承性的问题)。在此文中,笔者再借鉴前人的基础上认为冷冻胚胎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不论中国民众能否接受的了,我认为冷冻胚胎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有些人认为冷冻胚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做法不符合人性,违背伦理。2014年12月3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也就是“无锡冷冻胚胎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在本案中,失独父母双方如果无法享有继承权,冷冻胚胎交由医院就符合人性了么?将其作为“可继承的财产”,交由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失独父母双方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处置,是不是更利于解决实际问题,也符合民众实际的心理期待呢。法律不是冷冰冰的铁面杀手,不是统治社会的暴力机器,不是远离人世间的形而上学,法理之中不外乎人情。法无禁止皆可为,在法律没有把胚胎排除在继承物之外的情况下,双方父母享有基于私法的原则而取得胚胎继承权的正当权利。一审援以为据的卫生部规章,并不能否定双方父母基于继承法的继承权。二审的改判更是体现出国家对于人权的尊重。为适应社会的新情况,呼吁立法者能够早日在立法的层面上认可胚胎继承的合法性,让将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不幸的家庭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因此,冷冻胚胎是可以作为遗产而被继承的,只是继承人继承的不是冷冻胚胎这种特殊“物”的完整所有权,因为夫妻双方生前对于冷冻胚胎这种特殊物的所有权也是受限制的。所以,继承人继承受限制的所有权更因被继承人自己决定权的消灭而受到进一步限制。继承人只能继承占有权(委托保管权)、受限制的处分权(决定抛弃、法律制度许可下的捐赠、不能买卖、不得代孕等)。法律对冷冻胚胎进行特殊保护,限制器处分,但并未规定冷冻胚胎不得继承。所以,笔者认为冷冻胚胎应是可以被继承的。
实践中会发生侵害冷冻胚胎的事情,此时应该如何维护夫妻对于冷冻胚胎的权益呢?是按照侵害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以怀孕妇女的名义来请求对自身所受到的损害要求赔偿。还是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为美国为例,一个发生于弗吉尼亚州的关于一对夫妇对一个冷冻早期胚胎的财产权益的纠纷案件。在做出判决时,上诉法院表明双方就冷冻胚胎享有财产性权益。田纳西州高等法院通过说明胚胎既非人也非财产,解决了在田纳西州法律下的人格问题。玛丽·苏和小戴维斯缺乏对早期胚胎的共同财产性权益,但是法院总结其作为基因材料的提供者,他们享有关于早期胚胎的决策权。尽管在戴维斯夫妇案件中没有签署任何合同,但是高等法院选择性的对试管授精合同的一般可执行性进行了讨论,以对未来试管授精程序中的当事人提供指引。高等法院承认关于不孕中的感情问题和在试管授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生活的转变。其承认,鉴于转变的可能性,要求试管授精当事人对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在试管授精开始的时候就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对他们是非常困难的。高等法院裁决允许双方经协商一致,修改初始试管授精合同。如未达成协商一致的修改,法院将执行初始协议,确保配子提供者保留对早期胚胎的共同决策权。
根据社会的发展进步,冷冻胚胎这一现象也许会越来越普遍。所以,我们需要找出全方位保护冷冻胚胎的法律方法。首先,在之后民法典中应当明确规定冷冻胚胎属于一种特殊之物,让法律对其进行归置和保护。其次,冷冻胚胎特殊情况下还会涉及代孕的情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规定代孕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只可以以进行医疗为目的,并且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伦理原则。目前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所以我国目前对于代孕是持抵制态度的。但是,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代孕肯定会越来越普遍,所以,笔者希望国家转变对代孕的抵制态度,对其进行合理规划管理,让代孕在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定下合理合法进行。
由于我国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只有原卫生部针对其下属机构和技术人员的行政规章。因此,明确规定法律地位对于弥补我国法律的空白有着重要作用。日前,我国民法点正在制定中,将冷冻胚胎纳入民法典规范之中,使民法典充分发挥其“权利法”的作用。当今生物科技飞速发展,利用胚胎技术进行人工生殖已属平常。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这一现象仍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规范和调整。我希望写的这篇文章分析相关冷冻胚胎的相关问题,希望法学界可以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属性,使得这一新的社会现象可以得到全面重视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注释]
①于佳佳.论体外胚胎的处置权归属[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
②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极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4.
D923
A
2095-4379-(2017)36-0083-02
孟亚娣(1993-),女,汉族,河南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