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普惠金融创新思维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7 13:31丁虹木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法律

丁虹木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互联网普惠金融创新思维的法律问题研究

丁虹木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自由、平等、安全等正义价值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的追求目标。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中。在金融与人类文明不断交融的时代,金融资源的分配对利益和财富的划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资源获取的不平等将进一步拉大社会的贫富差距,金融公平与正义显得尤为重要。而互联网普惠金融正是实现金融公平正义的新途径。

互联网;普惠金融;法律问题

联合国《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首次提出普惠金融的概念。随着普惠金融被引入我国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全面入侵传统金融的领地,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然而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跟上技术的步伐,仅依靠传统的法律,对其带来的的诸多新的问题的解决难以做到公正合理。这就对立法以及立法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互联网普惠金融的范畴

互联网普惠金融是一个新兴概念,是在互联网金融的与普惠金融结合产生的理念。由此应分别对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进行剖析。

(一)互联网金融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通过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的应用,实现支付、融资、投资以及信息中介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传统金融业务对互联网工具的应用;二是由电子商务企业推出的依托互联网创新而产生的新金融业务,即狭义的互联网金融。

(二)普惠金融

关于普惠金融的内涵学术界众说纷纭,大致分为两种:一是普惠金融是一种扶贫性质的福利性组织,依靠政策和政府扶持;二是普惠金融是让其服务的对象以优惠的价格得到需要的金融服务,但其实质上仍是一种营利性的商业化的行为。

互联网金融普惠本就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体现了普惠金融的宗旨。其本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以电子信息为依托实现资金流转和融通的新业务,是普惠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结合产生的新兴领域。因此互联网普惠金融绝不仅仅是只针对穷人的扶贫组织。

二、我国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创新形式及法律困境

互联网金融更关注传统金融行业的“长尾市场”,努力打破金融行业对长尾客群的高门槛,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生长点普遍集中在传统普惠金融行业难以覆盖。

(一)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创新模式

互联网普惠金融运营模式多元化,至今尚未形成统一分类。本文着眼于互联网普惠金融的现状进行分析。

1.第三方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壮大,互联网企业将全新的互联网理念融入互联网支付体系,进行互联网创新。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企业最早介入金融的业务,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作为交易支持和信用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家、网购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建立起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为商家和网购消费者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

2.P2P网贷。国内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表现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发生借贷关系、实现资金融通的直接融资模式,主要针对是小微企业以及普通个人用户,充分利用长尾市场效应。但这些企业和个人往往资信相对较差、贷款额度相对较低、抵押物不足、风险更高。虽然P2P网贷的信息展示与配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拓展了融资渠道,但也随之衍生出许多法律问题。

3.众筹。与P2P网贷相比,众筹出现相对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源于美国众筹网站 Kickstarter,依靠他人捐助资金或预购产品为中小企业进行募集资金。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为其新项目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以实物、服务、作品、股权等回报形式回馈项目支持者投资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项目发起人对的资质要求较低,而且过程比较简单、透明;参与门槛低、业务范围广,对出资金额要求也较低,使得社会大众对众筹具有良好的参与性,进而能够有效集聚众多互联网网民的富余资金。

4.互联网银行。2015年4月18日国内首家互联网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正式对外营业。互联网银行借助于现代数字通信、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来实现为客户在线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主要着力于服务中小企业、农名和中低收入人群互联网银行,充当传统银行补充的角色。因其互联网技术,取消物理网点和降低人力资源等成本,效率更高,通过网络实现信息的输送,审批效率更高,使其能更好的帮助80%的长尾金融需求,填补当前金融的空白点。

5.互联网理财。互联网理财强调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挖掘网上理财信息、进行个性化分析处理,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衡量客户需求,锁定客户资源,从而对客户进行精准营销。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保险、证券基金投资。互联网理财具有时效性强、高效便捷、节约成本以及信息透明特征。而主体资格欠缺、信用风险大、法律监管混乱却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互联网普惠金融面临的法律困境

