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讯问的危害及对策研究*

2017-01-27 13:22:50刘申时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讯问办案

刘申时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6



非法讯问的危害及对策研究*

刘申时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6

非法讯问现象在当今中国并不少见,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还是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都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文章通过分析非法讯问形成的原因及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以期在实践中为侦查部门杜绝非法讯问,提高办案效率提供理论指导的作用。

非法讯问;危害;对策

随着国家司法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不透明环节一直被大众所诟病。直到现在,非法讯问这一方式,虽然野蛮古老却依旧存在,它是一颗顽固的毒瘤,是我国司法体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非法讯问形成的原因

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历来是严格禁止和坚决反对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讯问屡禁不止的历史渊源

在中外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曾长期的、广泛的使用刑讯逼供等一系列非法讯问手段,消极文化在人类社会绵延存续了几千年,从未消失。时至今日,仍有一些侦查人员坚信并使用诸如惩办主义、严刑逼供、“罪从供定”等办案方式。这些问题直到现在仍潜在的影响着一些司法人员,给司法执法造成不可否认的影响。

(二)监督力度不够完善

我国人民检察院只有在发生重大的案件时,才会派有关人员现场例行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多问题只是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递送的有关案件材料时才得以发现。这种所谓的事后监督,并不能轻易的对讯问的过程是否合理合法做出有力证明。

(三)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和特权观念

从个体因素看,一方面主要是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等不够强。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把国家、党和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力作为自己的资本来炫耀,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手段。这种特权观念,让他们忘记了自己的使命和目标,忘记了做为司法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二、非法讯问的危害

非法讯问现象在当今中国并不少见,这种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都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

(一)非法讯问严重侵犯被讯问者的基本人权

宪法规定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同时更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然而刑讯逼供给被讯问者的肉体和精神造成双重的摧残,迫使其认罪。使用暴力的手段进行逼供,甚至会造成被刑讯者受伤致残、精神崩溃甚至死亡,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二)把案情搞得真假难辨,易于造成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这类非法讯问手段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在诸多司法实践中,也常常是从一些重大冤假错案中才暴露出了办案中审讯人员所使用的刑讯逼供。以暴制暴,使用一种犯罪手段来对抗另一种犯罪,严重违反了审讯程序的理性原则,在制造了冤案的同时又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严重地阻碍了司法公正。

(三)败坏司法机关的形象,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

刑讯逼供这种非法讯问手段严重违背了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以及损害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同时非法讯问会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使得人们产生抵触情绪,逐渐丧失对法律的信任。

三、非法讯问的治理对策

(一)树立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

忽视保障人权的理念以及片面重视打击犯罪是非法讯问的主要成因。所以,树立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是治理预防非法讯问的根本所在。广大的司法工作人员应深刻的理解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手段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危害的严重性,要以彻底杜绝非法讯问,自觉坚持依法办案为目标。

(二)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犯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要把非法讯问行为从根源上杜绝,首先必须大力投入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工作。摒弃口供至上的老观念,弱化口供力度的同时强化证据链作用,来逐步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同时要做到把增强对侦查专业性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政法工作的专业化建设的开展和狠抓侦查技能的培训相结合。

(三)加强检察机关等对非法讯问的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查监督之责。所以,通过加强检察机关对非法讯问的监督力度,做到让这一专门机关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把侦查监督的关键点放在非法讯问上,坚决排除干扰阻力。

(四)建立和落实非法讯问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刑讯逼供等行为

要想卓有成效的地遏制非法讯问的上升势头就必须对此类案件进行严查,坚决追究刑讯者的法律责任,以期达到威慑后来者的效果。所以对于查实刑讯逼供案件,坚决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

治理非法讯问,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办案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里素质的不断提高;非法讯问预防制度的日益完善,各项措施的逐步实施,非法讯问的状况将被慢慢改善,甚至被彻底杜绝。

[1]胡关禄.侦查讯问学(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2]何蔼妍.浅议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与程序立法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34).

*辽宁警察学院2016年度校级教研项目“以贴近实战为导向的《侦查讯问》课程实践教学模式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6LJY008)阶段性成果。

D

A

2095-4379-(2017)17-0092-01

刘申时,女,硕士,辽宁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刑事证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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