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研究

2017-01-27 12:45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临泉县犯罪预防犯罪案件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临泉 236400

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研究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临泉 236400

近年来,随着扶贫资金的增多,涉农扶贫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呈明显增多之势,问题十分突出。通过调研分析,概括发案规律特点,总结查办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存在的不足和原因,提出相应的完善查办与预防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扶贫;职务犯罪;预防;惩治

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侵害了农民利益,败坏了干群关系。保障基层涉农扶贫领域扶贫资金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检察机关应当担负的重要职责。

一、临泉县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和特点

(一)临泉县检察院查办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2015年,临泉检察院反贪局共查办4起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犯罪嫌疑人4人。2016年,临泉检察院反贪局共查办4起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犯罪嫌疑人4人。2017年上半年,临泉县检察院查办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3人。上述案件占2015-2017年上半年所有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数的28%。

(二)临泉县检察院查办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所涉罪名比较集中

2015年-2017年上半年,临泉县检察院查办的11件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9件,贪污、受贿案件1件,受贿案件1件。单纯的贪污案件居多,也有贪污与受贿交织的案件。

2.犯罪主体比较单一,小官涉贪现象明显

犯罪主体均为最基层的村级干部。扶贫资金发放和扶贫政策落实过程中,村支书和村主任掌握了具体决策权和执行权,在经济利益面前经受不住诱惑,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扶贫资金,非法占为已有。

3.犯罪手段极其相似

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手段通常是虚报、冒领或私自截留等手段将国家财政划拨的扶贫资金非法占有。

4.犯罪数额不大但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2015年以来,临泉县检察院办理的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大,贪污犯罪金额(部分贪污事实)大都在3万元以下,仅有2016年查处的一起案件贪污数额达到5万元。虽然此类犯罪犯罪数额不大,但贪污的对象是帮贫济困的扶贫资金,是影响基层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

第一,扶贫资金管理存在漏洞。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政策,在发放过程中的虚报、冒领、私自截留相关款项或利用漏洞搞权钱交易。

第二,法律意识淡薄,贪占心理严重。一些基层村干部难以控制自己的贪欲,总是想方设法为自己多谋利益。

第三,扶贫资金发放不透明,而且大多数村级组织的村务公开制度在执行中存在走过场、流于形式的情形,为扶贫资金发放存在暗箱操作提供可能。

第四,外部监督缺失。涉农扶贫政策政出多门,涉农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由财政、发改委和林业等多部门分头负责,监管难度大且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监管。

三、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临泉县检察院惩治与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面临着种种困境。

(一)案件线索少导致立案数量不多

2017年上半年,临泉县纪委共查处65例涉农扶贫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有3起案件。

一是基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还有待加强,往往被动等待纪委等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方能开展调查;另外,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也缺乏联动机制。各业务部门都以本部门业务为主,缺乏从案件中深挖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意识。

二是基层群众举报线索少。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大多数群众对于扶贫政策知之甚少,少数群众即使知晓某些违法行为也心存顾虑,或不敢举报,或不知如何举报。

三是基层检察机关对农村基层干部涉农扶贫职务犯罪问题的重视不够。由于涉农扶贫资金的职务犯罪本身普遍具有涉案数额小的特点,取证工作量大;受自侦部门量化考评的因素影响,自侦干警往往把精力集中于大案、要案的查处。

(二)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导致无法成案

一是缺少相关证实职务犯罪的书证材料。基层人员流动频繁,有关资料几经易手,致使侦查时难以收集到真实、详细的原始书证;农村基层组织关于扶贫资金申请、发放等没有完整的书面账务,检察机关在侦查时基本没有账务可查;有的村干部既享有扶贫资金的申报权,又享有扶贫资金的发放权,收发款项没有任何书面凭证,或有财务凭证但不完备、不规范,会计报表不真实,且村内账目基本不向群众公开,这些都为调查证实资金流向,发现此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

二是容易走漏风声,侦查秘密性难以得到保证。涉农职务犯罪案发范围小,容易泄露初查信息。一旦村干部之间知悉,很容易导致涉案人之间订立攻守联盟,集体隐匿、伪造甚至毁灭证据,极大阻碍了相关证据的收集。

(三)证据固定难导致案件难以被起诉

一是证据理念存在着重口供的问题。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乏证据意识,认为突破口供就能成功破案,不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二是干警素能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许多自侦部门干警对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规律分析研究不深,对涉农扶贫领域类案的各个节点、难点、要点把握不够,在侦办案件过程中,缺少讯问技巧,缺乏审讯突破能力。

(四)重惩治轻预防导致预防工作方式单一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预防工作的理论研究、机制创新等探寻不足,预防部门往往脱离办案开展预防,对涉案人员的思想演变过程和单位管理的漏洞都缺乏深刻的感受,使预防工作脱离实际,影响了预防工作最佳实效的发挥。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有其特有的生成特征,而现阶段预防工作的开展缺少针对性,宣传教育活动、警示教育活动、宣传法律、解释法律等单一的预防工作形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四、完善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的对策

(一)加大对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

1.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提高立案率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农民对扶贫政策的认识,加深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的理解,提高举报率。检察机关要对外发布涉农扶贫领域查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让群众充分了解职务犯罪。

二是建立和完善来信、来访等信访举报渠道。对人民群众署名举报的案件线索,要积极进行处理和反馈;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同时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三是拓宽打击范围。基层检察机关不仅要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还应该尽可能发现涉农扶贫领域资金发放审批、管理等领导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不仅要查办贪污贿赂类案件,还要注意查办领导人员在扶贫资金审核、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渎职侵权案件。同时,注意从渎职侵权犯罪中发现和深挖贪污贿赂犯罪。

2.优化侦查方式,提高取证能力

针对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取证难的问题,一是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开展初查。通过收集相关涉案人员的基本身份、个人行踪、家庭资产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研判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作案手段等信息。二是赋予检察机关适当的初查强制措施权,以保证初查工作顺利进行。

3.巩固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一是要成立专业化侦查队伍。专门负责该类案件的查处;二是加强侦查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协调配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推行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提前做好证人出庭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准备工作;三是建立证人作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视听资料增强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二)重视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建设系统预防网络,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首先,检察机关需与财政部门、扶贫办等建立犯罪预防的联动机制,依托信息技术,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监管共享平台;加强与涉农单位的配合,主动跟踪扶贫资金发放的每一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其次,检察机关应成立预防工作小组,深入乡镇街道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

2.完善涉农扶贫资金检察监督网络

依托乡镇检察室对扶贫资金进行监督,检察室以扶贫资金为主线,对资金的分配使用、发放等了解到位,以及时发现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苗头并做好预防措施。建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涉农扶贫资金监管体系,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拨付到一卡通,防止中间截留而贪污挪用。

3.运用检察建议,促进建章立制

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堵塞漏洞、健全制度的检察建议,特别围绕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下拨的重点领域和环节,尽可能做到一案一建议。

[1]梁经顺,张异.职务犯罪预防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2]莫洪宪,王燕飞.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杨红梅,刘荣.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实证分析——以基层院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12).

D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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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8-0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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