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随着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发展,给金融市场的注入了勃勃生机的同时也衍生了许多法律问题。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传统信用风险即还本付息的风险;二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给客户带来了便利,同样也给信息系统带来了挑战。

P2P平台门槛低,目前其还没有被纳入征信系统,征信系统并不完善,信息不对等。网贷公司无法准确掌握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货款的用途、还款能力等。平台之间的数据也不能实现共享,借款人违约成本低。平台依靠互联网技术实现现支付、融资、投资以及信息中介业务。在操作过程中的电子认证和密钥管理存在漏洞,将成为病毒、黑客、钓鱼网站的攻击目标。网络信息安全的保障,用户的损失如何偿付,风险如何防范都值得深思。

2.监管风险。传统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管理,互联网金融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一种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能快速的处理和传递大规模的信息,导扩大经营范围。因此在监管模式上无法准确适用传统金融监管法,导致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呈现出无序发展的状态。

首先,法律主体地位引发的法律问题。第三方支付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模式,从资金的接收到支付的完成,互联网支付平台实质上从事了同金融机构吸储与结算相类似的业务。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支付平台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供给,确定了其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然而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相关规定: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吸收存款、办理结算等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予以取缔,应予以取缔。如果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支付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那么互联网支付被定性为非金融机构同时却以金融机构从事纳税申报缺乏合法性依据。

其次是运营制度的缺失。为了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的规范文件。虽然这些文件和办法对互联网金融的起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作用,但法律内容过于缺少空洞单薄,且法律责任的规定模糊,使得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外在法律和政策的随意性过大的问题。

三、中国互联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的出路

经济利益和工具革新给法律以及监管机关带来了新的难题。法律是冲突解决的良药,作为人类创造出来的规则,法律存在的价值之一,就是减少交易者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完善互联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

1.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首先表现在对传统的金融业的立法上,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有关条款进行更新、修订,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业务纳入已有的法律规范中。涉及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对一些具体条款以及模糊的定义进行司法解释,明确它的法律界定。

2.制定互联网普惠金融领域专门立法。互联网普惠已经成为金融业的新的增长点,而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体系相配合,长此以往必将成为互普惠金融的阻碍。尤其需要从信息网络安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要高风险业务,如:P2P网贷、众筹等进行有关立法,弥补大范围的法律监管的空白。当下,其并无专门的立法和监管机构,大多将其纳入原有的框架。美国等发达国家基本上都采取了“先发展,后监管”策略,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上述模式并不完全适合中国,其因如下:一,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金融服务所覆盖范围和金融效率都还不尽完善。无法单纯的将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法律问题直接融入现有的传统金融体系。二,美国实行自由资本主义,中国的金融市场无法做到完全开放。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一般是由法官造法也是重要原因,法官运用自由裁量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填补,使其成为法律原则。而中国类似大陆法系,重视强调逻辑推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如果不对现有的传统金融业的法律进行变更、修订,也不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门立法,势必将导致无法可依。无法给高风险的金融行业相对稳定安全的大环境,拉动整个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扩大征信范围

互联网普惠金融更注重长尾市场,覆盖的群体较多,易出现宣传误导等现象,因此需明确规定其资金投向和产品标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提升质量,及时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披露。

目前来看,小贷信息、证券与保险信用信息、P2P信息尚未完全纳入征信系统,尚未纳入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全部接入征信系统。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拓宽征信信息的采集范围,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入征信系统,保障金融安全。

[1]董春宇.平等与不平等的再思考——一种政治哲学解析的新维度[J].广西社会科学,2004(11):59-61.

[2]黎四奇.中国普惠金融的囚徒困境及法律制度创新的路径解析[J].现代法学,2016,38(05):93-103.

D922.28

A

2095-4379-(2017)36-0077-02

丁虹木,女,汉族,湖南常德人,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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